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3567011/2025-05272 |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 发布机构: 平泉市水务局 |
成文日期: 2025-04-23 | 文件编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平泉市水务局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清单 | ||||||||||
序号 |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 | 收费主体 | 计费单位 | 收费依据 | 收费范围 | 收费对象 | 征收方式 | 减免规定 | 监督电话 |
1 | 污水处理费 | 居民0.85元/立方米;非居民1.20元/立方米 | 平泉市水务局 | 元/立方米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2.《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3.《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4】151号) 4.《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号) 5.《关于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冀价经费〔2015〕110 号) 6.《河北省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冀财税【2016】95号) 7.《平泉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调整我市自来水公司供水价格的通知》(平发改【2021】376号) | 向平泉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 | 向平泉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 | 执收单位开具电子缴款通知书,缴费人通过微信支付宝扫码、网银、手机 银行等渠道缴费 | 无 | 0314-6023610 |
2 | 水土保持补偿费 | 1.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每平方米1.4元一次性计征。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之内。 2.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地面积每平方米1.4元一次性计征。开采期间,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每立方米计征,其中露天矿开采按每立方米0.7元计征,地下开采按每立方米0.3元计征。 石油、天然气根据油、气生产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积按年征收,每口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按2000平方米计算;对丛式井每增加一口井,增加计征面积按400平方米计算,每平方米每年收费1.4元。 3.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炼制砖、瓦、瓷、石灰的,根据取土、挖砂、采石量,按照每立方米0.3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两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4.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土、石渣量,按照每立方米0.3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 平泉市水务局 | 建设期:元/平方米;运行期:元/立方米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32条、《河北省实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26条、《关于调整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冀价行费[2017]173号)、《河北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冀财非税[2020]5号)及《关于做好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信息平台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冀水保[2021]13号。 | 向平泉市内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生产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 其他生产建设活动包括: 1.取土、挖砂、采石(不含河道采砂); 2.烧制砖、瓦、瓷、石灰; 3.排放废弃土、石、渣。 | 向平泉市内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生产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 其他生产建设活动包括: 1.取土、挖砂、采石(不含河道采砂); 2.烧制砖、瓦、瓷、石灰; 3.排放废弃土、石、渣。 | 由平泉市水务局开具电子缴费通知单,并通过信息平台推送至缴费义务人,缴费人使用电子税务局(https://etax.hebei.chinatax.gov.cn/)“税费申报及缴纳/非税收入通用申报”模块或到所属税务部门第一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大厅)申报缴费并打印缴费凭证。 | 1.《河北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河北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冀财非税﹝2020﹞5号第十一条: 下列情形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一)建设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服务设施、孤儿院、福利院等公益性工程项目的; (二)农民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的; (三)按照相关规划开展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田间土地整治建设和农村集中供水工程设施的; (四)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的; (五)建设军事设施的; (六)按照水土保持规划开展水土流失治理活动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其他情形。 2.《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全面落实减税降费政策推进实体经济降低制度性成本的补充通知》(冀财税〔2016〕100号):对小微企业征收的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属于地方收入部分收费进行减免。 | 0314-62004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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