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3567014/2024-03665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 发布机构: 平泉市卫生健康局
成文日期: 2024-07-25 文件编号: 平卫医罚字(2024)第Y004号 有  效  性: 有效
平泉市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平卫医罚字(2024)第Y004号
2024-07-25   10时47分 浏览次数:

卫 生  行 政 执 法 文 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平卫医罚字(2024)第Y004号

被处罚人:平泉市七沟中心卫生院驻崖门子社区第一卫生室            

本机关依法查明 你单位未按照类别将医疗废物分置于专用包装容器内。

以上事实有  《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现场拍照资料、当事人提供的文件证明等相关证据  为证。

你(单位)违反了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的规定。现依据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五条、《河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第五章第六节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的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 1、警告;2、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1500.00元)  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财政专户   。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平泉市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     平泉市 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平泉市卫生健康局

2024年7月24 日

备注:本决定书一式二份,一份留存执法案卷,一份交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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