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3567033/2025-05203 |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 发布机构: 平泉市农业农村局 |
成文日期: 2025-04-08 | 文件编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当事人: 平泉市平泉镇农业技术综合推广站(经营者王延生)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平泉市平泉镇农业技术综合推广站
住所(住址): 平泉市平泉镇和平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王延生
当事人 经营的种子标签不符合规定 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5年3月14日,平泉市农业农村局执法大队接12345举报,消费者于2025年3月6日,在平泉市迎宾街口雪亮广场对面农业技术综合推广站购买新丹155玉米种子,标注8000粒,实际6900粒。2025年3月20日,平泉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请示领导立案,2025年3月20日平泉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平泉市平泉镇农业技术综合推广站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门市经营的新丹155玉米种子标注数量为8000粒,抽查实际数量为6866粒,2025年3月28日平泉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王延生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关证据。
经查 平泉市平泉镇农业技术综合推广站(经营者王延生)购买新丹155玉米种子4包(64袋),销售价格为70元/袋,货值金额4480元,该批玉米种子标注数量为8000粒,随机抽检1袋实际数量为6866粒,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条之第一款之规定销售的种子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附有标签和使用说明。标签和使用说明标注的内容应当与销售的种子相符。种子生产经营者对标注内容的真实性和种子质量负责。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12345举报单一份;
2、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种子不符合规定的事实;
3、当事人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种子不符合规定的事实;
4、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平泉市平泉镇农业技术综合推广站经营范围,经营种子的事实。
5、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张,证明经营者身份。
6、进货单复印件一份,证明该店经营的新丹155玉米种子进货数量。
7、销货单复印件一份,证明该店销售的新丹155玉米种子价格为70元/袋。
8、购货台账复印件一份,证明该店经营的新丹155玉米种子进货数量。
9、新丹155玉米种子照片打印件一份,证明新丹155玉米种子标注内容。
2025年3月28日平泉市农业农村局对平泉市平泉镇农业技术综合推广站(经营者王延生)下达了 平 农种子罚告听【2025】1号通知书,当事人在规定时间未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 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二)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
本机关认为: 平泉市平泉镇农业技术综合推广站(经营者王延生)经营新丹155玉米种子标签不符合规定64袋、销售价格70元/袋,货值金额4480元, 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
依照《河北省农业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二)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货值金额二千元以上不足五千元,处三千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 罚款:4000.00元(肆仟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泉支行 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平泉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 平泉市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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