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3567033/2025-03220 |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 发布机构: 平泉市农业农村局 |
成文日期: 2025-03-07 | 文件编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一、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一、政策依据
1.《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冀财农〔2016〕58号)
2.《河北省财政厅等八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的实施意见》(冀财办〔2021〕21号)
3. 《农业农村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2023年粮油生产保障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计发〔2023〕4号)
4.《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林草局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惠农补贴管理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财农〔2024〕21 号)
二、主管部门
平泉市农业农村局
三、补贴对象
原则上为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农户承包集体机动地和农户承包地转租的,原则上对承租(包)者进行补贴。原承租(包)合同有约定的,尊重农民意愿,按承租(包)合同的约定补贴。
四、补贴标准
由各地农业农村部门根据补贴资金总量和确定的补贴依据综合测算确定。国有农场执行所在县(市、区)统一的单位面积补贴标准。对已作为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林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非农业征(占)用耕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不再给予补贴,对抛荒地不得发放补贴。
五、办理流程
(一)制定方案。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及时制定本县域年度耕地地力补贴发放实施方案,明确补贴对象、补贴依据、操作办法、公开公示要求等。
(二)乡镇统计。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组织乡镇对本区域内符合补贴条件的补贴面积和农户基础信息进行统计、核实、汇总。
(三)第一次张榜公示。由乡镇政府将相关人员名单、补贴面积在所在的行政村张榜公示。
(四)县级审核。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对乡镇政府报送的补贴面积情况进行比对审核,并根据汇总后的补贴面积以及补贴资金总额,确定本县(市、区)补贴标准及补贴金额。
(五)第二次张榜公示。由乡镇政府将相关人员名单、补贴面积、补贴金额在所在的行政村张榜公示。
(六)兑付资金。对公示结果无异议的,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资金拨付申请,财政部门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规定,采用“一卡(折)通”方式兑付补贴资金。
六、业务咨询及投诉举报电话
平泉市农业农村局农业技术推广站,联系电话:0314-7579728
二、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
一、政策依据
1.《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农办机〔2024〕3号)
2.《河北省农业农村厅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冀农财发〔2024〕10号)
3.《河北省农业农村厅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第一批)>的通知》(冀农财字〔2024〕21号)
4.《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大工作力度持续实施好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政策的通知》(农办机〔2024〕4号)
5.《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大工作力度持续实施好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政策的补充通知》(农办机〔2024〕5号)
6.《河北省农业农村厅 河北财政厅 关于印发<河北省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冀农财发〔2024〕11号)
7.《河北省农业农村厅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北财政厅 关于加大工作力度持续实施好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政策的补充通知》(冀农财发〔2024〕12号)
8.《平泉市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平农联字〔2024〕5号)
二、主管部门
平泉市农业农村局
三、补贴对象
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四、补贴标准
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在全省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补贴品目各档次补贴标准按照《河北省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执行;农机报废更新补贴额按照《河北省提高标准后的农业机械报废补贴额一览表》执行。各市、县(市、区)均不得实施累加补贴。
五、办理流程
1.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按照“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方式实施。
(一)自主购机。购机者应在省域内自主选机购机或通过生产企业直销等方式购机,按市场化原则自行与农机产销企业协商确定购机价格与支付方式,原则上购机价格在5000元以上的鼓励非现金方式支付购机款,并对交易行为真实性、有效性和可能发生的纠纷承担法律责任。
(二)受理补贴申请。购机者应及时通过“河北农机补贴”手机APP或携带所购机具、个人身份证件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工商营业执照、购机税控发票、“一卡通”或银行卡原件和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自主向当地农业农村部门提出补贴资金申领事项,签署告知承诺书,承诺购买行为、发票购机价格等信息真实有效。实行牌证管理的机具,要先行办理牌证照。严禁补贴机具产销企业代替购机者到主管部门办理补贴申请手续。
(三)机具核验。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按照高风险机具、安装类、设施类或安全风险较高类补贴机具逐类逐方式进行核验。对丘陵山区所用的量大面广的小型机具,实施便利化可监测的核验方法。
(四)审验公示信息。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完成核验工作后,在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实时公布补贴申请信息,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在乡村或补贴申请点公示栏中同时公开公示信息。
(五)兑付补贴资金。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在公示完成后向县级财政部门提交资金兑付申请与有关材料,县级财政部门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向符合要求的购机者兑付资金。补贴申领原则上当年有效,因当年财政补贴资金规模不够、办理手续时间紧张等原因确实难以完成兑付的,可在办理服务系统中进行预登记申请,在下一个年度优先予以兑付。
2.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政策实施。
(一)报废旧机。机主自愿将拟报废的农机交售给回收企业。回收企业应当核对机主身份证明原件和拟报废的农机信息,其中,对牌证齐全的,要核对农机监理机构核发的牌证;对无牌证或未纳入牌证管理的,要核对铭牌或出厂编号、车架号等机具身份信息;对未达到报废年限的,要核对农机维修企业开具的证明。
(二)注销登记。纳入牌证管理的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机主持《报废农业机械回收确认表》和相关证照,到当地负责农机牌证管理的机构依法办理牌证注销手续。
(三)兑付补贴。机主凭有效的《报废农业机械回收确认表》《申请报废农机承诺书》到当地农业农村部门按照相关规定申请补贴。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在“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实时公示补贴申请信息,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县级财政部门向符合要求的机主兑付补贴。
六、业务咨询及投诉举报电话
平泉市农业农村局农机技术服务站
联系电话:0314-7570998
三、原农村农机员、农技员、兽医养老补助资金
一、政策依据
1. 2017年1月10日省政府办公厅会议精神
2. 62个贫困县(市、区)人民政府印发的《关于为原乡镇(公社)农机员农技员基层兽医发放生活补贴的实施方案》
二、主管部门
平泉市农业农村局
三、补助对象
农机员、农技员、基层兽医是指户籍在我省,曾经受聘在原乡镇(公社)农机站(农机管理站、拖拉机站)、农业技术推广站、基层兽医站从事农机、农业技术、畜牧兽医服务并在岗连续服务满3年以上(含3年),离开岗位后未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符合认定条件且完成认定的人员。
满足上述条件,截至2016年底满60周岁的农机员、农技员、基层兽医,按统一要求规定享受生活补贴;截至2016年底不满60周岁的,从达到60周岁次月起享受生活补贴。
四、补助标准
原乡镇(公社)农机员、农技员、基层兽医生活补贴采取按工龄补助的形式,标准为每个工龄每月20元,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最高不超过每月400元。各县(市、区)已妥善解决且高于此标准的,按所在县(市、区)原有标准执行。
五、办理流程
已完成原乡镇(公社)农机员、农技员、基层兽医身份认定,符合条件人员的生活补贴由所在县(市、区)财政部门按年直接发放。
新申请人员身份认定具体流程,请查阅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印发的《关于为原乡镇(公社)农机员农技员基层兽医发放生活补贴的实施方案》。
六、业务咨询及投诉举报电话
平泉市农业农村局农机技术服务站联系电话:0314-7570998平泉市农业农村局农业技术推广站联系电话:0314-7579728
平泉市农业农村局兽医兽药饲料服务站电话:0314-7570898
四、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项目
一、政策依据
1.《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2年粮食生产重点工作及政策落实的通知》(农办计财〔2022〕5号)
2.《河北省财政厅等八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的实施意见》(冀财办〔2021〕21号)
二、主管部门
平泉市农业农村局
三、补贴对象
承担示范推广带状复合种植任务的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规模经营主体和农户。
四、补贴标准
亩均补贴200元(其中:中央资金150元/亩,省级资金50元/亩)。
五、办理流程
(一)制定方案。市农业农村局结合本地实际,制定项目实施方案,明确实施内容、任务区域、技术路径、操作方式、保障措施等内容。
(二)分解任务。根据省、承德市下达的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任务目标分解到各乡镇。
(三)组织实施。各乡镇通过宣传发动将复合种植任务落实到主体、地块,市农业农村局结合春耕开展督导和服务,确保任务落实。
(四)县级验收。市农业农村局在乡镇全面自查验收的基础上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抽查验收,重点查验任务面积、技术路径等。验收合格后,在所在行政村张榜公示。
(五)兑付资金。对公示结果无异议的,由市农业农村局向市财政局提交资金拨付申请,市财政局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规定,采用“一卡(折)通”方式兑付补贴资金。
六、业务咨询及投诉举报电话
平泉市农业农村局种植业和特色产业股,联系电话:0314-7579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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