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3567039/2024-03377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 发布机构: 平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成文日期: 2024-05-20 文件编号: 平政办【2024】32号 有  效  性: 有效
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泉市非煤矿山综合治理工作协调机制》的通知
2024-05-20   15时42分 浏览次数:

市发展改革、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平泉分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科学技术局、市水务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林业和草原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行政审批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人大、省政府及承德市委、市政府和承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开展非煤矿山综合治理的决策部署,加强部门间沟通协调,共同推进市非煤矿山综合治理工作落实,根据《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省有关部门非煤矿山综合治理责任清单>的通知》([2023]2号)要求,经市政府研究制定了《平泉市非煤矿山综合治理工作协调机制》,现印发给你们,请依据各自工作职责,抓好相关工作落实。

 

 

2024519

 


平泉市非煤矿山综合治理工作协调机制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非煤矿山综合治理条例》《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省有关部门非煤矿山综合治理责任清单>的通知》(〔2023〕2号)等有关要求,切实加强部门间沟通协调,加快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动全市非煤矿山综合治理工作落地落实,根据《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非煤矿山综合治理工作协调机制>的通知》(冀自然资函〔2023〕66号)和承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做好非煤矿山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建立平泉市非煤矿山综合治理工作协调机制(以下简称“协调机制”)。

一、主要职责

在市政府的领导下,协调推动全市非煤矿山综合治理工作,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及时掌握全市非煤矿山综合治理推进情况和存在问题,研究提出具体监管措施,推动非煤矿山行业高质量发展。

各成员单位要建立推进非煤矿山综合治理的工作机制,认真落实部门监管责任,强化对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安全生产、水资源利用与水土保持、火工品使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土地复垦、尾矿等矿山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矿山产业优化升级、非煤矿山行业诚信体系建设等非煤矿山规划与建设、生产与治理过程的监管,督促非煤矿山企业高标准建设、严要求开采、规范化管理。

二、成员单位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生态环境局平泉市分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水务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市林业和草原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行政审批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协调机制办公室设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承担协调机制日常工作。协调机制成员由各单位分管领导担任,联络员由各单位有关科室负责同志担任。协调机制成员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报协调机制办公室确定。

三、工作规则

(一)协调会商。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非煤矿山综合治理工作推进中遇到的重大问题。会议由协调机制召集人(或召集人的委托人)主持,相关成员单位参加,可视实际情况召集部分成员单位参加会议。专题会议议定事项,以专题会议纪要的形式分送各成员单位,具体由相关单位负责落实。

(二)信息共享。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市有关部门非煤矿山综合治理责任清单》(见附件),明确的责任分工和具体要求,加快推进非煤矿山综合治理工作,每年分别于6月20日、12月20日前向协调机制办公室报送半年和全年工作总结,协调机制办公室汇总后形成总结报告。

四、工作要求

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大非煤矿山日常监管力度,

强化督导指导和跟踪问效,积极主动抓好工作落实;加强信息沟

通,健全“上下联动、横向联合”工作机制,加快形成齐抓共管

工作合力,共同做好非煤矿山综合治理工作,为全市经济社会高

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附件:1.平泉市非煤矿山综合治理工作协调机制成员单位

及人员名单

2.市有关部门非煤矿山综合治理责任清单

 

附件1:

平泉市非煤矿山综合治理

工作协调机制成员单位及人员名单

 

  人:刘国权  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

副召集人:付立国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党组书记、局长

    员:朱旭明  地铁中心主任

    市公安局副局长

卢丙文  市财政局副局长

修永生  市生态环境局分党组成员

周连江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杨永明  市水务局副局长

计宏伟  市应急管理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宋建喜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丁明东  市林业和草原局副局长

郭瑞华  市行政审批局副科级干部

              张凤志  市科技局副局长

徐凯峰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储备中心副主任

  员:王国和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矿保科科长

程文富  市发展和改革局产业能源科科长

房宝忠  市公安局治安警察队队长

胡维超  市财政局资环科科长

    市生态环境局调度指挥中心主任

    市住建局建筑市场监管科科长

杨宗良  市水务局水土保持生态建设服务中心监        

督站站长

韩祥磊  市应急局非煤矿山安全监管科科长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信用监管科科长

丁玉洁  市林业和草原局资源管理科科长

王玉龙  市行政审批局投资项目科科长

              刘  洁  市科技局高新科科长

 

 

 

 

 

 

 

 

 

 

 

 

 

 

 

 

 

 

 

附件2:

 

市有关部门非煤矿山综合治理责任清单

 

为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综合治理和行业管理,推动矿业绿色

发展、高质量发展,根据《河北省非煤矿山综合治理条例》《承

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省有关部门非煤矿山综合治理责

任清单>的通知》(〔2023〕2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工作实际,

并广泛征求市直有关部门意见,制定了平泉市有关部门非煤矿山

综合治理责任清单。

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统筹协调非煤矿山综合治理和行业管理工作,负责非煤矿山

综合治理和行业监管。健全矿山综合治理工作协调机制,贯彻落

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有关非煤矿山综合治理工作决策部署。

(一)根据省非煤矿山综合治理规划和行业发展规划,会同市直有关部门编制市级非煤矿山综合治理规划和行业发展实施方案。

(二)开展新建和改扩建产生新的基建工程的非煤矿山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即初步设计)备案、专家论证工作和设计文件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初步设计不包括安全设施设计、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水土保持方案。

(三)指导、监督矿产资源勘查活动中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土地复垦工作。

(四)牵头组织开展绿色矿山建设。

(五)负责对向省、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报审查批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工作的复核工作。

(六)负责对建设单位竣工验收过程和验收结果进行监督检查。

(七)负责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

(八)监督非煤矿山企业落实综合治理主体责任。监督非煤矿山企业按照边生产、边治理、边恢复的原则开采矿产资源,保护矿山地质环境,依法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山体修复工作,提高非煤矿山修复治理水平。制定非煤矿山企业建立矿产资源保护和利用管理制度、非煤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制度、非煤矿山综合治理工作台账制度。

(九)负责配合省、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开展审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对矿山企业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综合利用率和土地复垦率等执行情况实施监管。

(十)负责建立市级非煤矿山地质环境监测工作体系,健全

监测网络,对非煤矿山地质环境实施动态监测,组织县级自然资

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指导、监督非煤矿山企业开展地质环境监测,

并将监测情况向社会公告。

(十一)鼓励非煤矿山产业优化升级。

(十二)依据职责监管非煤矿山企业开采活动。

(十三)监督非煤矿山企业在关闭前依法完成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工作或缴清土地复垦的有关费用。

(十四)开展企业治理责任主体灭失或不明的非煤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按照职责分工,结合本行业特点,积极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引导社会资本参与企业治理责任主体灭失或不明的非煤矿山地质环境治理。

(十五)负责统筹推进非煤矿山行业诚信体系建设,会同有关部门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计提情况、非煤矿山企业治理工作完成情况等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并在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等方面,对严重失信企业,依法实施联合惩

戒。

(十六)指导、监督非煤矿山行业信息化建设。

(十七)负责全市非煤矿山行业统计调查工作。

(十八)负责查处新建和改扩建产生新的基建工程的非煤矿山建设工程的设计文件未按照有关要求备案,侵占、损坏、损毁非煤矿山地质环境监测设施,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违法行为。

(十九)负责查处非煤矿山企业在生产中采富弃贫、采厚弃薄、采易弃难,破坏或浪费矿产资源等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

(二十)负责采矿权延续核查。在制定市域非煤矿山整合工作实施方案时,征求市发展改革局、市应急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平泉分局、市水利局意见。

二、市发展改革局

(一)鼓励非煤矿山产业优化升级。

(二)配合督促地方监督非煤矿山企业停止使用国家和本省列入淘汰名录的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

(三)监督不符合有关非煤矿山产业政策、产能过剩、布局不合理等矿山。

(四)配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推进非煤矿山整合重组,依据职责出具审查意见。

(五)配合非煤矿山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按照有关规定在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等方面,对严重失信企业,依法实施联合惩戒。

三、市公安局

(一)打击非法盗采矿产资源和非煤矿山开采中的环境污染违法犯罪行为。

(二)加强火工品管控,对政府明令关闭的非煤矿山严禁提供火工品。

(三)负责对非煤矿山爆破作业的监管。

(四)配合非煤矿山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按照有关规定在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等方面,对严重失信企业,依法实施联合惩戒。

四、市财政局

配合非煤矿山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按照有关规定在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等方面,对严重失信企业,依法实施联合惩戒。

五、市生态环境局平泉市分局

(一)负责非煤矿山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二)负责非煤矿山企业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依据职责加强对非煤矿山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过程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检查。

(三)监督非煤矿山企业落实综合治理主体责任。监督非煤

矿山企业按照边生产、边治理、边恢复的原则加工矿产品,及时治理恢复被破坏的环境,提高非煤矿山修复治理水平。监督指导非煤矿山企业建立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制度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综合治理制度。

(四)鼓励非煤矿山产业优化升级。

(五)监管非煤矿山严格控制粉尘、扬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

放,并采取有效措施防尘、抑尘、降尘和收尘。

(六)监督非煤矿山企业采取防护性措施收集和处理产生

的废水,防止地表水和地下水污染。

(七)配合有关部门对非煤矿山企业在尾矿、废石等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停止使用后的封场验收,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八)指导、监督非煤矿山企业在关闭前依法完成环境保护有关工作。

(九)负责查处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

表,未依法重新报批或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

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擅自开工建设,未采取相

关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等破坏生态环境违法违

规行为。

(十)配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推进非煤矿山整合重组,依据职责出具审查意见。

(十一)配合非煤矿山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按照有关规定在

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等方面,对严重失信

企业,依法实施联合惩戒。

六、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一)负责非煤矿山施工、监理单位资质审核备案及合同备案,对已办理施工许可的房屋建筑工程,将相关单位纳入日常监督检查范围,按照相关行业部门认定,依法严厉惩治出借或挂靠资质等行为。

(二)配合非煤矿山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按照有关规定在行

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等方面,对严重失信企业,依法实施联合惩戒。

七、市水务局

(一)监督矿产资源勘查活动中的水土保持工作。

(二)监督非煤矿山企业的水土保持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依据职责加强对非煤矿山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过程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检查。

(三)监督非煤矿山企业开采活动,监督非煤矿山企业落实水土保持主体责任,做好水土保持防治相关工作,防止水土流失。

(四)鼓励非煤矿山产业优化升级。

(五)指导、监督非煤矿山企业在关闭前依法完成水土保持有关工作。

(六)配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推进非煤矿山整合重组,依据职责出具审查意见。

(七)配合非煤矿山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按照有关规定在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等方面,对严重失信企业,依法实施联合惩戒。

八、市应急管理局

(一)负责非煤矿山行业安全生产的监管工作。

(二)根据省市应急部门职能调整情况,依据相关职责负责审查非煤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设计,并依法加强对安全设施设计文件编制工作的监管。

(三)监督非煤矿山企业的生产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根据省市应急部门职能调整情况,依据相关职责加强对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过程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检查。

(四)依据职责监督非煤矿山企业落实综合治理主体责任。依据职责监督指导非煤矿山企业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非煤矿山综合治理应急预案制度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综合治理制度。

(五)根据省市应急部门职能调整情况,依据相关职责负责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审查。

(六)监督检查非煤矿山地下矿山、露天矿山、尾矿库安全

生产情况,防范边坡垮塌、尾矿库溃坝等生产安全事故。

(七)鼓励非煤矿山产业优化升级。

(八)加强对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各类安全隐患和违法违规生产行为,对不具备相应安全生产条件或整改无望的,运行到设计最终标高或不再进行排尾作业的尾矿库,以及停用时间超过3年、没有生产经营主体的尾矿库提请当地政府实施关闭。

(九)负责查处非煤矿山企业在生产中采用可能危及相邻矿山生产安全的决水、爆破、贯通巷道等危险方式作业,擅自开采或毁坏保安矿柱、岩柱,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未整改到位仍进行生产等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

(十)配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推进非煤矿山整合重组,依据职责出具审查意见。

(十一)配合非煤矿山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按照有关规定在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等方面,对严重失信企业,依法实施联合惩戒。

九、市市场监管局

配合非煤矿山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按照有关规定对严重失信企业,依法实施联合惩戒。

十、市林业和草原局

负责非煤矿山环境治理绿化苗种选择、种植和养护技

术指导。

十一、市行政审批局

(一)负责非煤矿山建设项目的核准或备案管理。

(二)负责非煤矿山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三)配合非煤矿山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按照有关规定在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等方面,对严重失信企业,依法实施联合惩戒。

二、科学技术局

(一)鼓励和支持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创新主体开展非

煤矿山综合治理技术研究,提高非煤矿山综合治理的科技水平。

(二)配合非煤矿山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对纳入社会信用体

系的严重失信企业,在行政审批、政府扶持等方面依法实施联合

惩戒。

推广尾矿综合利用先进工艺技术装备,加大尾矿的综合利用力度。

市有关部门要坚持“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谁

牵头、谁协调”原则,坚决扛起非煤矿山的监管责任,积极主动

抓好非煤矿山综合治理,严格按照责任清单及其他相关规定履行

责任。健全协调机制。

各部门要牢固树立“一盘棋”思想,主动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抓好非煤矿山综合治理和行业监管,及时通报相关工作情况,实现信息互通互享,针对非煤矿山监管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沟通协调,及时有效解决。建立考评机制。各部门要把非煤矿山综合治理和行业监管履职尽责情况纳入重要工作议事日程,坚持定期研究,分析查找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市政府将根据有关部门责任清单落实情况,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奖惩。严格执纪问责。坚持从严问责、终身追责,对不认真履行职责、工作不到位、渎职失职、违规审批、监管不力,造成资源浪费、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法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责任。

 

 

解读文件:平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平泉市非煤矿山综合治理工作协调机制》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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