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3567006/2024-05343 |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 发布机构: 平泉市司法局 |
成文日期: 2024-05-30 | 文件编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平泉市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作下列解读。
一、指导思想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着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按照省委省政府、承德市委市政府部署及行政规范性文件常态化清理要求,认真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制定本方案。
二、清理范围
截至2024年6月25日全市制定的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三、清理主体
按照“谁制定、谁清理”“谁起草、谁清理”的原则,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制定机关负责清理,制定机关被撤销或职权已调整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机关负责清理。
政府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由起草实施部门提出清理意见和建议,经本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后,报本级政府决定。
部门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制定机关自行组织清理,部门联合制发的和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文件,由牵头部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作出清理决定,清理结果报本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四、工作要求
落实清理责任。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强化主体责任,细化工作方案,在全面梳理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汇总形成本部门清理台账,明确时间表、路线图。做好全面清理与专项清理的衔接,运用好历次清理和专项清理成果。市政府办公室、市司法局加强对清理工作的督促和指导,及时研究解决清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适时组织检查。广泛听取意见。各单位在清理过程中,要广泛征求相关部门、市场主体、行业协会、专家学者的意见和建议,行政规范性文件涉及公众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可以通过组织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发放调查问卷等多种形式征求意见,并将各方提出的意见建议作为清理工作的参考。
相关文件:平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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