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3567039/2024-03671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 发布机构: 平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成文日期: 2024-07-26 文件编号: 有  效  性: 有效
平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4年版)
2024-07-26   09时54分 浏览次数:
平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4年版)
序号事项名称实施依据实施主体事项备注
法定实施主体行使层级第一责任层级
1对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国务院令第256号,2021年7月国务院令第743号第三次修订)第五十九条;《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1987年4月通过,2022年3月修订)第四十六条;《河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自然资源部门县、乡(镇)级乡(镇)级已下放乡镇履行
2对转让房地产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非法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7月通过,2019年8月修正)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六十六条;《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7月国务院令第248号,2020年11月国务院令第732号修订)第三十五条。自然资源部门县级县级
3对转让房地产时未经批准,非法转让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或者经过批准转让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但未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7月国务院令第248号,2020年11月国务院令第732号修订)第三十五条。自然资源部门县级县级
4对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拒绝或者阻挠土地调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提供虚假调查资料;拒绝提供调查资料;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土地登记簿等相关资料的处罚《土地调查条例》第三十二条自然资源部门县级县级
5对接受土地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现场指界义务的处罚《土地调查条例》第十七条、第三十二条;《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自然资源部门县级县级
6对造成土地损毁的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的处罚《土地复垦条例》第三十七条自然资源部门县级县级
7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将土地复垦费用列入生产成本或者建设项目总投资的处罚《土地复垦条例》第三十八条自然资源部门县级县级
8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对拟损毁的耕地、林地、牧草地进行表土剥离的处罚《土地复垦条例》第三十九条自然资源部门县级县级
9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告土地损毁情况、土地复垦费用使用情况或者土地复垦工程实施情况的处罚《土地复垦条例》第四十一条自然资源部门县级县级
10对土地复垦义务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而不缴纳的处罚《土地复垦条例》第四十一条自然资源部门县级县级
11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拒绝、阻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土地复垦条例》第四十三条自然资源部门县级县级
12对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河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自然资源部门县级县级
13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自然资源部门县级县级
14对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河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自然资源部门县级县级
15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的处罚《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自然资源部门县级县级
16对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勘查许可证的处罚《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自然资源部门县级县级
17对不按照规定备案、报告有关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做假的;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已经领取勘查许可证的勘查项目,满6个月未开始施工,或者施工后无故停止勘查工作满6个月的处罚《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自然资源部门县级县级
18对不按规定提交年度报告、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处罚《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自然资源部门县级县级
19对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采矿许可证的处罚《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自然资源部门县级县级
20对以承包等方式擅自转让采矿权的行政处罚《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自然资源部门县级县级
21对未按照规定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工程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罚《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自然资源部门县级县级
22对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不予治理的处罚《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二条自然资源部门县级县级
23对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爆破、削坡、进行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活动的处罚《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三条自然资源部门县级县级
24对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中弄虚作假或者故意隐瞒地质灾害真实情况;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以及监理活动中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无资质证书或者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业务;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业务的处罚《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四条自然资源部门县级县级
25对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监测设施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的处罚《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六条自然资源部门县级县级
26对不及时办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的处罚《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自然资源部门县级县级
27对不按时进行资质和项目备案的处罚《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自然资源部门县级县级
28对未按规定计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处罚《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第二十八条自然资源部门县级县级
29对探矿权人未采取治理恢复措施的处罚《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第二十九条自然资源部门县级县级
30对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不符合收藏条件收藏古生物化石的处罚《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第三十八条自然资源部门县级县级
31对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本单位收藏的古生物化石档案的处罚《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第五十三条。自然资源部门县级县级
32对单位或者个人在生产、建设活动中发现古生物化石不报告的处罚《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第五十一条自然资源部门县级县级
33对收藏违法获得或者不能证明合法来源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处罚《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第五十四条自然资源部门县级县级
34对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之间未经批准转让、交换、赠与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处罚《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第五十五条。自然资源部门县级县级
35对单位或者个人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转让、交换、赠与、质押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处罚《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第四十二条;《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第五十六条。自然资源部门县级县级
36对矿山企业未达到经依法审查确定的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选矿回收率、矿山水循环利用率和土地复垦等指标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五十三条;《河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自然资源部门县级县级
37转让勘查许可证的;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擅自变更勘查区域、勘查项目的;未按规定汇交矿产资源勘查成果档案资料的;勘查施工结束后未及时封填探矿井、探矿孔,也未采取其他安全措施的处罚《河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自然资源部门县级县级
38对擅自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开采其矿区范围内矿产资源的处罚《河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自然资源部门县级县级
39对未按规定办理采矿许可证的变更、延期或者注销手续的处罚《河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自然资源部门县级县级
40对在注销采矿许可证前擅自拆除和毁弃主要采矿生产设备、设施的,不按照规定履行储量注销审批手续的;造成矿产资源损失的处罚《河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自然资源部门县级县级
41对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批准,或者未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部门、单位合作,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一条自然资源部门县级县级
42对未经批准擅自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或者采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建立地理信息系统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二条;《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办法》第三十一条。自然资源部门县级县级
43对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单位未报备案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三条自然资源部门县级县级
44对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建设和运行维护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四条自然资源部门县级县级
45对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基础测绘条例》第二十九条;《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自然资源部门县级县级
46对以欺骗手段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从事测绘活动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自然资源部门县级县级
47对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六条;《基础测绘条例》第三十条。自然资源部门县级县级
48对测绘项目的招标单位让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测绘单位中标,或者让测绘单位低于测绘成本中标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七条自然资源部门县级县级
49对中标的测绘单位向他人转让测绘项目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八条自然资源部门县级县级
50对未取得测绘执业资格,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九条自然资源部门县级县级
51对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测绘项目出资人逾期不汇交的,承担国家投资的测绘项目的单位逾期不汇交的,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条;《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办法》第三十三条自然资源部门县级县级
52对擅自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一条自然资源部门县级县级
53对测绘单位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三条;《基础测绘条例》第三十三条。自然资源部门县级县级
54对地理信息生产、保管、利用单位未对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获取、持有、提供、利用情况进行登记、长期保存的,泄露国家秘密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自然资源部门县级县级
55对违法获取、持有、提供、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自然资源部门县级县级
56对实施基础测绘项目,不使用全国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或者不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的处罚《基础测绘条例》第三十一条自然资源部门县级县级
57对测绘成果保管单位未按照测绘成果资料的保管制度管理测绘成果资料,造成测绘成果资料损毁、散失;测绘成果保管单位擅自转让汇交的测绘成果资料;测绘成果保管单位未依法向测绘成果的使用人提供测绘成果资料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自然资源部门县级县级
58在对社会公众有影响的活动中使用未经依法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自然资源部门县级县级
59对应当送审而未送审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产品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二条;《地图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自然资源部门县级县级
60对不需要送审的地图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二条;《地图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自然资源部门县级县级
61对经审核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地图未按照审核要求修改即向社会公开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二条;《地图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自然资源部门县级县级
62对弄虚作假、伪造申请材料骗取地图审核批准文件,或者伪造、冒用地图审核批准文件和审图号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二条;《地图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自然资源部门县级县级
63对未在地图的适当位置显著标注审图号,或者未按照有关规定送交样本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二条;《地图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自然资源部门县级县级
64对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使用未经依法审核批准的地图提供服务,或者未对互联网地图新增内容进行核查校对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二条;《地图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自然资源部门县级县级
65对通过互联网上传标注了含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地图上不得表示的内容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二条;《地图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自然资源部门县级县级
66对最终向社会公开的地图与审核通过的地图内容及表现形式不一致,或者互联网地图服务审图号有效期届满未重新送审的处罚《地图审核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自然资源部门县级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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