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3567009/2024-05349 |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发布机构: 平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成文日期: 2024-12-18 | 文件编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在县域范围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本地户籍(平泉市籍)居民,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后,完成房屋备案登记可申请享受购房补贴。在2024年12月16日至2025年1月15日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并进行网签的给予购房者购房补贴,所购商品住房补贴上限不超过1万元,最终以商品房网签合同备案时间为准。
一、以下行为不能列为补贴对象
1.在2024年12月15日前,已办理新建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网签或备案手续,在购房补贴期间申请撤销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手续后,再次网签备案给同一人的;
2.购买不参与本次购房补贴活动企业的项目,不享受购房补贴;
3.购买回迁安置房、工抵房、商业、商业型公寓、车库、停车位、储藏室等非商品住房的;
4.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购房的。
二、申报流程
1.购房者持本人身份证、银行卡、网签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交款凭证、购房发票,提供原件留存复印件,到市住建局申请购房补贴,并填写《平泉市购房补贴申请表》,提供缴纳契税完税证明原件留存复印件后领取购房补贴。
2.共同购房的,由共同购房人共同申请,并指定其中1人名下账户作为购房补贴收款账户。购房人为未成年的,可提供户口簿户主页和本人户口页,由购房出资人申请填写《平泉市购房补贴申请表》并提供银行卡留存复印件。
3.由市住建局负责对所购房屋情况(网签合同备案时间、购房面积、房屋性质及有关申报材料完整性等)进行审查核实,并核算补贴金额。
相关文件:平泉市购房补贴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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