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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3567008/2025-05184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 发布机构: 平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成文日期: 2025-04-02 文件编号: 平人社劳监罚决字〔2025〕第001号 有  效  性: 有效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人社劳监罚决字〔2025〕第001号
2025-04-02   17时21分 浏览次数:18


当事人名称:平泉秋成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曲志艳 

地址:平泉市卧龙镇杏树园子村华北物流中心D幢23单元02号房                                      

本机关于2025年1月7日对你(单位)欠缴杨松柏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有下列违法事实:存在欠缴杨松柏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合计21084.89元(含个人部分)我局下达了限期改正通知书,你单位仍未整改。我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二条之规定。主要证据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催缴通知书》、《案件移交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并结合《平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第十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万壹仟零捌拾肆元捌角玖分(¥21084.89元)。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承德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平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 年 3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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