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各 乡镇党委、政府,市直各部门: 为加快平泉经济开发区多金属园区建设,做强做大循环经济产业,持续推进资源高效利用和循环利用,实现再生资源产业规模化、规范化、高值化发展,依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起草制定《平泉市再生铜产业支持政策实施办法(试行)》。就此意见书征求贵单位意见。请于2023年10月25日将反馈意见经主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后,送政行政中心一楼公文交换处(开发区栏),联系人:刘伟峰,电话:6061110。
平泉市再生铜产业支持政策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为加快平泉经济开发区多金属园区建设,做强做大循环经济产业,持续推进资源高效利用和循环利用,实现再生资源产业规模化、规范化、高值化发展,依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现就扶持再生资源产业实体企业发展制定以下办法: 一、扶持范围及对象 1.扶持范围主要为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平泉市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合规经营,未拖欠税费(按照相关规定申请延期缴纳除外),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财务制度健全且独立核算、账目规范、对地方经济有一定贡献的实体企业。 2.重点扶持以废旧有色金属及黑金属资源化利用、电器及电废弃物拆解再利用、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等为主的再生资源综合利用实体企业。 二、扶持企业确定及管理 3.企业达到扶持条件的,向平泉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提出扶持申请,由平泉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会同发改局、财政局、税务等相关部门对申报企业进行审核并提出扶持意见,提请市政府研究审定。 三、扶持原则、条件及标准 4.按照“一事一议、一企一策”协商原则。 5.再生铜产业重金属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为:铅(Pb)225kg/a、汞(Hg)2.64 kg/a、类金属砷(As)57.6 kg/a。 6.市财政设立扶持奖励再生资源产业实体企业发展资金,专项用于扶持生产企业。 7.以企业每年实现的工业产值及实际地方财政贡献作为计算扶持资金的主要依据。具体扶持标准如下: ①企业年实现工业产值达到1--10亿元,其实际地方财政贡献达到1500万元以上,按照实际地方财政贡献率90%予以扶持。 ②企业年实现工业产值达到10亿元以上,其实际地方财政贡献达到3000万元以上,按照实际地方财政贡献率95%予以扶持。 四、拨付扶持资金的结算 8.扶持资金按月核算拨付。企业须列出全年目标任务、月度完成计划,由平泉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会同发改局、财政局每月对工业产值完成情况进行核算拨付(每月预留5%用于年度综合考核)。每半年对企业进行综合考核,若企业未完成上半年计划指标,则暂停拨付扶持资金;未完成全年计划指标,则追回该年已拨付扶持资金。如企业按期完成计划指标,则分别于上半年及全年综合考核结束后,分两次拨付预留的5%扶持资金。 五、其他事宜 9.平泉市人民政府与企业协商签订协议书,实行一年一签。 10.如企业在协议年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被执法部门查证处罚,取消其协议年度扶持政策资格。 11.以上措施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相抵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执行。 12.享受本办法扶持的企业不再享受平泉市本级其他优惠政策。本办法由平泉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13.本办法自项目正式建成投产后执行,有效期五年。待有效期满后,视企业经营等实际情况另行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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