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3567006/2024-05342 |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 发布机构: 平泉市司法局 |
成文日期: 2024-05-30 | 文件编号: 平政〔2024〕11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并就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按照“谁制定实施,谁负责提出清理意见”的原则,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制定机关负责清理,因清理工作开展不及时造成后果的,由制定机关负责;明确专人负责该项工作,接通知第一时间安排人员进入工作群(微信群二维码附后);严格按照时间节点要求上报结果。
2024年5月30日
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5月30日印发
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着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按照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部署及行政规范性文件常态化清理要求,认真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清理范围
下列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全部纳入清理范围。
(一) 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 各乡镇、市直各部门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三) 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其他制定主体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四) 其他未注明有效期且已经实施五年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清理标准
在清理工作中重点梳理查找行政规范性文件中存在的以下问题:一是与党中央的重大决策部署不相符;二是与国家的重大改革方向不一致;三是与深化改革后的体制机制不适应;四是与新制定修改后的法律法规相抵触;五是与市委、市政府落实中央重大决策部署所作出的工作部署不相符;六是与平泉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不适应。
根据存在问题的情形,结合轻重缓急提出相应清理建议或作出清理决定:
(一)行政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保留。
1. 在有效期内,且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规定,适应新时代推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要求,可以继续实施的;
2. 有效期届满,但内容合法、仍然适用,可以继续实施的。有效期届满明确延续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可以延长有效期,但延长期最长不超过5年;有效期届满未明确延续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
(二)行政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废止。
1.随着经济社会发展,行政规范性文件调整规范的事项已经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已经消失,实际已不再适用的;
2.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时间较早,主要内容与国家重大政策调整不相符,或者与新制定、修订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或者明显不一致,且没有修改完善必要的;
3.实施性、配套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时间较早,不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或者没有对上位法补充、细化、完善的地方特色条款,实效性较差的;
4.主要内容不符合优化营商环境要求、新质生产力发展,妨碍市场准入和退出,妨碍要素平等获取、自由流动和商品、服务自由流动,影响生产经营成本和企业生产经营,制约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的;
5.主要内容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束缚民营企业发展、有违内外资一视同仁、不利于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
6.主要内容涉及行政监管执法违法违规对企业设置歧视性规定,或者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国发〔2024〕5号)有关规定设定罚款,对违法所得计算方式作出例外规定,擅自下放罚款事项等情形的;
7.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已经废止或者失效的;
8.同一领域中,行政规范性文件调整规范的主要事项已被本省、本市新出台的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所涵盖,实际没有保留必要的。
(三)行政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宣布失效。
1. 适用期已过;
2. 工作任务已完成;
3. 调整对象已消失;
4. 管理方式已改变;
5. 有效期届满且不需要延长有效期的;
6. 有效期届满后延长有效期,延长期届满的。
(四)行政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修改。
1. 部分内容存有第(二)项情形的;
2. 涉及政府机构改革和部门职能调整的;
3. 同等效力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之间不适应、不协调、不衔接、不一致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之间对同一事项的具体规定不一致、不协调的;
4.由于国家重大政策调整或者体制机制改革,行政规范性文件个别条款内容与政策、机制明显不一致、不适应的;
5.行政规范性文件个别条款的具体规定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新情况、新任务和新要求明显不一致、不适应的;
6.创制性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公布实施后,新出台了相关法律法规,但在实践中仍有存在必要,需要相应作较大修改和调整的;
7.行政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上位法作出较大修改,有必要相应作较大修改和调整的;
8.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时间较早,主要内容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不适应,或者与国家重大政策调整不相符,但在实践中仍有存在必要,需要作较大修改和调整的;
9.行政规范性文件公布实施后,经一段时间实践经验积累,或者经实践检验,需要对其主要内容进行较大修改、补充、完善的。
对需要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原则上一揽子“打包”集中修改;修改任务较大且不宜“打包”修改的,列入修改计划并明确完成时限。
三、责任分工
按照“谁制定、谁清理”“谁起草、谁清理”的原则,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制定机关负责清理,制定机关被撤销或职权已调整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机关负责清理。
政府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由起草实施部门提出清理意见和建议,经本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后,报本级政府决定。
部门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制定机关自行组织清理,部门联合制发的和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文件,由牵头部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作出清理决定,清理结果报本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四、清理要求
(一)落实清理责任。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强化主体责任,细化工作方案,在全面梳理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汇总形成本部门清理台账,明确时间表、路线图。做好全面清理与专项清理的衔接,运用好历次清理和专项清理成果。市政府办公室、市司法局加强对清理工作的督促和指导,及时研究解决清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适时组织检查。
(二)广泛听取意见。各单位在清理过程中,要广泛征求相关部门、市场主体、行业协会、专家学者的意见和建议,行政规范性文件涉及公众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可以通过组织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发放调查问卷等多种形式征求意见,并将各方提出的意见建议作为清理工作的参考。必要时可聘请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综合评估。
(三)规范报送结果。各单位清理工作完成后,请于2024年6月25日前将清理结果(见附件1-4)及涉企规范性文件清理和行政处罚罚款设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登记表及统计表(见附件5、6、7、8)报送市司法局(行政中心143室)。无相关内容的报空表(签字盖章)。
以上材料同时报送电子版,电子版发送至邮箱:pqgfxwjql@163.com,密码:Pq6081770(相关表格到此邮箱下载)。
联系人:陈海刚,联系电话:0314-60817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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