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3567027/2024-03759 |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 发布机构: 平泉市供销社 |
成文日期: 2024-04-09 | 文件编号: 平政办〔2024〕24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区街道办事处,市直相关部门,各金融机构:
《平泉市农村产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4年4月9日
平泉市农村产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农村产权抵押贷款业务改革、创新抵押担保方式、盘活农村沉睡资产、拓宽农民融资渠道、满足城乡融合发展多样化融资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城乡融合发展综合试点方案的通知》(冀政办字〔2023〕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农村产权是指:农村土地经营权、林权、“四荒”使用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承包经营权、集体资产收益权、农村小型水利设施、农业生产性设施设备、农村生物资产和农业类知识产权等。
1.农村土地经营权。需提供合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不动产证》)、交易双方签订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及平泉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出具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鉴证书》等相关权属证书。
2.林权。需提供合法取得的《林权经营权证》(《不动产证》)或交易双方签订的流转合同及平泉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出具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鉴证书》等相关权属证书。
3.“四荒”使用权。即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使用权。需提供交易双方签订的流转合同及平泉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出具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鉴证书》。
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需提供合法取得的市(县级)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股权证》。
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承包经营权。需提供承包合同。
6.集体资产收益权。提供集体资产收益证明。
7.农村小型水利设施。需提供合法取得的市(县级)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农村小型水利设施所有权证》或《农村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证》。
8.农业生产性设施设备。需提供合法取得的农业生产设施设备材料。
9.农村生物资产。需提供自种自养的证明材料。
10.农业类知识产权。需提供合法取得的《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证》《新品种权证》《新技术权证》等知识产权。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借款人是指:农户、承包人、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农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主、农民合作社、农村个体工商户、农村私营企业主、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下简称“借款人”);贷款人是指:在平泉市辖区内依法、合规经营信贷业务的金融机构。借款人、贷款人合称为当事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产权抵押贷款是指:农户、承包
人、村集体经济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将其合法取得的农村产权作为抵押物,向银行申请在约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贷款行为。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抵押人是指平泉市辖区内符合农村产权抵押贷款申请条件的农户、承包人、村集体经济组织、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抵押权人是指参与平泉市完善农村产权抵押担保权能,提供农村产权抵押贷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六条 平泉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具体负责农村产权抵押登记工作,依托河北省农村产权交易信息化平台搭建全市农村产权抵押融资系统,负责农村产权抵押登记、公示、查询、备案。
第七条 合作银行积极创新农村产权抵押担保贷款相关信贷产品。相关农村产权主管机构负责分工制定和完善农村产权抵押登记规则。
第二章 贷款对象及准入条件
第八条 农户以其获得的农村产权作抵押申请贷款的,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贷款申请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
2.用于抵押的农村产权位于平泉市行政辖区范围内,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要求;
3.依法拥有市政府相关主管部门颁发的权属证明材料和平泉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出具的权属确认书或交易鉴证书;
4.农村产权关系清晰、权属无争议,存在共有人的,应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
5.涉及土地经营权抵押的,承包方已明确告知发包方土地抵押事宜,并征得发包方同意,且经营土地没有改变农业用途;
6.贷款金融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通过合法流转方式获得农村产权的农业经营主体申请贷款的,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具备农业生产经营管理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
2.用于抵押的农村产权位于平泉市行政辖区范围内,符合
国家有关政策要求,权属关系清晰,没有权属争议;
3.经相关主管部门备案的产权流转合同和平泉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出具的交易鉴证书,合同应注明抵押贷款权限,已按合同约定方式支付了土地租金;
4.申请贷款的农业经营主体从承包人手中流转土地获得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的,申请贷款时应经原承包方书面同意;申请贷款的农业经营主体从村集体经济组织流转的土地获得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的,申请贷款时应通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并获得同意抵押贷款的书面证明材料;
5.抵押人为企业法人的,同时应出具同意抵押担保的内部决策等证明文件。
第十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贷款时须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抵押的书面决议和同意抵押证明。
第十一条 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抵押的,抵押期限不得超过农村土地承包期内剩余期限;以通过流转方式取得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的,抵押期限不得超过其流转期限、必须先缴清抵押期限内土地流转费用。经土地承包方同意并向发包方备案方可进行抵押。原土地承包方不得将已流转的农村土地承包权用于抵押。
第十二条 贷款金融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抵押贷款程序
第十三条 申请农村产权抵押贷款的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1.抵押贷款申请。借款人向贷款金融机构提交以下材料;①抵押贷款申请书(抵押贷款申请书格式文本由贷款人负责提供);②申请人身份证明(法人申请需提交营业执照和法人身份证;农户、承包人申请需提交本人身份证;委托办理的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③拟抵押的农村产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或《农村产权交易鉴证书》原件及复印件;④抵押产权所有权人、经营权和其他相关权利方同意将该项产权进行抵押的相关书面承诺。
2.农村产权价值评估。贷款金融机构对抵押物进行核实和评估。农村产权价值评估以贷款金融机构内部评估为主,可采取贷款金融机构与借款人协商议定的方式,也可引入专业评估公司。
3.开展尽职调查。贷款金融机构根据借款人资信情况,结合借款人实际需求和抵押物的评估价值确定贷款金额。
4.签订借款、抵押合同。借款人与贷款银行签订借款、抵押合同。
5.办理农村产权抵押登记,平泉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出具《农村产权抵押登记证书》。
6.银行取得《农村产权抵押登记证书》后,按照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的约定,执行相关手续。
7.平泉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将农村产权抵押登记情况在农村产权交易信息化云平台进行公告。
第四章 抵押物登记
第十四条 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签订抵押合同后,应共同持以下资料向平泉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1.抵押登记申请书;
2.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法人申请需提交营业执照和法人身份证;农户、承包人申请需提交本人身份证;委托办理的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
3.借款合同、抵押合同;
4.抵押的农村产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或《农村产权交易鉴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由委托代理人办理农村产权抵押登记的,除提交上述规定材料,还应提交委托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材料和授权委托书;
6.农业经营主体通过合法流转方式获得农村产权的,提供原承包方同意或通过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成员代表大会同意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可用于抵押并出具合法再流转的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下列农村产权不得抵押:
1.权属存在争议的;
2.已依法公告列入征地拆迁范围的;
3.受其他形式限制的。
第十六条 平泉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在受理登记申请材料后,应当对抵押物的合法性和其他登记材料的完整性、合规性进行认真审查。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1.申请人所提供的文件资料是否齐全、有效;
2.借款合同、抵押贷款合同是否有效;
3.抵押物权属是否清楚、有效;
4.抵押物中是否有属于禁止抵押的内容;
5.抵押期限是否超出法定的年限。
第十七条 平泉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应当自登记申请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决定是否登记。对于符合抵押物登记条件的,应当于审核通过后1个工作日内办结抵押登记手续,并向抵押权人核发农村产权抵押登记证书;对于不符合抵押登记条件的,应及时通知抵押权人和抵押人。
第十八条 农村产权抵押登记内容变更的,抵押合同双方当
事人应当持农村产权抵押登记证书和抵押登记内容变更的证明材料到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抵押贷款还清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持农村产权抵押登记证和还清贷款证明等相关材料,到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之日内完成变更或注销登记审核,对符合变更或注销登记条件的,应当于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办结变更或注销登记手续;对不符合变更或注销登记条件的,应及时通知抵押权人和抵押人。
第十九条 农村产权抵押后,原承包方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村集体经济组织原享受的国家相关政策补贴不变。如发生征用等特殊情况,按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执行。
第五章 贷款用途、借还方式、金额、期限及利率
第二十条 借款人所借贷款仅限于贷款合同约定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挪作他用。农村产权抵押贷款资金应当符合以下用途:农业种植、养殖业和经济林栽植;购买种子化肥、农机具、运输工具和生产加工配套设施等农业生产资料;农产品研发、成果转化、经营加工、品牌建设、市场营销;发展休闲农业等。农村产权抵押贷款的资金用途必须符合国家农业产业政策,用于农业农村产业发展,属于金融机构信贷支持范围,不得用于其他超规定范畴。
第二十一条 农村产权抵押贷款的方式主要包括:农村产权直接贷款、小额循环贷款。
(一)农村产权直接贷款
1.借款人可以依法以其拥有的农村产权直接向银行抵押贷
款;
2.贷款程序按本办法第三章的规定办理;
3.抵押登记按本办法第四章的规定办理。
(二)小额循环贷款
1.实行“集中评定、一次登记、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管理办法;
2.由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借款人的个人信誉、生产经营状况及其所拥有产权情况对其进行信用等级评定,按信用等级核定相应的贷款限额,并一次性办理产权抵押登记手续后发放贷款证;
3.借款人可以凭贷款证及有效身份证件到发证银行直接办理限额内的贷款;
4.产权抵押登记时效应与贷款证的时效相一致;
5.银行应参照贷款人贷款档案管理要求,按户建立小额循环贷款档案。
其他个体农业经营户和小规模农业企业的小额流动资金贷款也可以参照小额循环贷款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还款方式,应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周期、现金流量特点,合理采取等额本息、等本递减还款方式(最长可按年分期还款),以及按月(季、半年、年)结息,到期还本还款方式。单笔贷款期限1年(含)以内的,还可采取一次性息随本清还款方式。对从事生产周期较长、经营初期还款困难的借款人,可设置贷款宽限期。宽限期应根据借款人实际生产经营情况确定,最长不超过三年,且符合金融机构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贷款人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应按照借款人资金需求、资信状况、偿还能力、审查经营情况和发展前景等因素综合判断,合理设定农村产权抵押贷款金额、贷款期限。贷款金额不超过用于抵押的农村产权市场公允价值的或评估价值的50%。贷款期限应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周期、自然天数、地理地势等综合确定,采用一般方式贷款的,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10年;采用可循环方式的,额度有效期不超过3年,额度内单笔贷款期限不超过5年。借款人为法人的,流动资金贷款最长期限不超过3年。鼓励对诚实守信、有财政贴息或农业保险等增信手段支持的借款人,适当提高贷款抵押率。
第二十四条 贷款利率应综合考虑贷款资金及管理成本、贷款方式、风险水平、监管要求、惠农政策等因素,按贷款业务发生时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加点确定,但其利率一般应低于信用贷款利率,原则上不超过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贷款逾期利率或者转移贷款用途按贷款金融机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贷款人应制定详细的农村产权抵押贷款业务操作规程和内控措施等管理规定,加强对农村产权抵押贷款业务的监督管理、风险防控。
第二十六条 贷款人应密切监控借款人贷后资金运营情况,关注资金流向,防止借款人转移资金,变更信贷资金用途。
第二十七条 鼓励保险公司参与农村产权抵押贷款业务,以保险公司承保的农村产权办理抵押贷款的,贷款人在贷款额度和利率定价上适当给予优惠。
第二十八条 对于恶意逃避债务的借款人及相关责任人,将根据相关规定列入信用黑名单。
第二十九条 平泉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和贷款机构工作人员因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造成抵押当事人经济损失的,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处分,赔偿经济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抵押物的处置
第三十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权人可以依法实现抵押权,有权对抵押物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农村产权抵押贷款合同约定进行处置:
1.借款合同、抵押合同期满,借款人不偿还贷款本息的;
2.借款人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而无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履行合同的;
3.抵押人被宣告破产、被依法撤销或者解散的;
4.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或者其他导致借款人无法履行合同的情形。
第三十一条 因借款人不如期履行还款业务,或者出现合同约定需要行使抵押权的情形,合作银行可依法采取诉讼清收、协议转让、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挂牌再流转等方式处置抵押物。双方积极探索建立农村产权收储中心,拓宽农村产权流转处置渠道。
第三十二条 抵押权人以折价、拍卖、变卖、流转等方式实现抵押权的,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第三十三条 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农村林地使用权抵押的,实现抵押权后,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和土地用途。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供销社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市相关部门要与合作金融机构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农村产权抵押贷款实施细则,报平泉市城乡融合综合发展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解读文件:《平泉市农村产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解读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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