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3567014/2024-03667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 发布机构: 平泉市卫生健康局
成文日期: 2024-07-25 文件编号: 有  效  性: 有效
平泉市卫生健康领域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4年版)
2024-07-25   10时56分 浏览次数:
平泉市卫生健康领域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4年版)
序号事项名称实施依据实施主体事项备注
法定实施主体行使层级第一责任层级
1对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四条第三款: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师执业证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医师执业证书。卫生健康管理部门省级、市级、县级市级或县级
2对医师在诊疗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处罚:
        (一)在提供医疗卫生服务或者开展医学临床研究中,未按照规定履行告知义务或者取得知情同意;
     (二)对需要紧急救治的患者,拒绝急救处置,或者由于不负责任延误诊治;
     (三)遇有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时,不服从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调遣;
      (四)未按照规定报告有关情形;
     (五)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执业规范,造成医疗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医疗机构篡改、伪造、隐匿、毁灭病历资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开除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医务人员泄露投诉相关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按照《执业医师法》《护士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
平泉市卫生健康局县级  






 
县级

3对医师在诊疗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处罚:
     (一)泄露患者隐私或者个人信息;
        (二)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或者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
        (三)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擅自销毁病历等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四)未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等;
        (五)利用职务之便,索要、非法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或者违反诊疗规范,对患者实施不必要的检查、治疗造成不良后果;
      (六)开展禁止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医疗机构篡改、伪造、隐匿、毁灭病历资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开除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医务人员泄露投诉相关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按照《执业医师法》、《护士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
平泉市卫生健康局县级县级
4对医师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医师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者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医疗机构篡改、伪造、隐匿、毁灭病历资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开除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医务人员泄露投诉相关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按照《执业医师法》《护士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
平泉市卫生健康局县级县级
5对非医师行医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平泉市卫生健康局县级县级
6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未经备案,不得开展诊疗活动。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的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诊所未经备案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                                           《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开展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河北省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五条和《细则》第七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平泉市卫生健康局县级县级
7对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的行政处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年校验1次;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3年校验1次。校验由原登记机关办理。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办校验手续;拒不校验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八条:对不按期办理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又不停止诊疗活动的,责令其限期补办校验手续;在限期内仍不办理校验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河北省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有关直接责任人视情节轻重,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平泉市卫生健康局县级县级
8对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或者备案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诊疗活动超出登记或者备案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出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转让或者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是以营利为目的;
    (三)受让方或者承借方给患者造成伤害;
    (四)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给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
    (五)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平泉市卫生健康局县级县级
9对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行政处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或者备案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诊疗活动超出登记或者备案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条:除急诊和急救外,医疗机构诊疗活动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情节轻微的,处以警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一)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诊疗活动累计收入在三千元以下;(二)给患者造成伤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三千元罚款,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一)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诊疗活动累计收入在三千元以上;(二)给患者造成伤害;(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医疗机构开展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工作、违规开展禁止或者限制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使用不合格或者未经批准的药品、医疗器械、耗材等开展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开展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平泉市卫生健康局县级县级
10对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行政处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任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一)任用两名以上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二)任用的非卫生技术人员给患者造成伤害。医疗机构使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的,按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处理。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医疗机构开展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工作、违规开展禁止或者限制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使用不合格或者未经批准的药品、医疗器械、耗材等开展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第十七条:医疗机构聘用未经内地短期行医执业注册的港澳医师从事诊疗活动,视为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处理。                                                          《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管理规定》第十七条:医疗机构聘用未经大陆短期行医执业注册的台湾医师从事诊疗活动,视为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处理。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平泉市卫生健康局县级县级
11对医疗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行政处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未经医师(士)亲自诊查病人,医疗机构不得出具疾病诊断书、健康证明书或者死亡证明书等证明文件;未经医师(士)、助产人员亲自接产,医疗机构不得出具出生证明书或者死产报告书。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对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二条: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出具虚假证明文件造成延误诊治的;
    (二)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给患者精神造成伤害的;
    (三)造成其它危害后果的。
    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平泉市卫生健康局县级县级
12对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                                (一)违反规定,护士的配备数量低于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的;
    (二)允许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或者允许未依照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的护士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的。
《护士条例》第二十八条: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根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和在医疗卫生机构合法执业的护士数量核减其诊疗科目,或者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国家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还应当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护士的配备数量低于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的;
    (二)允许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或者允许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的护士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的。
平泉市卫生健康局县级县级
13对护士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                            (一)发现患者病情危急未立即通知医师的;
    (二)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未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提出或者报告的;
    (三)泄露患者隐私的;
    (四)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不服从安排参加医疗救护的
《护士条例》第三十一条:护士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护士执业证书:
    (一)发现患者病情危急未立即通知医师的;
    (二)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未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提出或者报告的;
    (三)泄露患者隐私的;
    (四)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不服从安排参加医疗救护的。
    护士在执业活动中造成医疗事故的,依照医疗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医务人员泄露投诉相关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按照《执业医师法》《护士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
平泉市卫生健康局县级县级
14对未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活动的行政处罚《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未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以及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平泉市卫生健康局县级县级
15对未办理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擅自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行政处罚《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未办理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擅自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实施人体器官移植手术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对人体器官捐献人进行医学检查或者未采取措施,导致接受人因人体器官移植手术感染疾病的,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务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泄露人体器官捐献人、接受人或者申请人体器官移植手术患者个人资料的,依照《执业医师法》或者国家有关护士管理的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条例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收取费用的,依照价格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或者备案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诊疗活动超出登记或者备案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   
平泉市卫生健康局县级  






 
县级

16对未对人体器官捐献人进行医学检查或者未采取措施,导致接受人因人体器官移植手术感染疾病的行政处罚《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未办理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擅自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实施人体器官移植手术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对人体器官捐献人进行医学检查或者未采取措施,导致接受人因人体器官移植手术感染疾病的,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务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泄露人体器官捐献人、接受人或者申请人体器官移植手术患者个人资料的,依照《执业医师法》或者国家有关护士管理的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条例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收取费用的,依照价格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平泉市卫生健康局县级县级
17对泄露人体器官捐献人、接受人或者申请人体器官移植手术患者个人资料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未办理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擅自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实施人体器官移植手术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对人体器官捐献人进行医学检查或者未采取措施,导致接受人因人体器官移植手术感染疾病的,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务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泄露人体器官捐献人、接受人或者申请人体器官移植手术患者个人资料的,依照《执业医师法》或者国家有关护士管理的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条例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收取费用的,依照价格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护士条例》第三十一条:护士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护士执业证书:
    (一)发现患者病情危急未立即通知医师的;
    (二)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未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提出或者报告的;
    (三)泄露患者隐私的;
    (四)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不服从安排参加医疗救护的。
    护士在执业活动中造成医疗事故的,依照医疗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平泉市卫生健康局县级县级
18对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
    (一)未经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审查同意摘取人体器官的;
    (二)摘取活体器官前未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履行说明、查验、确认义务的;
    (三)对摘取器官完毕的尸体未进行符合伦理原则的医学处理,恢复尸体原貌的。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二十八条: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分工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
    (一)未经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审查同意摘取人体器官的;  
    (二)摘取活体器官前未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履行说明、查验、确认义务的;  
    (三)对摘取器官完毕的尸体未进行符合伦理原则的医学处理,恢复尸体原貌的。  
平泉市卫生健康局县级县级
19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务人员参与尸体器官捐献人的死亡判定的行政处罚《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三十条: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务人员参与尸体器官捐献人的死亡判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分工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  平泉市卫生健康局县级县级
20对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对发生医疗事故的有关医务人员的行政处罚《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对发生医疗事故的有关医务人员,除依照前款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并可以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未办理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擅自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实施人体器官移植手术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对人体器官捐献人进行医学检查或者未采取措施,导致接受人因人体器官移植手术感染疾病的,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务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泄露人体器官捐献人、接受人或者申请人体器官移植手术患者个人资料的,依照《执业医师法》或者国家有关护士管理的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条例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收取费用的,依照价格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平泉市卫生健康局县级县级
21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人员违反规定,接受申请鉴定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出具虚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造成严重后果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政处罚《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七条: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接受申请鉴定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出具虚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或者资格证书。平泉市卫生健康局县级县级
22对医疗机构或者其他有关机构违反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
    (一)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没有正当理由,拒绝进行尸检的;
    (二)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的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八条:医疗机构或者其他有关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或者资格证书:  
    (一)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没有正当理由,拒绝进行尸检的;  
    (二)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的。 
平泉市卫生健康局县级县级
23对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
          (一)未建立医疗质量管理部门或者未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医疗质量管理工作的;
      (二)未建立医疗质量管理相关规章制度的;
      (三)医疗质量管理制度不落实或者落实不到位,导致医疗质量管理混乱的;
      (四)发生重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隐匿不报的;
      (五)未按照规定报送医疗质量安全相关信息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公立医疗机构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建立医疗质量管理部门或者未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医疗质量管理工作的;  
    (二)未建立医疗质量管理相关规章制度的;  
    (三)医疗质量管理制度不落实或者落实不到位,导致医疗质量管理混乱的;  
    (四)发生重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隐匿不报的;  
    (五)未按照规定报送医疗质量安全相关信息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平泉市卫生健康局县级县级
24对医疗机构执业的医师、护士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处罚:
          (一)违反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未经亲自诊查,出具检查结果和相关医学文书的;
      (四)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开展医疗活动未遵守知情同意原则的;
      (六)违规开展禁止或者限制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不合格或者未经批准的药品、医疗器械、耗材等开展诊疗活动的;
      (七)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医疗机构执业的医师、护士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据《执业医师法》、《护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未经亲自诊查,出具检查结果和相关医学文书的;  
    (四)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开展医疗活动未遵守知情同意原则的;  
    (六)违规开展禁止或者限制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不合格或者未经批准的药品、医疗器械、耗材等开展诊疗活动的;  
    (七)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其他卫生技术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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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对医疗机构发布虚假广告的、医疗广告含有违规内容的、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或篡改《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发布医疗广告或造成人身伤害等严重后果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医疗机构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除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第五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
    (二)违反本法第十五条规定发布处方药广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广告、戒毒治疗的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广告的;
    (三)违反本法第二十条规定,发布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广告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发布烟草广告的;
    (五)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利用广告推销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或者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的;
    (六)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发布的中医医疗广告内容与经审查批准的内容不相符的,由原审查部门撤销该广告的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该医疗机构的广告审查申请。违反本法规定,发布中医医疗广告有前款规定以外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收回《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并告知有关医疗机构:
    (一)医疗机构受到停业整顿、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
    (二)医疗机构停业、歇业或被注销的;
    (三)其他应当收回《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情形。                         
    《河北省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违法所得一至三倍的罚款,但最多不超过三万元,对主要负责人视情节轻重,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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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对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
    (一)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的;
    (二)使用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
    (三)使用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从事处方调剂工作的。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的;
    (二)使用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
    (三)使用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从事处方调剂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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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对医师和药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一)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擅自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
      (二)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医师未按照规定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或者未按照卫生部制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
    (三)药师未按照规定调剂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的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或者未按照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要求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由其所在医疗机构取消其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执业医师未按照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要求使用第二类精神药品或者未使用专用处方开具第二类精神药品,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擅自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暂停其执业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进行核对,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                                       《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医师和药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擅自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
      (二)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医师未按照规定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或者未按照卫生部制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
    (三)药师未按照规定调剂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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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对医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
    (一)未取得处方权或者被取消处方权后开具药品处方的;
    (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具药品处方的;
    (三)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医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一)未取得处方权或者被取消处方权后开具药品处方的;
    (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具药品处方的;
    (三)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
平泉市卫生健康局县级县级
29对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
    (一)未经批准擅自使用“120”院前医疗急救呼叫号码或者其他带有院前医疗急救呼叫性质号码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使用救护车开展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
    (三)急救中心(站)因指挥调度或者费用等因素拒绝、推诿或者延误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
    (四)违反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其他规定的。
《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撤职、开除等处分:
    (一)未经批准擅自使用“120”院前医疗急救呼叫号码或者其他带有院前医疗急救呼叫性质号码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使用救护车开展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
    (三)急救中心(站)因指挥调度或者费用等因素拒绝、推诿或者延误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
    (四)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
平泉市卫生健康局县级县级
30对港澳、台湾医师未取得《港澳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行医或者未按照注册的有效期从事诊疗活动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第十八条:港澳医师未取得《港澳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行医或者未按照注册的有效期从事诊疗活动的,按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处理。
    《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管理规定》第十八条:台湾医师未取得《台湾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行医或者未按照注册的有效期从事诊疗活动的,按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处理。
平泉市卫生健康局县级县级
31对港澳、台湾医师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诊疗活动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第十七条:医疗机构聘用未经内地短期行医执业注册的港澳医师从事诊疗活动,视为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处理。                                                        
      《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管理规定》第十七条:医疗机构聘用未经大陆短期行医执业注册的台湾医师从事诊疗活动,视为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处理。 
平泉市卫生健康局县级县级
32对医疗机构将医疗场所租赁、承包或变相租赁承包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从事非法诊疗活动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一百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与其他组织投资设立非独立法人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二)医疗卫生机构对外出租、承包医疗科室;(三)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向出资人、举办者分配或者变相分配收益。
    《河北省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平泉市卫生健康局县级县级
33对医疗机构未经批准聘用外单位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聘用外单位在职、因病退职的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的行政处罚《河北省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平泉市卫生健康局县级县级
34对医疗机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等有关人员收受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代理人给与的财物或其他利益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的负责人、采购人员等有关人员在药品购销中收受其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代理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没收违法所得,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五年内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药师等有关人员收受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代理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给予处分,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还应当吊销其执业证书。
平泉市卫生健康局县级县级
35对重复使用的医疗器械,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按照消毒和管理的规定进行处理的;医疗器械使用单位重复使用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或者未按照规定销毁使用过的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的;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妥善保存购入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原始资料,或者未按照规定将大型医疗器械以及植入和介入类医疗器械的信息记载到病历等相关记录中的;医疗器械使用单位违规使用大型医用设备,不能保障医疗质量安全的行政处罚《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九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责令暂停相关医疗器械使用活动,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依法责令相关责任人员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相关人员执业证书,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重复使用的医疗器械,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按照消毒和管理的规定进行处理;       
    (二)医疗器械使用单位重复使用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或者未按照规定销毁使用过的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        
    (三)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按照规定将大型医疗器械以及植入和介入类医疗器械的信息记载到病历等相关记录中;        
    (四)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发现使用的医疗器械存在安全隐患未立即停止使用、通知检修,或者继续使用经检修仍不能达到使用安全标准的医疗器械;      
    (五)医疗器械使用单位违规使用大型医用设备,不能保障医疗质量安全。
平泉市卫生健康局县级县级
36对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违反规定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或者未按照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要求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造成严重后果的;执业医师未按照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要求使用第二类精神药品或者未使用专用处方开具第二类精神药品,造成严重后果的;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违反规定未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进行核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行政处罚《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或者未按照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要求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由其所在医疗机构取消其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执业医师未按照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要求使用第二类精神药品或者未使用专用处方开具第二类精神药品,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擅自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暂停其执业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进行核对,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平泉市卫生健康局县级县级
37对提供虚假材料、隐瞒有关情况,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资格的行政处罚《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提供虚假材料、隐瞒有关情况,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资格的,由原审批部门撤销其已取得的资格,5年内不得提出有关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申请;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依法吊销其许可证明文件。平泉市卫生健康局县级县级
38对医疗机构发生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被盗、被抢、丢失案件的,违反规定未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或者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报告的行政处罚《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八十条:发生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被盗、被抢、丢失案件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或者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报告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上级主管部门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平泉市卫生健康局县级县级
39对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
    (一)未建立抗菌药物管理组织机构或者未指定专(兼)职技术人员负责具体管理工作的;
    (二)未建立抗菌药物管理规章制度的;
    (三)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混乱的;
    (四)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医师抗菌药物处方权限管理、药师抗菌药物调剂资格管理或者未配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进行通报批评,并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一)未建立抗菌药物管理组织机构或者未指定专(兼)职技术人员负责具体管理工作的;  
    (二)未建立抗菌药物管理规章制度的;  
    (三)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混乱的;  
    (四)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医师抗菌药物处方权限管理、药师抗菌药物调剂资格管理或者未配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  
平泉市卫生健康局县级县级
40对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
    (一)使用未取得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或者使用被取消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的;
    (二)未对抗菌药物处方、医嘱实施适宜性审核,情节严重的;
    (三)非药学部门从事抗菌药物购销、调剂活动的;
    (四)将抗菌药物购销、临床应用情况与个人或者科室经济利益挂钩的;
    (五)在抗菌药物购销、临床应用中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五十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根据情节给予处分:  
    (一)使用未取得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或者使用被取消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的;  
    (二)未对抗菌药物处方、医嘱实施适宜性审核,情节严重的;  
    (三)非药学部门从事抗菌药物购销、调剂活动的;  
    (四)将抗菌药物购销、临床应用情况与个人或者科室经济利益挂钩的;  
    (五)在抗菌药物购销、临床应用中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平泉市卫生健康局县级县级
41对医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
    (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具抗菌药物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使用未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抗菌药物的;
    (三)使用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以外的品种、品规,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医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的有关规定,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具抗菌药物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使用未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抗菌药物的;  
    (三)使用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以外的品种、品规,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乡村医生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有关规定处理。 
平泉市卫生健康局县级县级
42对药师药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审核、调剂抗菌药物处方,情节严重的;
    (二)未按照规定私自增加抗菌药物品种或者品规的;
    (三)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药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审核、调剂抗菌药物处方,情节严重的;  
    (二)未按照规定私自增加抗菌药物品种或者品规的;  
    (三)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
平泉市卫生健康局县级县级
43对未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准,村卫生室、诊所、社区卫生服务站擅自使用抗菌药物开展静脉输注活动的行政处罚《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未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准,村卫生室、诊所、社区卫生服务站擅自使用抗菌药物开展静脉输注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的,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平泉市卫生健康局县级县级
44对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
    (一)无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的;
    (二)未按照要求开展药品不良反应或者群体不良事件报告、调查、评价和处理的;
    (三)不配合严重药品不良反应和群体不良事件相关调查工作的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第六十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一)无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的;
    (二)未按照要求开展药品不良反应或者群体不良事件报告、调查、评价和处理的;
    (三)不配合严重药品不良反应和群体不良事件相关调查工作的。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医疗机构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应当移交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处理。
    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及时通报同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平泉市卫生健康局县级县级
45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医疗机构擅自从事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七十三条: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医疗机构擅自从事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停止相关诊疗活动,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吊销其执业证书。平泉市卫生健康局县级县级
46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处罚:
    (一)拒绝对送诊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作出诊断的;
    (二)对依照本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实施住院治疗的患者未及时进行检查评估或者未根据评估结果作出处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七十四条: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责令有关医务人员暂停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一)拒绝对送诊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作出诊断的;
    (二)对依照本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实施住院治疗的患者未及时进行检查评估或者未根据评估结果作出处理的。
平泉市卫生健康局县级县级
47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处罚:
    (一)违反本法规定实施约束、隔离等保护性医疗措施的;
    (二)违反本法规定,强迫精神障碍患者劳动的;
    (三)违反本法规定对精神障碍患者实施外科手术或者实验性临床医疗的;
    (四)违反本法规定,侵害精神障碍患者的通讯和会见探访者等权利的;
    (五)违反精神障碍诊断标准,将非精神障碍患者诊断为精神障碍患者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七十五条: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给予或者责令给予开除的处分,并吊销有关医务人员的执业证书:
    (一)违反本法规定实施约束、隔离等保护性医疗措施的;
    (二)违反本法规定,强迫精神障碍患者劳动的;
    (三)违反本法规定对精神障碍患者实施外科手术或者实验性临床医疗的;
    (四)违反本法规定,侵害精神障碍患者的通讯和会见探访者等权利的;
    (五)违反精神障碍诊断标准,将非精神障碍患者诊断为精神障碍患者的。
平泉市卫生健康局县级县级
48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
    (一)心理咨询人员从事心理治疗或者精神障碍的诊断、治疗的;
    (二)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在医疗机构以外开展心理治疗活动的;
    (三)专门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从事精神障碍的诊断的;
    (四)专门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为精神障碍患者开具处方或者提供外科治疗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七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营业执照:
    (一)心理咨询人员从事心理治疗或者精神障碍的诊断、治疗的;
    (二)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在医疗机构以外开展心理治疗活动的;
    (三)专门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从事精神障碍的诊断的;
    (四)专门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为精神障碍患者开具处方或者提供外科治疗的。
    心理咨询人员、专门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在心理咨询、心理治疗活动中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平泉市卫生健康局县级县级
49对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医疗机构、医师违反规定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尚不构成犯罪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六十八条:   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医疗机构、医师违反规定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或者未按照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要求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由其所在医疗机构取消其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执业医师未按照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要求使用第二类精神药品或者未使用专用处方开具第二类精神药品,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擅自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暂停其执业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进行核对,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
平泉市卫生健康局县级县级
50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戒毒治疗业务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六十六条: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戒毒治疗业务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业务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使用的药品、医疗器械等物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平泉市卫生健康局县级县级
51对戒毒医疗机构发现接受戒毒治疗的戒毒人员在治疗期间吸食、注射毒品,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六十七条:戒毒医疗机构发现接受戒毒治疗的戒毒人员在治疗期间吸食、注射毒品,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平泉市卫生健康局县级县级
52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
    (一)医疗气功人员在注册的执业地点以外开展医疗气功活动的;
    (二)借医疗气功之名损害公民身心健康、宣扬迷信、骗人敛财的;
    (三)非医疗气功人员开展医疗气功活动的;
    (四)制造、使用、经营、散发宣称具有医疗气功效力物品的;
    (五)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开展大型医疗气功讲座、大型现场性医疗气功活动,或未经批准擅自开展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规定必须严格管理的其它医疗气功活动的。
《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行政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活动,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医疗气功人员在注册的执业地点以外开展医疗气功活动的;
    (二)借医疗气功之名损害公民身心健康、宣扬迷信、骗人敛财的;
    (三)非医疗气功人员开展医疗气功活动的;
    (四)制造、使用、经营、散发宣称具有医疗气功效力物品的;
    (五)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开展大型医疗气功讲座、大型现场性医疗气功活动,或未经批准擅自开展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规定必须严格管理的其他医疗气功活动的。
平泉市卫生健康局县级县级
53对擅自生产、收购、经营毒性药品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行政处罚《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对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擅自生产、收购、经营毒性药品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没收其全部毒性药品,并处以警告或按非法所得的五至十倍罚款。情节严重、致人伤残或死亡,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平泉市卫生健康局县级县级
54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处罚:
    (一)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
    (二)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
    (三)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
    (四)生产、经营、购买单位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交易情况、不按规定保存交易记录或者不如实、不及时向公安机关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销售情况的;
    (五)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后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除个人合法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以及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外,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的;
    (七)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不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的;
    (八)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年度生产、经销和库存等情况的。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一)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
    (二)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
    (三)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
    (四)生产、经营、购买单位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交易情况、不按规定保存交易记录或者不如实、不及时向公安机关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销售情况的;
    (五)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后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除个人合法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以及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外,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的;
    (七)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不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的;
    (八)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年度生产、经销和库存等情况的。
      企业的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被依法吊销后,未及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经营范围变更或者企业注销登记的,依照前款规定,对易制毒化学品予以没收,并处罚款。
平泉市卫生健康局县级县级
55对经考核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师超出注册的执业范围从事医疗活动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经考核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师超出注册的执业范围从事医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证书。
      《河北省中医药条例》第四十七条:经考核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师超出注册的执业范围从事医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执业证书。
平泉市卫生健康局县级县级
56未进行医师执业注册,擅自开展中医医疗活动的行政处罚《河北省中医药条例》第四十六条:未进行医师执业注册,擅自开展中医医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医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停止医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三万元以上九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擅自执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
    (二) 给患者造成伤害的;
    (三) 使用假药、劣药蒙骗患者的;
    (四) 以行医为名骗取患者钱物的。
平泉市卫生健康局县级县级
57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处罚:
    (一)未取得《单采血浆许可证》开展采供血浆活动的;
    (二)《单采血浆许可证》已被注销或者吊销仍开展采供血浆活动的;
    (三)租用、借用、出租、出借、变造、伪造《单采血浆许可证》开展采供血浆活动的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单采血浆许可证》,非法从事组织、采集、供应、倒卖原料血浆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器材、设备,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传播、人身伤害等危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单采血浆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据《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取得《单采血浆许可证》开展采供血浆活动的;
    (二)《单采血浆许可证》已被注销或者吊销仍开展采供血浆活动的;
    (三)租用、借用、出租、出借、变造、伪造《单采血浆许可证》开展采供血浆活动的。
平泉市卫生健康局县级县级
58对单采血浆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处罚:
    (一)采集血浆前,未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颁布的健康检查标准对供血浆者进行健康检查和血液化验的;
      (二)采集非划定区域内的供血浆者或者其他人员的血浆的,或者不对供血浆者进行身份识别,采集冒名顶替者、健康检查不合格者或者无《供血浆证》者的血浆的;
    (三)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血浆采集技术操作标准和程序,过频过量采集血浆的;
    (四)向医疗机构直接供应原料血浆或者擅自采集血液的;
    (五)未使用单采血浆机械进行血浆采集的;
    (六)未使用有产品批准文号并经国家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机构逐批检定合格的体外诊断试剂以及合格的一次性采血浆器材的;
    (七)未按照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包装、储存、运输原料血浆的;
    (八)对国家规定检测项目检测结果呈阳性的血浆不清除、不及时上报的;
    (九)对污染的注射器、采血浆器材及不合格血浆等不经消毒处理,擅自倾倒、污染环境,造成社会危害的;
    (十)重复使用一次性采血浆器材的;
    (十一)向与其签订质量责任书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供应原料血浆的。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单采血浆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第八项所列行为的,或者有下列其他行为并且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单采血浆许可证》;构成犯罪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采集血浆前,未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颁布的健康检查标准对供血浆者进行健康检查和血液化验的;
      (二)采集非划定区域内的供血浆者或者其他人员的血浆的,或者不对供血浆者进行身份识别,采集冒名顶替者、健康检查不合格者或者无《供血浆证》者的血浆的;
      (三)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血浆采集技术操作标准和程序,过频过量采集血浆的;
      (四)向医疗机构直接供应原料血浆或者擅自采集血液的;
      (五)未使用单采血浆机械进行血浆采集的;
      (六)未使用有产品批准文号并经国家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机构逐批检定合格的体外诊断试剂以及合格的一次性采血浆器材的;
      (七)未按照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包装、储存、运输原料血浆的;
      (八)对国家规定检测项目检测结果呈阳性的血浆不清除、不及时上报的;
      (九)对污染的注射器、采血浆器材及不合格血浆等不经消毒处理,擅自倾倒,污染环境,造成社会危害的;
      (十)重复使用一次性采血浆器材的;
      (十一)向与其签订质量责任书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供应原料血浆的。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单采血浆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予以处罚:
      (一)采集血浆前,未按照有关健康检查要求对供血浆者进行健康检查、血液化验的;
        (二)采集非划定区域内的供血浆者或者其他人员血浆的;或者不对供血浆者进行身份识别,采集冒名顶替者、健康检查不合格者或者无《供血浆证》者的血浆的;
      (三)超量、频繁采集血浆的;
      (四)向医疗机构直接供应原料血浆或者擅自采集血液的;
      (五)未使用单采血浆机械进行血浆采集的;
      (六)未使用有产品批准文号并经国家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机构逐批检定合格的体外诊断试剂以及合格的一次性采血浆器材的;
      (七)未按照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包装、储存、运输原料血浆的;
      (八)未按照规定对污染的注射器、采血浆器材、不合格或者报废血浆进行处理,擅自倾倒,污染环境,造成社会危害的;
      (九)重复使用一次性采血浆器材的;
      (十)向设置单采血浆站的血液     制品生产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供应原料血浆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情节严重予以处罚,并吊销《单采血浆许可证》:
      (一)对国家规定检测项目检测结果呈阳性的血浆不清除并不及时上报的;
      (二)12个月内2次发生《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所列违法行为的;
      (三)同时有《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3项以上违法行为的;
      (四)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而拒不改正的;
      (五)造成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传播或者造成其他严重伤害后果的。
平泉市卫生健康局县级县级
59对单采血浆站已知其采集的血浆检测结果呈阳性,仍向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供应的行政处罚《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单采血浆站已知其采集的血浆检测结果呈阳性,仍向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供应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单采血浆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传播、人身伤害等危害,构成犯罪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单采血浆站已知其采集的血浆检测结果呈阳性,仍向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供应的,按照《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
平泉市卫生健康局县级县级
60对血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处罚:
    (一)超出执业登记的项目、内容、范围开展业务活动的;
    (二)工作人员未取得相关岗位执业资格或者未经执业注册而从事采供血工作的;
    (三)血液检测实验室未取得相应资格即进行检测的;
    (四)擅自采集原料血浆、买卖血液的;
    (五)采集血液前,未按照国家颁布的献血者健康检查要求对献血者进行健康检查、检测的;
    (六)采集冒名顶替者、健康检查不合格者血液以及超量、频繁采集血液的;
    (七)违反输血技术操作规程、有关质量规范和标准的;
    (八)采血前未向献血者、特殊血液成分捐赠者履行规定的告知义务的;
    (九)擅自涂改、毁损或者不按规定保存工作记录的;
    (十)使用的药品、体外诊断试剂、一次性卫生器材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
    (十一)重复使用一次性卫生器材的;
    (十二)对检测不合格或者报废的血液,未按有关规定处理的;
    (十三)未经批准擅自与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调配血液的;
    (十四)未经批准向境外医疗机构提供血液或者特殊血液成分的;
    (十五)未按规定保存血液标本的;
    (十六)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等特殊血站违反有关技术规范的。
《河北省献血条例》第四十三条:血站违反有关操作规程和制度采集血液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献血者健康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四条:血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造成传播疾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采集血液前,未按照国家颁布的献血者健康检查要求对献血者进行健康检查、检测的;
    (二)采血前未向献血者履行规定的告知义务的;
    (三)重复使用一次性卫生器材的;
    (四)工作人员未取得相关岗位执业资格或者未经执业注册而从事采供血工作的;
    (五)向医疗机构提供不符合标准的血液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血站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血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出执业登记的项目、内容、范围开展业务活动的;
    (二)工作人员未取得相关岗位执业资格或者未经执业注册而从事采供血工作的;
    (三)血液检测实验室未取得相应资格即进行检测的;
    (四)擅自采集原料血浆、买卖血液的;
    (五)采集血液前,未按照国家颁布的献血者健康检查要求对献血者进行健康检查、检测的;
    (六)采集冒名顶替者、健康检查不合格者血液以及超量、频繁采集血液的;
    (七)违反输血技术操作规程、有关质量规范和标准的;
    (八)采血前未向献血者、特殊血液成分捐赠者履行规定的告知义务的;
    (九)擅自涂改、毁损或者不按规定保存工作记录的;
    (十)使用的药品、体外诊断试剂、一次性卫生器材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
    (十一)重复使用一次性卫生器材的;
    (十二)对检测不合格或者报废的血液,未按有关规定处理的;
    (十三)擅自与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调配血液的;
    (十四)未按规定保存血液标本的;
    (十五)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等特殊血站违反有关技术规范的。
    血站造成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行政处罚的同时,可以注销其《血站执业许可证》。
平泉市卫生健康局县级县级
61对单采血浆站违反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处罚:
    (一)隐瞒、阻碍、拒绝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的;
    (二)对供血浆者未履行事先告知义务,未经供血浆者同意开展特殊免疫的;
    (三)未按照规定建立供血浆者档案管理及屏蔽、淘汰制度的;
    (四)未按照规定制订各项工作制度或者不落实的;
    (五)工作人员未取得相关岗位执业资格或者未经执业注册从事采供血浆工作的;
    (六)不按照规定记录或者保存工作记录的;
    (七)未按照规定保存血浆标本的。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单采血浆站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隐瞒、阻碍、拒绝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的;
    (二)对供血浆者未履行事先告知义务,未经供血浆者同意开展特殊免疫的;
    (三)未按照规定建立供血浆者档案管理及屏蔽、淘汰制度的;
    (四)未按照规定制订各项工作制度或者不落实的;
    (五)工作人员未取得相关岗位执业资格或者未经执业注册从事采供血浆工作的;
    (六)不按照规定记录或者保存工作记录的;
    (七)未按照规定保存血浆标本的。
平泉市卫生健康局县级县级
62对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
    (一)未设立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或者工作组的;
    (二)未拟定临床用血计划或者一年内未对计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和考核的;
    (三)未建立血液发放和输血核对制度的;
    (四)未建立临床用血申请管理制度的;
    (五)未建立医务人员临床用血和无偿献血知识培训制度的;
    (六)未建立科室和医师临床用血评价及公示制度的;
    (七)将经济收入作为对输血科或者血库工作的考核指标的;
    (八)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进行通报批评,并予以警告;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可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设立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或者工作组的;
    (二)未拟定临床用血计划或者一年内未对计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和考核的;
    (三)未建立血液发放和输血核对制度的;
    (四)未建立临床用血申请管理制度的;
    (五)未建立医务人员临床用血和无偿献血知识培训制度的;
    (六)未建立科室和医师临床用血评价及公示制度的;
    (七)将经济收入作为对输血科或者血库工作的考核指标的;
    (八)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
平泉市卫生健康局县级县级
63对医疗机构使用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血站供应的血液的行政处罚《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医疗机构使用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血站供应的血液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平泉市卫生健康局县级县级
64对医疗机构违反应急用血采血规定的行政处罚《河北省献血条例》第四十七条:医疗机构使用未经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指定的血站供应的血液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关于应急用血采血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平泉市卫生健康局县级县级
65对伪造、涂改、买卖、转借无偿献血证的行政处罚《河北省献血条例》第四十八条: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无偿献血证书的,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没收该证件,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平泉市卫生健康局县级县级
66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非法采集血液的;   (二)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的;(三)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采集血液的;
    (二)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的;
    (三)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                               
    《河北省献血条例》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采集血液的;
    (二)血站、医疗机构出售血液的;
    (三)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
平泉市卫生健康局县级县级
67 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运输,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二十条: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运输,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河北省献血条例》第四十六条: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运输,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血站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运输,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平泉市卫生健康局县级县级
68对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或者《医师执业证书》中未加注母婴保健技术(产前诊断类)考核合格的个人,擅自从事产前诊断或者超范围执业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的,有下列行为之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制止,并可以根据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一)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或者医学技术鉴定的;
    (二)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
    (三)出具本法规定的有关医学证明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四十条:医疗、保健机构或者人员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许可,擅自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终止妊娠手术和医学技术鉴定或者出具有关医学证明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诊疗活动超出登记或者备案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                                            
      《河北省母婴保健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第三十五条规定,擅自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施行助产手术、终止妊娠手术和医学技术鉴定或者出具有关医学证明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所出具的有关医学证明无效;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对违反本办法,医疗保健机构未取得产前诊断执业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擅自从事产前诊断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处罚,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依法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第三十一条:对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或者《医师执业证书》中未加注母婴保健技术(产前诊断类)考核合格的个人,擅自从事产前诊断或者超范围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第十九条:对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许可的医疗卫生机构或者人员擅自从事终止妊娠手术的、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人员出具虚假的医学需要的人工终止妊娠相关医学诊断意见书或者证明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医疗卫生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平泉市卫生健康局县级县级
69违反规定擅自从事施行助产手术的行政处罚《河北省母婴保健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第三十五条规定,擅自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施行助产手术、终止妊娠手术和医学技术鉴定或者出具有关医学证明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所出具的有关医学证明无效;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平泉市卫生健康局县级县级
70对违反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非医疗保健机构的行政处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诊疗活动超出登记或者备案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                                            
    《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非医疗保健机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平泉市卫生健康局县级县级
71对医疗机构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擅自开展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实验室检测的行政处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诊疗活动超出登记或者备案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                                             《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医疗机构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擅自开展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实验室检测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平泉市卫生健康局县级县级
72对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的医疗机构违反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处罚:
    (一)违反《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规范》的;
    (二)未履行告知程序擅自进行新生儿疾病筛查的;
    (三)未按规定进行实验室质量监测、检查的;
    (四)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
《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的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
    (一)违反《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规范》的;
    (二)未履行告知程序擅自进行新生儿疾病筛查的;
    (三)未按规定进行实验室质量监测、检查的;
    (四)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
平泉市卫生健康局县级县级
73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非医疗机构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未经备案,不得开展诊疗活动。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非医疗机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处罚;对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医疗机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条的规定处罚。
平泉市卫生健康局县级县级
74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的行政处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或者备案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诊疗活动超出登记或者备案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非医疗机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处罚;对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医疗机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条的规定处罚。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条: 除急诊和急救外,医疗机构诊疗活动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情节轻微的,处以警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
    (一)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诊疗活动累计收入在三千元以下;
    (二)给患者造成伤害。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三千元罚款,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诊疗活动累计收入在三千元以上;
    (二)给患者造成伤害;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平泉市卫生健康局县级县级
75未经批准擅自设置人类精子库,采集、提供精子的非医疗机构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未经备案,不得开展诊疗活动。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置人类精子库,采集、提供精子的非医疗机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处罚;对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医疗机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条的规定处罚。平泉市卫生健康局县级县级
76未经批准擅自设置人类精子库,采集、提供精子的医疗机构的行政处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或者备案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诊疗活动超出登记或者备案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                                      《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置人类精子库,采集、提供精子的非医疗机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处罚;对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医疗机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条的规定处罚。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条: 除急诊和急救外,医疗机构诊疗活动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情节轻微的,处以警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
    (一)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诊疗活动累计收入在三千元以下;
    (二)给患者造成伤害。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三千元罚款,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诊疗活动累计收入在三千元以上;
    (二)给患者造成伤害;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平泉市卫生健康局县级县级
77对违反规定,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二)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医疗、保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进行胎儿性别鉴定两次以上的或者以营利为目的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并由原发证机关撤销相应的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资格或者医师执业证书。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依法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为他人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
    (二)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处罚。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第十八条:违反规定利用相关技术为他人实施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对医疗卫生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河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第二十条: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平泉市卫生健康局县级县级
78对违反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处罚:
    (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二)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依法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为他人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
    (二)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平泉市卫生健康局县级县级
79对经批准实施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机构未建立真实完整的终止妊娠药品购进记录,或者未按照规定为终止妊娠药品使用者建立完整用药档案的行政处罚《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第二十条:经批准实施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机构未建立真实完整的终止妊娠药品购进记录,或者未按照规定为终止妊娠药品使用者建立完整用药档案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医疗卫生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进行处理。平泉市卫生健康局县级县级
80对胁迫、介绍、组织孕妇实施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行政处罚《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第二十三条:介绍、组织孕妇实施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河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第二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由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每人次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不得超过有关法规规定的最高限额。属于非经营活动的,每人次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平泉市卫生健康局县级县级
81  
对购置、使用超声诊断仪等可用于鉴定胎儿性别的设备不具备法定条件和未按规定备案的行政处罚
《河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的,由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据职责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平泉市卫生健康局县级县级
82对符合法定生育条件且妊娠14周以上的妇女违反规定实施人工终止妊娠的行政处罚《河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第二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妊娠妇女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平泉市卫生健康局县级县级
83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中医诊所擅自更改设置未经备案或者实际设置与取得的《中医诊所备案证》记载事项不一致的,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行政处罚《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中医诊所擅自更改设置未经备案或者实际设置与取得的《中医诊所备案证》记载事项不一致的,不得开展诊疗活动。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应当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注销《中医诊所备案证》。平泉市卫生健康局县级县级
84推荐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的中医医师、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医术确有专长人员的指导老师,在推荐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行政处罚《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推荐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的中医医师、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医术确有专长人员的指导老师,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在推荐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县级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依法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平泉市卫生健康局县级县级
85对中医(专长)医师在执业中超出注册的执业范围从事医疗活动的行政处罚《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七条:中医(专长)医师在执业中超出注册的执业范围从事医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造成患者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平泉市卫生健康局县级县级
86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行政处罚  
    (一)未建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专门组织或者未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具体管理工作的;
    (二)未建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相关规章制度的;
    (三)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混乱,存在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隐患的;
    (四)未按照要求向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备案的;
    (五)未按照要求报告或者报告不实信息的;
    (六)未按照要求向国家和省级医疗技术临床应用信息化管理平台报送相关信息的;
    (七)未将相关信息纳入院务公开范围向社会公开的;
    (八)未按要求保障医务人员接受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规范化培训权益的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医疗机构在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该项医疗技术的临床应用,并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一)该项医疗技术被卫生部废除或者禁止使用;
    (二)从事该项医疗技术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或者关键设备、设施及其他辅助条件发生变化,不能正常临床应用;
    (三)发生与该项医疗技术直接相关的严重不良后果;
    (四)该项医疗技术存在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隐患;
    (五)该项医疗技术存在伦理缺陷;
    (六)该项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效果不确切;
    (七)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平泉市卫生健康局县级县级
87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
      (一)开展相关医疗技术与登记的诊疗科目不相符的;
      (二)开展禁止类技术临床应用的;
      (三)不符合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要求擅自开展相关医疗技术的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医疗机构出现第四十一条第(三)、(四)、(五)、(六)款情形的,批准该项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组织专家对医疗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情况进行复核。必要时,可以组织对医疗技术安全性、有效性进行论证。根据复核结果和论证结论,批准该项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卫生行政部门及时做出继续或者停止临床应用该项医疗技术的决定,并对相应的医疗技术目录进行调整。平泉市卫生健康局县级县级
88医疗机构管理混乱导致医疗技术临床应用造成严重不良后果,并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医疗机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报请批准其临床应用该项医疗技术的卫生行政部门决定是否需要重新进行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
    (一)与该项医疗技术有关的专业技术人员或者设备、设施、辅助条件发生变化,可能会对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带来不确定后果的;
    (二)该项医疗技术非关键环节发生改变的;
    (三)准予该项医疗技术诊疗科目登记后1年内未在临床应用的;
    (四)该项医疗技术中止1年以上拟重新开展的。
平泉市卫生健康局县级县级
89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
      (一)违反医疗技术管理相关规章制度或者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的;
      (二)开展禁止类技术临床应用的;
      (三)在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过程中,未按照要求履行知情同意程序的;
      (四)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平泉市卫生健康局县级县级
90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处罚
     (一)未按规定备案开展职业健康检查的;
     (二)未按规定告知疑似职业病的;
     (三)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备案开展职业健康检查的;
    (二)未按规定告知疑似职业病的;
    (三)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平泉市卫生健康局县级县级
91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篡改、伪造、隐匿、毁灭病历资料的行政处罚《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医疗机构篡改、伪造、隐匿、毁灭病历资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开除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平泉市卫生健康局县级县级
92医疗机构将未通过技术评估和伦理审查的医疗新技术应用于临床的《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医疗机构将未通过技术评估和伦理审查的医疗新技术应用于临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开除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平泉市卫生健康局县级县级
93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
    (一)未按规定制定和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二)未按规定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
    (三)开展具有较高医疗风险的诊疗活动,未提前预备应对方案防范突发风险;
    (四)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或者未按规定补记抢救病历;
    (五)拒绝为患者提供查阅、复制病历资料服务;
    (六)未建立投诉接待制度、设置统一投诉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
    (七)未按规定封存、保管、启封病历资料和现场实物;
    (八)未按规定向卫生主管部门报告重大医疗纠纷;
    (九)其他未履行本条例规定义务的情形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制定和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二)未按规定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
    (三)开展具有较高医疗风险的诊疗活动,未提前预备应对方案防范突发风险;
    (四)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或者未按规定补记抢救病历;
    (五)拒绝为患者提供查阅、复制病历资料服务;
    (六)未建立投诉接待制度、设置统一投诉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
    (七)未按规定封存、保管、启封病历资料和现场实物;
    (八)未按规定向卫生主管部门报告重大医疗纠纷;
    (九)其他未履行本条例规定义务的情形。
    《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医疗机构未建立投诉接待制度、未设置统一投诉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或者未按规定向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重大医疗纠纷,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按照《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平泉市卫生健康局县级县级
94医学会及有关鉴定人员出具虚假医疗损害鉴定意见的行政处罚《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医学会、司法鉴定机构出具虚假医疗损害鉴定意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司法行政部门依据职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该医学会、司法鉴定机构和有关鉴定人员责令暂停3个月以上1年以下医疗损害鉴定业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情节严重的,该医学会、司法鉴定机构和有关鉴定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医疗损害鉴定业务或者撤销登记,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平泉市卫生健康局县级县级
95尸检机构及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出具虚假尸检报告的行政处罚《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医学会、司法鉴定机构出具虚假医疗损害鉴定意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司法行政部门依据职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该医学会、司法鉴定机构和有关鉴定人员责令暂停3个月以上1年以下医疗损害鉴定业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情节严重的,该医学会、司法鉴定机构和有关鉴定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医疗损害鉴定业务或者撤销登记,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平泉市卫生健康局县级县级
96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
    (一)未制订重大医疗纠纷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的;
    (二)投诉管理混乱的;
    (三)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医患沟通机制的;
    (四)未按规定及时处理投诉并反馈患者的;
    (五)对接待过程中发现的可能激化矛盾,引起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的投诉,未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的;
    (六)发布违背或者夸大事实、渲染事件处理过程的信息的
《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制订重大医疗纠纷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的;
    (二)投诉管理混乱的;
    (三)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医患沟通机制的;
    (四)未按规定及时处理投诉并反馈患者的;
    (五)对接待过程中发现的可能激化矛盾,引起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的投诉,未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的;
    (六)发布违背或者夸大事实、渲染事件处理过程的信息的。
平泉市卫生健康局县级县级
97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与其他组织投资设立非独立法人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一百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与其他组织投资设立非独立法人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二)医疗卫生机构对外出租、承包医疗科室;(三)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向出资人、举办者分配或者变相分配收益。平泉市卫生健康局县级县级
98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向出资人、举办者分配或者变相分配收益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一百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与其他组织投资设立非独立法人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二)医疗卫生机构对外出租、承包医疗科室;(三)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向出资人、举办者分配或者变相分配收益。平泉市卫生健康局县级县级
99医疗卫生机构等的医疗信息安全制度、保障措施不健全,导致医疗信息泄露,或者医疗质量管理和医疗技术管理制度、安全措施不健全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一百零一条:违反本法规定,医疗卫生机构等的医疗信息安全制度、保障措施不健全,导致医疗信息泄露,或者医疗质量管理和医疗技术管理制度、安全措施不健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等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相应执业活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平泉市卫生健康局县级县级
100对血液制品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包装、储存、运输、经营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的行政处罚《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血液制品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包装、储存、运输、经营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平泉市卫生健康局县级县级
101对擅自进出口血液制品或原料血浆的行政处罚《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进出口血液制品或者出口原料血浆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没收所进出口的血液制品或者所出口的原料血浆和违法所得,并处所进出口的血液制品或者所出口的原料血浆总值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平泉市卫生健康局县级县级
102对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处罚
    (一)买卖配子、合子、胚胎的;
    (二)实施代孕技术的;
    (三)使用不具有《人类精子库批准证书》机构提供的精子的;
    (四)擅自进行性别选择的;
    (五)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档案不健全的;
    (六)经指定技术评估机构检查技术质量不合格的;
    (七)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并给予有关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买卖配子、合子、胚胎的;
    (二)实施代孕技术的;
    (三)使用不具有《人类精子库批准证书》机构提供的精子的;
    (四)擅自进行性别选择的;
    (五)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档案不健全的;
    (六)经指定技术评估机构检查技术质量不合格的;
    (七)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平泉市卫生健康局县级县级
103对设置人类精子库的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处罚
    (一)采集精液前,未按规定对供精者进行健康检查的;
    (二)向医疗机构提供未经检验的精子的;
    (三)向不具有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批准证书的机构提供精子的;
    (四)供精者档案不健全的;                         
    (五)经评估机构检查质量不合格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设置人类精子库的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采集精液前,未按规定对供精者进行健康检查的;
    (二)向医疗机构提供未经检验的精子的;
    (三)向不具有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批准证书的机构提供精子的;
    (四)供精者档案不健全的;                         
    (五)经评估机构检查质量不合格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平泉市卫生健康局县级县级
104对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
    (一)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
    (二)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培训的;
    (三)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
    (四)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或者运送车辆未在指定地点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的;
    (五)自行建有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医疗卫生机构未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或者未将检测、评价效果存档、报告的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二四五七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二)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的;(四)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五)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或者运送车辆未在指定地点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的;(七)未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环境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或者未将检测、评价效果存档、报告的。
      《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二条:医疗卫生机构有《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二)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培训的;(三)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四)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或者运送车辆未在指定地点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的;(五)依照《条例》自行建有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医疗卫生机构未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或者未将检测、评价效果存档、报告的。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二三五六项: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二)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的;(三)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五)未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及时进行清洁和消毒的;(六)自行建有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医疗卫生机构,未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或者未将检测、评价效果存档、报告的。
平泉市卫生健康局县级县级
105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对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采取职业卫生防护措施的行政处罚《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三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未对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采取职业卫生防护措施的。
    《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情形,未对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采取职业卫生防护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四项: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对机构内从事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采取职业卫生防护措施的。
平泉市卫生健康局县级县级
106对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
    (一)贮存地点、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的;
    (二)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
    (三)未使用符合标准的专用车辆运送医疗废物或者使用运送医疗废物的车辆运送其他物品的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二三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的;(二)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三)未使用符合标准的专用车辆运送医疗废物或者使用运送医疗废物的车辆运送其他物品的。
    《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情形,未对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采取职业卫生防护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四项: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对机构内从事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采取职业卫生防护措施的。
平泉市卫生健康局县级县级
107对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
    (一)在医疗卫生机构内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
      (二)未按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的,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医疗卫生机构内的污水处理系统的;
    (三)对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的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五六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五)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污水处理系统的;(六)对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的。
      《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七条第一款:医疗卫生机构有《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在医疗卫生机构内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2003年10月15日卫生部令第36号)第四十一条第一三四项: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在医疗卫生机构内丢弃医疗废物和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三)未按照条例及本办法的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和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污水处理系统的;(四)对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的。
平泉市卫生健康局县级县级
108对将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行政处罚《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二项: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将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平泉市卫生健康局县级县级
109对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露、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行政处罚《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有《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露、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平泉市卫生健康局县级县级
110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阻碍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拒绝执法人员进入现场,或者不配合执法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的行政处罚《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十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无正当理由,阻碍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拒绝执法人员进入现场,或者不配合执法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有《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的情形,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阻碍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拒绝执法人员进入现场,或者不配合执法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医疗卫生机构的执业许可证件。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医疗卫生机构无正当理由,阻碍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拒绝执法人员进入现场,或者不配合执法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件;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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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造成传染病传播的行政处罚《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五条:有《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医疗卫生机构造成传染病传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并由原发证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由原发证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造成传染病传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并由原发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暂扣或者吊销经营许可证件;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由原发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暂扣或者吊销经营许可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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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对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有关疾病防治的要求处置医疗废物的行政处罚《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五十一条: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本条例的要求处置医疗废物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平泉市卫生健康局县级县级
113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违反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
    (一)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职责的;
    (二)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报告、通报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
    (三)未主动收集传染病疫情信息,或者对传染病疫情信息和疫情报告未及时进行分析、调查、核实的;
    (四)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未依据职责及时采取本法规定的措施的;
    (五)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职责的;(二)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报告、通报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三)未主动收集传染病疫情信息,或者对传染病疫情信息和疫情报告未及时进行分析、调查、核实的;(四)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未依据职责及时采取本法规定的措施的;(五)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五十六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或者其家属的信息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履行肺结核疫情监测、报告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肺结核疫情的;
    (二)发现肺结核疫情时,未依据职责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故意泄露涉及肺结核患者、疑似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者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四)未履行对辖区实验室质量控制、培训等防治职责的。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及其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由有关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对有关医疗卫生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纪律处分,并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吊销执业证书;造成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履行疫情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的;
    (二)拒绝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
    (三)未按照规定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的;
    (四)拒绝接诊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
    (五)未按照规定履行监测职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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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对医疗机构违反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承担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医院感染控制任务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
    (三)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未按照规定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接诊、转诊的,或者拒绝接受转诊的;
    (四)未按照规定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的;
    (五)未按照规定对医疗器械进行消毒,或者对按照规定一次使用的医疗器具未予销毁,再次使用的;
    (六)在医疗救治过程中未按照规定保管医学记录资料的;
    (七)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承担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医院感染控制任务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的;(二)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三)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未按照规定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接诊、转诊的,或者拒绝接受转诊的;(四)未按照规定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的;(五)未按照规定对医疗器械进行消毒,或者对按照规定一次使用的医疗器具未予销毁,再次使用的;(六)在医疗救治过程中未按照规定保管医学记录资料的;(七)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五十六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或者其家属的信息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履行肺结核疫情监测、报告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肺结核疫情的;
    (二)发现肺结核疫情时,未依据职责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故意泄露涉及肺结核患者、疑似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者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四)未履行对辖区实验室质量控制、培训等防治职责的。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未采取预防和控制措施或者发生医院感染未及时采取控制措施,造成医院感染暴发、传染病传播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性病防治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照有关规定报告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或者泄露性病患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按照《传染病防治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及其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由有关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对有关医疗卫生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纪律处分,并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吊销执业证书;造成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履行疫情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的;
    (二)拒绝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
    (三)未按照规定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的;
    (四)拒绝接诊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
    (五)未按照规定履行监测职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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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对生产经营的消毒产品无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或新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产品卫生安全评价不合格或产品卫生质量不符合要求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已取得许可证的,原发证部门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   有关单位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生产、经营、使用消毒产品、隔离防护用品等不符合规定与标准,可能造成传染病的传播、扩散或者造成传染病的传播、扩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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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对出售、运输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进行消毒处理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已取得许可证的,原发证部门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出售、运输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进行消毒处理的;
    《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六十八条:单位和个人出售、运输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和来自疫区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皮毛、旧衣物及生活用品
      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进行卫生处理,可以处出售金额一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流行的,根据情节,可以处相当出售金额三倍以下的罚款,危害严重,出售金额不满二千元的,以二千元计算;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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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的单位,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对传染病病原体样本未按照规定进行严格管理,造成实验室感染和病原微生物扩散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已取得许可证的,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的单位,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对传染病病原体样本未按照规定进行严格管理,造成实验室感染和病原微生物扩散的.平泉市卫生健康局县级县级
118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采集、保藏、携带、运输和使用传染病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已取得许可证的,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采集、保藏、携带、运输和使用传染病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的.平泉市卫生健康局县级县级
119对在国家确认的自然疫源地兴建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大型建设项目,未经卫生调查进行施工的,或者未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六条:在国家确认的自然疫源地兴建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大型建设项目,未经卫生调查进行施工的,或者未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提请有关人民政府依据职责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六十七条:在自然疫源地和可能是自然疫源地的地区兴建大型建设项目未经卫生调查即进行施工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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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对三级四级实验室未经批准从事某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行政处罚《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三级、四级实验室未经批准从事某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停止有关活动,监督其将用于实验活动的病原微生物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并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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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对违反规定,在不符合相应生物安全要求的实验室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行政处罚《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不符合相应生物安全要求的实验室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停止有关活动,监督其将用于实验活动的病原微生物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并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平泉市卫生健康局县级县级
122对实验室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处罚:
    (一)未依照规定在明显位置标示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生物危险标识和生物安全实验室级别标志的;
    (二)未向原批准部门报告实验活动结果以及工作情况的;
    (三)未依照规定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或者对所采集样本的来源、采集过程和方法等未作详细记录的;
    (四)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一级、二级实验室未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备案的;
    (五)未依照规定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或者工作人员考核不合格允许其上岗,或者批准未采取防护措施的人员进入实验室的;
    (六)实验室工作人员未遵守实验室生物安全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的;
    (七)未依照规定建立或者保存实验档案的;
    (八)未依照规定制定实验室感染应急处置预案并备案的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条:实验室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一)未依照规定在明显位置标示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和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生物危险标识和生物安全实验室级别标志的;(二)未向原批准部门报告实验活动结果以及工作情况的;(三)未依照规定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或者对所采集样本的来源、采集过程和方法等未作详细记录的;(四)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一级、二级实验室未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备案的;(五)未依照规定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或者工作人员考核不合格允许其上岗,或者批准未采取防护措施的人员进入实验室的;(六)实验室工作人员未遵守实验室生物安全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的;(七)未依照规定建立或者保存实验档案的;(八)未依照规定制定实验室感染应急处置预案并备案的。平泉市卫生健康局县级县级
123对未经批准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或者承运单位经批准运输未履行保护义务,导致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被盗、被抢、丢失、泄漏的行政处罚《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未经批准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或者承运单位经批准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未履行保护义务,导致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被盗、被抢、丢失、泄漏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采取措施,消除隐患,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托运单位和承运单位的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平泉市卫生健康局县级县级
124对实验室工作人员出现该实验室从事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有关的感染临床症状或者体征,以及实验室发生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漏时,实验室负责人、实验室工作人员、负责实验室感染控制的专门机构或者人员未依照规定报告,或者未依照规定采取控制措施的行政处罚《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实验室工作人员出现该实验室从事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有关的感染临床症状或者体征,以及实验室发生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漏时,实验室负责人、实验室工作人员、负责实验室感染控制的专门机构或者人员未依照规定报告,或者未依照规定采取控制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其设立单位对实验室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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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对拒绝接受卫生主管部门依法开展有关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扩散的调查取证、采集样品等活动或者依照本条例规定采取有关预防、控制措施的行政处罚《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拒绝接受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法开展有关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扩散的调查取证、采集样品等活动或者依照本条例规定采取有关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实验室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平泉市卫生健康局县级县级
126对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处罚:
    (一)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的;
    (二)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及时采取控制措施的;
    (三)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突发事件监测职责的;
    (四)拒绝接诊病人的
    (五)拒不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调度的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十条: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纪律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的;(二)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及时采取控制措施的;(三)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突发事件监测职责的;(四)拒绝接诊病人的;(五)拒不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调度的。
      《河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三、四、五、六项: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纪律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的;(三)未及时采取控制措施的;(四)未履行突发事件监测职责的;(五)未按规定接诊病人的;(六)不服从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统一调度的。
平泉市卫生健康局县级县级
127对医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处罚:
    (一)未建立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的;
    (二)未指定相关部门和人员负责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工作的;
    (三)瞒报、缓报、谎报发现的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医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会同有关部门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据刑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建立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的;(二)未指定相关部门和人员负责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工作的;(三)瞒报、缓报、谎报发现的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平泉市卫生健康局县级县级
128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处罚:
    (一)瞒报、缓报、谎报发现的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
    (二)未按规定建立专门的流行病学调查队伍,进行传染病疫情的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三)在接到传染病疫情报告后,未按规定派人进行现场调查的;
    (四)未按规定上报疫情或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瞒报、缓报、谎报发现的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二)未按规定建立专门的流行病学调查队伍,进行传染病疫情的流行病学调查工作;(三)在接到传染病疫情报告后,未按规定派人进行现场调查的;(四)未按规定上报疫情或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平泉市卫生健康局县级县级
129对执行职务的医疗卫生人员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的行政处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一款:执行职务的医疗卫生人员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或者吊销其执业证书。平泉市卫生健康局县级县级
130对个体或私营医疗保健机构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或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行政处罚《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个体行医人员在执行职务时,不报、漏报、迟报传染病疫情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限期内不改的,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的,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个体或私营医疗保健机构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造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传播、流行的,责令停业整改,并可以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触犯刑律的,对其经营者、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平泉市卫生健康局县级县级
131对医疗卫生机构未依照规定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
    (一)未履行艾滋病监测职责的;
    (二)未按照规定免费提供咨询和初筛检测的;
    (三)对临时应急采集的血液未进行艾滋病检测,对临床用血艾滋病检测结果未进行核查,或者将艾滋病检测阳性的血液用于临床的;
    (四)未遵守标准防护原则,或者未执行操作规程和消毒管理制度,发生艾滋病医院感染或者医源性感染的;
    (五)未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的;
    (六)推诿、拒绝治疗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的其他疾病,或者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未提供咨询、诊断和治疗服务的;
    (七)未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进行医学随访的;
    (八)未按照规定对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及其婴儿提供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技术指导的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五十五条:医疗卫生机构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机构或者责任人员的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履行艾滋病监测职责的;(二)未按照规定免费提供咨询和初筛检测的;(三)对临时应急采集的血液未进行艾滋病检测,对临床用血艾滋病检测结果未进行核查,或者将艾滋病检测阳性的血液用于临床的;(四)未遵守标准防护原则,或者未执行操作规程和消毒管理制度,发生艾滋病医院感染或者医源性感染的;(五)未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的;(六)推诿、拒绝治疗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的其他疾病,或者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未提供咨询、诊断和治疗服务的;(七)未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进行医学随访的;(八)未按照规定对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及其婴儿提供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技术指导的。平泉市卫生健康局县级县级
132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违反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有关冷链储存、运输要求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直至撤职处分,责令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暂停一年以上十八个月以下执业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开除处分,并可以吊销接种单位的接种资格,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的执业证书。平泉市卫生健康局县级县级
133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未按照规定供应、接收、采购疫苗;(二)接种疫苗未遵守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三)擅自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八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直至撤职处分,责令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暂停一年以上十八个月以下执业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开除处分,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的执业证书:(一)未按照规定供应、接收、采购疫苗;(二)接种疫苗未遵守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三)擅自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平泉市卫生健康局县级县级
134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未按照规定提供追溯信息;(二)接收或者购进疫苗时未按照规定索取并保存相关证明文件、温度监测记录;(三)未按照规定建立并保存疫苗接收、购进、储存、配送、供应、接种、处置记录;(四)未按照规定告知、询问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有关情况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直至撤职处分,责令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开除处分,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的执业证书:(一)未按照规定提供追溯信息;(二)接收或者购进疫苗时未按照规定索取并保存相关证明文件、温度监测记录;
    (三)未按照规定建立并保存疫苗接收、购进、储存、配送、供应、接种、处置记录;(四)未按照规定告知、询问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有关情况。
平泉市卫生健康局县级县级
135对违反规定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擅自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持有的疫苗,并处违法持有的疫苗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平泉市卫生健康局县级县级
136对医疗卫生机构未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定消毒管理制度,未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未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的行政处罚《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平泉市卫生健康局县级县级
137对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未接受消毒技术培训、掌握消毒知识,未按规定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的行政处罚《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平泉市卫生健康局县级县级
138对医疗卫生机构购进消毒产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的行政处罚《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平泉市卫生健康局县级县级
139对医疗卫生机构的环境、物品不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排放废弃的污水、污物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运送传染病病人及其污染物品的车辆、工具未随时进行消毒处理的行政处罚《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平泉市卫生健康局县级县级
140对医疗卫生机构发生感染性疾病暴发、流行时,未及时报告当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未采取有效消毒措施的行政处罚《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平泉市卫生健康局县级县级
141对消毒产品的命名、标签(含说明书)不符合国家卫生计生委的有关规定;标签(含说明书)和宣传内容不真实,出现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效果的行政处罚《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平泉市卫生健康局县级县级
142对消毒服务机构违反规定,消毒后的物品未达到卫生标准和要求的行政处罚《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消毒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发生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消毒后的物品未达到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平泉市卫生健康局县级县级
143对医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处罚:
    (一)未建立或者未落实医院感染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规范;
    (二)未设立医院感染管理部门、分管部门以及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工作;
    (三)违反对医疗器械、器具的消毒工作技术规范;
    (四)违反无菌操作技术规范和隔离技术规范;
    (五)未对消毒药械和一次性医疗器械、器具的相关证明进行审核;
    (六)未对医务人员职业暴露提供职业卫生防护
《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一)未建立或者未落实医院感染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规范;(二)未设立医院感染管理部门、分管部门以及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工作;(三)违反对医疗器械、器具的消毒工作技术规范;(四)违反无菌操作技术规范和隔离技术规范;(五)未对消毒药械和一次性医疗器械、器具的相关证明进行审核;
    (六)未对医务人员职业暴露提供职业卫生防护。
平泉市卫生健康局县级县级
144对医疗机构提供性病诊疗服务时违反诊疗规范的行政处罚《性病防治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   医疗机构提供性病诊疗服务时违反诊疗规范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平泉市卫生健康局县级县级
145对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报告肺结核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肺结核疫情的;
    (二)非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发现确诊或者疑似肺结核患者,未按照规定进行转诊的;
    (三)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对肺结核患者或者疑似肺结核患者诊断治疗的,或者拒绝接诊的;
    (四)未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执行隔离消毒制度,对结核菌污染的痰液、污物和污水未进行卫生处理的;
    (五)故意泄露涉及肺结核患者、疑似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者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和资料的。
《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肺结核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报告肺结核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肺结核疫情的;(二)非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发现确诊或者疑似肺结核患者,未按照规定进行转诊的;(三)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对肺结核患者或者疑似肺结核患者诊断治疗的,或者拒绝接诊的;(四)未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执行隔离消毒制度,对结核菌污染的痰液、污物和污水未进行卫生处理的;(五)故意泄露涉及肺结核患者、疑似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者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和资料的。平泉市卫生健康局县级县级
146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处罚:
    (一)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不按规定进行消毒处理的;
    (二)造成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医源性感染、医院内感染、实验室感染或者致病性微生物扩散的;
    (三)生产、经营、使用消毒产品、隔离防护用品等不符合规定与标准,可能造成传染病的传播、扩散或者造成传染病的传播、扩散的;
    (四)拒绝、阻碍或者不配合现场调查、资料收集、采样检验以及监督检查的;
    (五)拒绝执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六)病人或者疑似病人故意传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造成他人感染的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有关单位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不按规定进行消毒处理的;(二)造成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医源性感染、医院内感染、实验室感染或者致病性微生物扩散的;(三)生产、经营、使用消毒产品、隔离防护用品等不符合规定与标准,可能造成传染病的传播、扩散或者造成传染病的传播、扩散的;(四)拒绝、阻碍或者不配合现场调查、资料收集、采样检验以及监督检查的;(五)拒绝执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六)病人或者疑似病人故意传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造成他人感染的。平泉市卫生健康局县级县级
147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处罚:
    (一)未按城市环境卫生设施标准修建公共卫生设施致使垃圾、粪便、污水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
    (二)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不按规定进行消毒处理的;
    (三)对被甲类和乙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污染的场所、物品未按照卫生防疫机构的要求实施必要的卫生处理的;
    (四)造成传染病的医源性感染、医院内感染、实验室感染和致病性微生物扩散的;
    (五)生产、经营、使用消毒药剂和消毒器械、卫生用品、卫生材料、一次性医疗器材、隐形眼镜、人造器官等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可能造成传染病的传播、扩散或者造成传染病的传播、扩散的;
    (六)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
    (七)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故意传播传染病,造成他人感染的;
    (八)甲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乙类传染病中艾滋病、肺炭疽病人拒绝进行隔离治疗的;
    (九)招用流动人员的用工单位,未向卫生防疫机构报告并未采取卫生措施,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的;
    (十)违章养犬或者拒绝、阻挠捕杀违章犬,造成咬伤他人或者导致人群中发生狂犬病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至十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三)未按城市环境卫生设施标准修建公共卫生设施致使垃圾、粪便、污水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四)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不按规定进行消毒处理的;(五)对被甲类和乙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污染的场所、物品未按照卫生防疫机构的要求实施必要的卫生处理的;(六)造成传染病的医源性感染、医院内感染、实验室感染和致病性微生物扩散的;(七)生产、经营、使用消毒药剂和消毒器械、卫生用品、卫生材料、一次性医疗器材、隐形眼镜、人造器官等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可能造成传染病的传播、扩散或者造成传染病的传播、扩散的;(八)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九)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故意传播传染病,造成他人感染的;(十)甲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乙类传染病中艾滋病、肺炭疽病人拒绝进行隔离治疗的;(十一)招用流动人员的用工单位,未向卫生防疫机构报告并未采取卫生措施,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的;
    (十二)违章养犬或者拒绝、阻挠捕杀违章犬,造成咬伤他人或者导致人群中发生狂犬病的。
平泉市卫生健康局县级县级
148对单位和个人非法经营、出售用于预防传染病菌苗、疫苗等生物制品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六十九条:单位和个人非法经营、出售用于预防传染病菌苗、疫苗等生物制品的,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处相当出售金额3倍以下的罚款,危害严重,出售金额不满5000元的,以5000元计算;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根据情节,可以给予行政处分。平泉市卫生健康局县级县级
149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用水,使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出厂的餐具、饮具未按规定检验合格并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或者未按规定在独立包装上标注相关内容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一)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者未按规定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进行检验;(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或者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四)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六)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七)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八)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者未按备案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九)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未将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方、标签等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十)特殊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建立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或者未定期提交自查报告;(十一)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或者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十二)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十三)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用水,使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出厂的餐具、饮具未按规定检验合格并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或者未按规定在独立包装上标注相关内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河北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六十六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企业违反本规定,情节轻微的,不予处罚,分别由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依照职责责令限期整改,记录在案;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公布名单;停业整顿到期经验收合格,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发生食品安全事故以及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许可证、营业执照或者取消备案。
平泉市卫生健康局县级县级已下放至乡镇
150对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涉水产品、消毒产品的行政处罚《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条第二款: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生产、销售产品需要取得许可证照或者需要经过认证的,应当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构成非法经营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河北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九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和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和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非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平泉市卫生健康局县级县级
151对未取得许可证照从事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的和人体健康、生命安全有关的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条第四款: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照而未取得许可证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平泉市卫生健康局县级县级
152对涉水产品、消毒产品生产者生产产品所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不符合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行政处罚《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四条第二款:违反前款规定,违法使用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2万元罚款;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构成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平泉市卫生健康局县级县级
153对集中式供水单位安排未取得体检合格证的人员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或安排患有有碍饮用水卫生疾病的或病原携带者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的行政处罚《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集中式供水单位安排未取得体检合格证的人员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或安排患有有碍饮用水卫生疾病的或病原携带者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对供水单位处以2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河北省城镇供水用水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三款、第十四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和第四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供水或者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平泉市卫生健康局县级县级
154对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修建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或进行有碍水源水质卫生的作业的行政处罚《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2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修建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或进行有碍水源水质卫生的作业的。平泉市卫生健康局县级县级
155对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项目未经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参加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供水的行政处罚《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2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二)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项目未经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参加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供水的。平泉市卫生健康局县级县级
156对供水单位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擅自供水的行政处罚《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2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三)供水单位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擅自供水的;平泉市卫生健康局县级县级
157对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行政处罚《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2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四)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
    《河北省城镇供水用水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三款、第十四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和第四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供水或者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河北省农村供水用水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供水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平泉市卫生健康局县级县级
158对生产或者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行政处罚《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或者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进,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或处以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平泉市卫生健康局县级县级
159对现场制售水设备经营单位或个人不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的行政处罚《河北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九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和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和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非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平泉市卫生健康局县级县级
160对现场制售水设备经营单位或个人不遵守巡查、自检、公示等有关规定的处罚《河北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九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和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和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非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平泉市卫生健康局县级县级
161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已取得许可证的,原发证部门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平泉市卫生健康局县级县级
162建设单位或者医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
          (二)医疗机构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未按照规定提交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开工建设的;
          (三)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四)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或者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
          (五)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
          (六)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和使用前,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验收合格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   (二)医疗机构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未按照规定提交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开工建设的;   (三)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四)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或者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   (五)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 (六)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和使用前,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验收合格的。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条:医疗机构违反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竣工验收有关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二)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三)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四)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五)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和使用前,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本办法规定验收合格的。
平泉市卫生健康局县级县级
163对用人单位或医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罚
          (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的;
        (二)未采取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
        (三)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
          (四)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的;
          (五)国内首次使用或者首次进口与职业病危害有关的化学材料,未按照规定报送毒性鉴定资料以及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口的文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的; (二)未采取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   (三)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   (四)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的; (五)国内首次使用或者首次进口与职业病危害有关的化学材料,未按照规定报送毒性鉴定资料以及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口的文件的。第八十七条: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认可或者登记机关取消其相应的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出资质认可或者诊疗项目登记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或者职业病诊断的; (二)不按照本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 (三)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的;(二)未按照规定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或者未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三)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四)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的;(五)未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的;(六)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七)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体防护采取有效的指导、督促措施的;
    (八)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未按照规定存档、上报和公布的。
平泉市卫生健康局县级县级
164用人单位或医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
          (二)未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
        (三)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
          (四)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
          (五)未依照本法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七十一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 (二)未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   (三)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 (四)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   (五)未依照本法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第八十七条: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的规定实施。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二)未实施由专人负责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三)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四)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五)未按照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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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对用人单位或医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罚:
          (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
          (二)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
          (三)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未按照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或者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
          (四)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
        (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未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的;
          (六)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
          (七)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
          (八)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
        (九)拒绝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
          (十)隐瞒、伪造、篡改、毁损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等相关资料,或者拒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的;
          (十一)未按照规定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和职业病病人的医疗、生活保障费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   (二)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   (三)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未按照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或者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   (四)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   (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未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的;   (六)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   (七)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   (八)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 (九)拒绝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   (十)隐瞒、伪造、篡改、毁损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等相关资料,或者拒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的;   (十一)未按照规定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和职业病病人的医疗、生活保障费用的。第八十七条: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的规定实施。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五十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二)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劳动者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劳动者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三)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劳动者职业病防护用品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或者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四)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现状评价的;(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未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的;(六)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七)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八)拒绝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九)隐瞒、伪造、篡改、毁损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等相关资料,或者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要资料的;(十)未按照规定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和职业病病人的医疗、生活保障费用的。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规定进行处理:(一)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二)拒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的;(三)未按照规定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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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6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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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对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弄虚作假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疑似职业病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五十七条:职业病诊断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一)未建立职业病诊断管理制度的;(二)未按照规定向劳动者公开职业病诊断程序的;(三)泄露劳动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四)未按照规定参加质量控制评估,或者质量控制评估不合格且未按要求整改的;(五)拒不配合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第六十一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规定进行处理:(一)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二)拒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的;(三)未按照规定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弄虚作假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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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8对医疗机构或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
          (一)隐瞒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的;
        (二)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的;
          (三)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放射工作场所或者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
          (四)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
          (五)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
          (六)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的;
          (七)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
        (八)违章指挥和强令劳动者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一)隐瞒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的;(二)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的;(三)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放射工作场所或者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   (四)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五)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六)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的;(七)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八)违章指挥和强令劳动者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第八十七条: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的规定实施。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一)隐瞒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的;(二)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的;(三)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或者放射工作场所不符合法律有关规定的;(四)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五)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六)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的;(七)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八)违章指挥和强令劳动者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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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9对医疗机构或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已经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已经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八十七条: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的规定实施。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用人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已经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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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对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可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九条: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可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可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疾病预防控制主管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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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对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处罚
        (一)超出资质认可或者诊疗项目登记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或者职业病诊断的;
      (二)不按照本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
      (三)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条: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认可或者登记机关取消其相应的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超出资质认可或者诊疗项目登记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或者职业病诊断的;(二)不按照本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三)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疾病预防控制主管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资质认可机关取消其资质认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超出资质认可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二)未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三)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职业病诊断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其作出的职业病诊断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第八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理:(一)超出诊疗项目登记范围从事职业病诊断的;(二)不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
    (三)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平泉市卫生健康局县级县级
172医疗机构或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实行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工作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的;
    (二)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未接受职业卫生培训的;
    (三)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实行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工作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的;(二)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未接受职业卫生培训的;(三)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平泉市卫生健康局县级县级
173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行政处罚《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平泉市卫生健康局县级县级
174县级以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不履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规定的职责,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弄虚作假、玩忽职守的行政处罚;
    技术评审专家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技术评审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玩忽职守的行政处罚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弄虚作假、玩忽职守,依法给予相应处分。
    技术评审专家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技术评审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玩忽职守的,撤销其技术评审专家资格,终身不得再进入专家库。
平泉市卫生健康局县级县级
175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处罚: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的;
    (二)未按规定向技术服务所在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相关信息的;
    (三)未按规定在网上公开职业卫生技术报告相关信息的;
    (四)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疾病预防控制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的;(二)未按规定向技术服务所在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相关信息的;(三)未按规定在网上公开职业卫生技术报告相关信息的;(四)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平泉市卫生健康局县级县级
176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
    (一)未按标准规范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或者擅自更改、简化服务程序和相关内容;
    (二)未按规定实施委托检测的;
    (三)转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项目的;
    (四)未按规定以书面形式与用人单位明确技术服务内容、范围以及双方责任的;
    (五)使用非本机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的;
    (六)安排未达到技术评审考核评估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参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疾病预防控制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标准规范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或者擅自更改、简化服务程序和相关内容;(二)未按规定实施委托检测的;(三)转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项目的;(四)未按规定以书面形式与用人单位明确技术服务内容、范围以及双方责任的;(五)使用非本机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的;(六)安排未达到技术评审考核评估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参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平泉市卫生健康局县级县级
177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
    (一)在职业卫生技术报告或者有关原始记录上代替他人签字的;
    (二)未参与相应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事项而在技术报告或者有关原始记录上签字的;
    (三)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疾病预防控制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一)在职业卫生技术报告或者有关原始记录上代替他人签字的;(二)未参与相应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事项而在技术报告或者有关原始记录上签字的;(三)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平泉市卫生健康局县级县级
178对医疗机构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一)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二)未办理诊疗科目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校验的;(三)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放射诊疗项目或者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一)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二)未办理诊疗科目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校验的;(三)   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放射诊疗项目或者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平泉市卫生健康局县级县级
179对医疗机构使用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行政处罚《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医疗机构使用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平泉市卫生健康局县级县级
180对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
    (一) 购置、使用不合格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的;
    (二) 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防护装置和个人防护用品的;
    (三) 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设备、工作场所及防护设施进行检测和检查的;
    (四) 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剂量和健康档案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医疗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   购置、使用不合格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的;(二) 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防护装置和个人防护用品的;(三)   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设备、工作场所及防护设施进行检测和检查的;(四)   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剂量和健康档案的;(五) 发生放射事件并造成人员健康严重损害的;(六)   发生放射事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七) 违反本规定的其他情形。平泉市卫生健康局县级县级
181对放射工作单位违反规定未给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的处罚《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放射工作单位违反本办法,未给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平泉市卫生健康局县级县级
182对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职业健康检查的处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职业健康检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平泉市卫生健康局县级县级
183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罚
    (一)未指定主检医师或者指定的主检医师未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
    (二)未按要求建立职业健康检查档案的;
    (三)未履行职业健康检查信息报告义务的;
    (四)未按照相关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规定开展工作的;
    (五)违反本办法其他有关规定的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指定主检医师或者指定的主检医师未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二)未按要求建立职业健康检查档案的;(三)未履行职业健康检查信息报告义务的;(四)未按照相关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规定开展工作的;(五)违反本办法其他有关规定的。平泉市卫生健康局县级县级
184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未按规定参加实验室比对或者职业健康检查质量考核工作,或者参加质量考核不合格未按要求整改仍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处罚《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未按规定参加实验室比对或者职业健康检查质量考核工作,或者参加质量考核不合格未按要求整改仍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平泉市卫生健康局县级县级
185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备案开展职业病诊断的处罚《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备案开展职业病诊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平泉市卫生健康局县级县级
186职业病诊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罚:
    (一)未建立职业病诊断管理制度的;
    (二)未按照规定向劳动者公开职业病诊断程序的;
    (三)泄露劳动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参加质量控制评估,或者质量控制评估不合格且未按要求整改的;
    (五)拒不配合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    职业病诊断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一)未建立职业病诊断管理制度的;(二)未按照规定向劳动者公开职业病诊断程序的;(三)泄露劳动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四)未按照规定参加质量控制评估,或者质量控制评估不合格且未按要求整改的;(五)拒不配合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平泉市卫生健康局县级县级
187对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查验服务人员的健康合格证明或者允许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服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在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的处罚《艾滋病防治条例》第六十一条: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查验服务人员的健康合格证明或者允许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服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在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依法吊销其执业许可证件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二)未获得“健康合格证”,而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平泉市卫生健康局县级县级已下放至乡镇
188对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而继续营业、未获得"健康合格证"而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拒绝卫生监督、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处罚《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一)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而继续营业的;(二)未获得“健康合格证”,而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三)拒绝卫生监督的;(四)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罚款一律上交国库。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擅自营业曾受过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处罚的;(二)擅自营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三)以涂改、转让、倒卖、伪造的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对涂改、转让、倒卖有效卫生许可证的,由原发证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予以注销。第三十七条: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一)未按照规定建立卫生管理制度、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或者未建立卫生管理档案的;(二)未按照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或者安排未经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考核的从业人员上岗的;(三)未按照规定设置与其经营规模、项目相适应的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上述设施设备,或者挪作他用的;(四)未按照规定配备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的;(五)未按照规定索取公共卫生用品检验合格证明和其他相关资料的;(六)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办理预防性卫生审查手续的;(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未经卫生检测或者评价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八)未按照规定公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卫生检测结果和卫生信誉度等级的;第三十八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平泉市卫生健康局县级县级已下放至乡镇
189对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的处罚《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项: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一)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的;平泉市卫生健康局县级县级已下放至乡镇
190对公共场所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处罚《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二)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平泉市卫生健康局县级县级已下放至乡镇
191对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建立卫生管理制度、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或者未建立卫生管理档案的;
      (二)未按照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或者安排未经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考核的从业人员上岗的;
      (三)未按照规定设置与其经营规模、项目相适应的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上述设施设备,或者挪作他用的;
    (四)未按照规定配备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的;
      (五)未按照规定索取公共卫生用品检验合格证明和其他相关资料的;
      (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未经卫生检测或者评价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
      (八)未按照规定公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卫生检测结果和卫生信誉度等级的;
      (九)未按照规定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复核手续的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   七条;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一)未按照规定建立卫生管理制度、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或者未建立卫生管理档案的;(二)未按照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或者安排未经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考核的从业人员上岗的;(三)未按照规定设置与其经营规模、项目相适应的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上述设施设备,或者挪作他用的;(四)未按照规定配备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的;(五)未按照规定索取公共卫生用品检验合格证明和其他相关资料的;(六)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办理预防性卫生审查手续的;(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未经卫生检测或者评价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八)未按照规定公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卫生检测结果和卫生信誉度等级的;平泉市卫生健康局县级县级已下放至乡镇
192对公共场所经营者对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导致危害扩大,或者隐瞒、缓报、谎报的处罚《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对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导致危害扩大,或者隐瞒、缓报、谎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平泉市卫生健康局县级县级已下放至乡镇
193对学校教学建筑、环境噪声、室内微小气候、采光、照明等环境质量以及黑板、课桌椅的设置、厕所和洗手设施、体育场地和器材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处罚《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未经卫生行政部门许可新建、改建、扩建校舍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施工或者限期改建。平泉市卫生健康局县级县级
194组织学生参加劳动,致使学生健康受到损害的处罚《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致使学生健康受到损害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进。平泉市卫生健康局县级县级
195对供学生使用的文具、娱乐器具、保健用品,不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的处罚《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会同工商行政部门没收其不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的物品,并处以非法所得两倍以下的罚款平泉市卫生健康局县级县级
196对托幼机构未按要求设立保健室、卫生室或者配备卫生保健人员等情形的处罚《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托幼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一)未按要求设立保健室、卫生室或者配备卫生保健人员的;(二)聘用未进行健康检查或者健康检查不合格的工作人员的;(三)未定期组织工作人员健康检查的;(四)招收未经健康检查或健康检查不合格的儿童入托幼机构的;(五)未严格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开展卫生保健工作的。平泉市卫生健康局县级县级
197托幼机构违反托育服务相关标准和规范的处罚《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托幼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一)未按要求设立保健室、卫生室或者配备卫生保健人员的;(二)聘用未进行健康检查或者健康检查不合格的工作人员的;(三)未定期组织工作人员健康检查的;(四)招收未经健康检查或健康检查不合格的儿童入托幼机构的;(五)未严格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开展卫生保健工作的。平泉市卫生健康局县级县级
198托育机构违反托育服务相关标准和规范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托育机构违反托育服务相关标准和规范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托育服务,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平泉市卫生健康局县级县级
199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违反《疫苗管理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以外的违反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行为,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八十六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可以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直至撤职处分,责令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开除处分,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的执业证书。平泉市卫生健康局县级县级
200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疫苗安全事件等,或者未按照规定对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组织调查、诊断等的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及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八十九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疫苗安全事件等,或者未按照规定对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组织调查、诊断等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接种单位、医疗机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医疗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直至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开除处分,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的执业证书。平泉市卫生健康局县级县级
201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指定擅自从事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工作、从事非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工作不符合条件或者未备案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指定擅自从事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工作、从事非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工作不符合条件或者未备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持有的疫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平泉市卫生健康局县级县级
202对医疗机构、专业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瞒报、谎报、缓报、漏报,授意他人瞒报、谎报、缓报,或者阻碍他人报告传染病、动植物疫病或者不明原因的聚集性疾病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医疗机构、专业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瞒报、谎报、缓报、漏报,授意他人瞒报、谎报、缓报,或者阻碍他人报告传染病、动植物疫病或者不明原因的聚集性疾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可以依法暂停一定期限的执业活动直至吊销相关执业证书。平泉市卫生健康局县级县级
203对从事国家禁止的生物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活动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从事国家禁止的生物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科学技术、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技术资料和用于违法行为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处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依法禁止一定期限内从事相应的生物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活动,吊销相关许可证件;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相应的生物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活动,依法吊销相关执业证书。平泉市卫生健康局县级县级
204对从事生物技术研究、开发活动未遵守国家生物技术研究开发安全管理规范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从事生物技术研究、开发活动未遵守国家生物技术研究开发安全管理规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止研究、开发活动,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平泉市卫生健康局县级县级
205对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未在相应等级的实验室进行,或者高等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未经批准从事高致病性、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未在相应等级的实验室进行,或者高等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未经批准从事高致病性、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监督其将用于实验活动的病原微生物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处分。平泉市卫生健康局县级县级
206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处罚,(一)购买或者引进列入管控清单的重要设备、特殊生物因子未进行登记,或者未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
    (二)个人购买或者持有列入管控清单的重要设备或者特殊生物因子;
    (三)个人设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或者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
    (四)未经实验室负责人批准进入高等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购买或者引进列入管控清单的重要设备、特殊生物因子未进行登记,或者未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二)个人购买或者持有列入管控清单的重要设备或者特殊生物因子;(三)个人设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或者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四)未经实验室负责人批准进入高等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平泉市卫生健康局县级县级
207对未经批准,擅自引进外来物种的;未经批准,擅自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引进外来物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没收引进的外来物种,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平泉市卫生健康局县级县级
平泉市卫生健康领域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4年版)
序号省级主管部门事项名称设定和实施依据审批层级实施机关监管主体事项备注
1省卫生健康委乡村医生执业注册《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县级平泉市卫生健康局平泉市卫生健康局已下放至乡镇
平泉市卫生健康领域行政强制事项清单(2024年版)
序号事项名称实施依据实施主体事项备注
法定实施主体行使层级第一责任层级
1对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存在安全隐患的单位实行强制措施,对有证据证明可能流入非法渠道的,进行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六十条:对已经发生滥用,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采取在一定期限内中止生产、经营、使用或者限定其使用范围和用途等措施。对不再作为药品使用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撤销其药品批准文号和药品标准,并予以公布。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发现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存在安全隐患时,应当责令其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对有证据证明可能流入非法渠道的,应当及时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在7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并通报同级公安机关。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未依照规定购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应当及时通报同级卫生主管部门。接到通报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立即调查处理。必要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定点批发企业中止向该医疗机构销售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平泉市卫生健康局县级县级
2对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或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采取控制措施的行政强制《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发生因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的事故有可能发生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临时控制措施,疏散人员,控制现场,并根据需要责令暂停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作业。平泉市卫生健康局县级县级
3对查封或暂扣涉嫌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的场所、设备、运输工具和物品的行政强制《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对有关单位进行实地检查,了解情况,现场监测,调查取证;(二)查阅或者复制医疗废物管理的有关资料,采集样品;(三)责令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四)查封或者暂扣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场所、设备、运输工具和物品;(五)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第四十条:发生因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的事故有可能发生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临时控制措施,疏散人员,控制现场,并根据需要责令暂停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作业。平泉市卫生健康局县级县级
4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处理的行政强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三十四条: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可以对食物和水源采取控制措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突发事件现场等采取控制措施,宣传突发事件防治知识,及时对易受感染的人群和其他易受损害的人群采取应急接种、预防性投药、群体防护等措施。
      《河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突发事件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卫生监督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指定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专业机构,负责对突发事件进行调查处理。
    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对突发事件调查、现场勘验,采取控制措施,确定危害程度,作出评价报告。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对突发事件进行流行病学调查、现场监测、实验室诊断,查明原因,并提出控制措施建议。
平泉市卫生健康局县级县级
5对在履行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职责时,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五条规定,采取封闭公共饮用水源、封存食品以及相关物品或者暂停销售的临时控制措施的行政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发现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如不及时采取控制措施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可以采取封闭公共饮用水源、封存食品以及相关物品或者暂停销售的临时控制措施,并予以检验或者进行消毒。经检验,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应当予以销毁;对未被污染的食品或者经消毒后可以使用的物品,应当解除控制措施。平泉市卫生健康局县级县级
6对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危害状态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时的临时控制措施的行政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四条: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危害状态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时,卫生行政部门可以采取下列临时控制措施:   (一)责令暂停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 (二)封存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材料和设备; (三)组织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   在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危害状态得到有效控制后,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解除控制措施平泉市卫生健康局县级县级
7对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消毒、涉水产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的行政强制《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十五条: 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各自产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下列职权:(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三)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四)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平泉市卫生健康局县级县级
8对封闭病原微生物污染的实验室或者可能造成病原微生物扩散的场所的行政强制《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接到关于实验室发生工作人员感染事故或者病原微生物泄漏事件的报告,或者发现实验室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造成实验室感染事故的,应当立即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医疗机构以及其他有关机构依法采取下列预防、控制措施:(一)封闭被病原微生物污染的实验室或者可能造成病原微生物扩散的场所;(二)开展流行病学调查;(三)对病人进行隔离治疗,对相关人员进行医学检查;(四)对密切接触者进行医学观察;(五)进行现场消毒;(六)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采取隔离、扑杀等措施;(七)其他需要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平泉市卫生健康局县级县级
9对封存有证据证明可能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物品的行政强制《艾滋病防治条例》第四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可以封存有证据证明可能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物品,并予以检验或者进行消毒。经检验,属于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物品,应当进行卫生处理或者予以销毁;对未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物品或者经消毒后可以使用的物品,应当及时解除封存。平泉市卫生健康局县级县级
平泉市卫生健康领域行政检查事项清单(2024年版)
序号事项名称实施依据实施主体事项备注
法定实施主体行使层级第一责任层级
1对医疗卫生人员执业行为的行政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四条: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医师管理工作。国务院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中医药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医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中医药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医师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八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精神卫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精神卫生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民政、公安、教育、医疗保障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精神卫生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医药服务的监督检查,并将下列事项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
    (一)中医医疗机构、中医医师是否超出规定的范围开展医疗活动;
    (二)开展中医药服务是否符合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制定的中医药服务基本要求;
    (三)中医医疗广告发布行为是否符合本法的规定。
    中医药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八十六条:国家建立健全机构自治、行业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医疗卫生综合监督管理体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对医疗卫生行业实行属地化、全行业监督管理。                                                              《护士条例》第三十一条:护士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护士执业证书:
    (一)发现患者病情危急未立即通知医师的;
    (二)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未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提出或者报告的;
    (三)泄露患者隐私的;
    (四)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不服从安排参加医疗救护的。
    护士在执业活动中造成医疗事故的,依照医疗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检查乡村医生执业情况,收集村民对乡村医生业务水平、工作质量的评价和建议,接受村民对乡村医生的投诉,并进行汇总、分析。汇总、分析结果与乡村医生接受培训的情况作为对乡村医生进行考核的主要内容。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尊重中国的风俗习惯。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第十二条:港澳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应当按照《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和卫生部有关规定接受定期考核。
      《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及执业工作的管理。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执业管理。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实施细则。
平泉市卫生健康局县级县级
2对医疗机构执业行为的行政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四条: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医师管理工作。国务院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中医药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医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中医药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医师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八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精神卫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精神卫生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民政、公安、教育、医疗保障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精神卫生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医药服务的监督检查,并将下列事项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
    (一)中医医疗机构、中医医师是否超出规定的范围开展医疗活动;
    (二)开展中医药服务是否符合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制定的中医药服务基本要求;
    (三)中医医疗广告发布行为是否符合本法的规定。
    中医药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八十六条:国家建立健全机构自治、行业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医疗卫生综合监督管理体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对医疗卫生行业实行属地化、全行业监督管理。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军队的医疗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六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主管部门)和外经贸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第三十条:县以上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灾害事故医疗救援工作管理办法》第四条: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灾害事故医疗救援工作。
    《医疗机构预检分诊管理办法》第十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预检分诊工作的监督管理,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应当依法查处。
      《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第四条: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规划和指导全国院前医疗急救体系建设,监督管理全国院前医疗急救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规划和实施本辖区院前医疗急救体系建设,监督管理本辖区院前医疗急救工作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医疗广告的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医疗广告的审查,并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师外出会诊的监督管理。
平泉市卫生健康局县级县级
3对医疗机构使用药品、器械的行政检查《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对执业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分别对使用环节的医疗器械质量和医疗器械使用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铁路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海关,应当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价格以及进口、出口的监督检查;对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或者走私易制毒化学品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前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查看现场、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记录有关情况、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必要时,可以临时查封有关场所。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物品,不得拒绝或者隐匿。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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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医疗技术管理的行政检查《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四条: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人体器官移植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人体器官移植的监督管理工作。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四条:卫生部(含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主管全国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美容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第三十九条:国家卫生健康委会同有关部门共同负责全国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伦理审查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教育等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伦理审查的监督管理。
    主要监督检查以下内容:
    (一)机构是否按照要求设立伦理审查委员会,并进行备案;
    (二)机构是否为伦理审查委员会提供充足经费,配备的专兼职工作人员、设备、场所及采取的有关措施是否可以保证伦理审查委员会独立开展工作;
    (三)伦理审查委员会是否建立健全利益冲突管理机制;
    (四)伦理审查委员会是否建立伦理审查制度;
    (五)伦理审查内容和程序是否符合要求;
    (六)审查的研究是否如实、及时在国家医学研究登记备案信息系统上传、更新信息;
    (七)伦理审查结果执行情况;
    (八)伦理审查文档管理情况;
    (九)伦理审查委员会委员的伦理培训、学习情况;
    (十)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相关内容。
    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与同级政府各相关部门建立有效机制,加强工作会商与信息沟通。
      《干细胞临床研究管理办法(试行)》第四十四条: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对医疗机构所开展的干细胞临床研究项目进行定期监督检查、随机抽查、有因检查等,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处理意见。
      《医疗卫生机构开展临床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开展临床研究项目的监督管理。发现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应当责令其立即停止该研究,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及处分。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四条:卫生部主管全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应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日常监督管理。
    《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医疗机构开展人体器官移植,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严格遵守医学和伦理学原则,严格根据患者病情选择适宜治疗方案,严格掌握人体器官移植的适应证。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医学伦理学原则的,不得开展人体器官移植。
      《医疗机构临床试验室管理办法》第四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临床试验室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医疗机构临床试验室的监督管理工作。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六条:医疗机构对本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和管理承担主体责任。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技术服务应当与其技术能力相适应。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是本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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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对医疗文书的行政检查《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军队的医疗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处方管理办法》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平泉市卫生健康局县级县级
6对医疗质量的行政检查《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六条: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医疗机构做好医疗纠纷的预防和处理工作,引导医患双方依法解决医疗纠纷。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作出行政处理。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第三条: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全国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工作。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军队卫生主管部门分别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中医和军队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加强日常管理和考评。
平泉市卫生健康局县级县级
7对精神卫生的行政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八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精神卫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精神卫生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民政、公安、教育、医疗保障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精神卫生工作。平泉市卫生健康局县级县级
8对中医药的行政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医药服务的监督检查,并将下列事项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
    (一)中医医疗机构、中医医师是否超出规定的范围开展医疗活动;
    (二)开展中医药服务是否符合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制定的中医药服务基本要求;
    (三)中医医疗广告发布行为是否符合本法的规定。
    中医药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中医诊所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医诊所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医诊所的备案工作。
    《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医疗气功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中医药行政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医疗气功的监督管理。
平泉市卫生健康局县级县级
9对献血工作、采供血、临床用血及原料血浆采集供应行为和单采血浆站的行政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监督管理献血工作。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全国的原料血浆的采集、供应和血液制品的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原料血浆的采集、供应和血液制品的生产、经营活动,依照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职责实施监督管理。                                               
      《血站管理办法》第六条:国家卫生计生委主管全国血站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血站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采供血活动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临床用血储存、配送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
    (二)对下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血站管理职责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辖区内血站执业活动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组织开展对采供血质量的不定期抽检;
    (四)对辖区内临床供血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五)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第五条: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全国单采血浆站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单采血浆站的监督管理工作。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第二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监督管理。
   
   
平泉市卫生健康局县级县级
10对医院感染管理工作的行政检查《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第四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医院感染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院感染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对医疗机构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医院感染管理的规章制度及落实情况;
    (二)针对医院感染危险因素的各项工作和控制措施;
    (三)消毒灭菌与隔离、医疗废物管理及医务人员职业卫生防护工作状况;
    (四)医院感染病例和医院感染暴发的监测工作情况;
    (五)现场检查。 :
平泉市卫生健康局县级县级
11对母婴保健工作的行政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依照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对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实施许可,并核发相应的许可证书;
    (二)对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违反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四)负责母婴保健工作监督管理的其他事项。
平泉市卫生健康局县级县级
12对托育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行政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条: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第六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平泉市卫生健康局县级县级
13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的行政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九条第二款: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职责分工,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从事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中的疾病防治工作,以及工作人员的卫生防护等情况进行定期监督检查或者不定期的抽查。
      《河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卫生健康、生态环境、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医疗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置的监督管理。
平泉市卫生健康局县级县级
14对医院感染管理工作的行政检查《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第四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医院感染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十九条:对医疗机构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一)医院感染管理的规章制度及落实情况;(二)针对医院感染危险因素的各项工作和控制措施;(三)消毒灭菌与隔离、医疗废物管理及医务人员职业卫生防护工作状况;(四)医院感染病例和医院感染暴发的监测工作情况;(五)现场检查。平泉市疾病预防控制局县级县级
15对传染病防治工作的行政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履行下列监督检查职责:(一)对下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履行本法规定的传染病防治职责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的传染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三)对采供血机构的采供血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及其生产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对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以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进行监督检查;(五)对传染病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的采集、保藏、携带、运输、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六)对公共场所和有关单位的卫生条件和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对传染病防治重大事项的处理。
平泉市疾病预防控制局县级县级
16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的行政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第十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生物安全工作负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生物安全相关工作。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开展生物安全监督检查工作,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如实说明情况,提供资料,不得拒绝、阻挠。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分工,履行下列职责:(一)对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的采集、运输、储存进行监督检查;(二)对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是否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监督检查;(三)对实验室或者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培训、考核其工作人员以及上岗人员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四)对实验室是否按照有关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主要通过检查反映实验室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标准和要求的记录、档案、报告,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平泉市卫生健康局、平泉市疾病预防控制局县级县级
17对艾滋病防治工作的行政检查《艾滋病防治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艾滋病防治工作,建立健全艾滋病防治工作协调机制和工作责任制,对有关部门承担的艾滋病防治工作进行考核、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艾滋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平泉市疾病预防控制局县级县级
18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工作的行政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七十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疫苗研制、生产、流通和预防接种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监督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等依法履行义务。平泉市疾病预防控制局县级县级
19对消毒工作的行政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履行下列监督检查职责:(一)对下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履行本法规定的传染病防治职责进行监督检查;(二)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的传染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三)对采供血机构的采供血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四)对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及其生产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对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以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进行监督检查;(五)对传染病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的采集、保藏、携带、运输、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六)对公共场所和有关单位的卫生条件和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对传染病防治重大事项的处理。
平泉市疾病预防控制局县级县级
20对餐饮具集中消毒企业的行政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八条: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作业场所、清洗消毒设备或者设施,用水和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符合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其他国家标准、卫生规范。
      《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规范(试行)》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地方各级工商行政部门通报的获得工商营业执照的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实施日常卫生监督管理,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一)对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进行现场监督检查;(二)对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餐饮具进行卫生监督抽检;(三)依法查处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规范的行为。
      《河北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农业行政、林业行政、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商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以下统称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平泉市疾病预防控制局县级县级
21对结核病防治工作的行政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履行下列监督检查职责:(一)对下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履行本法规定的传染病防治职责进行监督检查;(二)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的传染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三)对采供血机构的采供血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四)对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及其生产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对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以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进行监督检查;(五)对传染病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的采集、保藏、携带、运输、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六)对公共场所和有关单位的卫生条件和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对传染病防治重大事项的处理。
    《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结核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结核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对结核病防治工作行使下列监管职责:(一)对结核病的预防、患者发现、治疗管理、疫情报告及监测等管理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管;(二)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限期进行改进,依法查处;(三)负责预防与控制结核病的其他监管事项。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要重点加强对相关单位以下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监管:(一)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的诊断、治疗、管理和信息录入等工作;(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结核病疫情监测与处置、流行病学调查、高发和重点行业人群防治、实验室检测和质量控制、实验室生物安全、督导、培训和健康促进等工作;(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转诊、追踪、患者督导管理和健康教育等工作;(四)非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的结核病疫情报告、转诊、培训、健康教育等工作。
平泉市疾病预防控制局县级县级
22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行政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九条:国家实行职业卫生监督制度。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确定的职责,负责全国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统称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第六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依据职责划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第八十七条: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的规定实施。平泉市卫生健康局、平泉市疾病预防控制局县级县级
23对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的行政检查《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五条:国家卫生健康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全国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三十八条: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用人单位执行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监督检查下列内容:(一)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情况;(二)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建立、落实及公布情况;(三)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工作岗位的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情况;(四)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制度落实情况;(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情况;(六)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检测、评价及结果报告和公布情况;(七)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的配置、维护、保养情况,以及职业病防护用品的发放、管理及劳动者佩戴使用情况;(八)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危害后果警示、告知情况;(九)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情况;(十)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情况;(十一)提供劳动者健康损害与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关系等相关资料的情况;(十二)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平泉市卫生健康局、平泉市疾病预防控制局县级县级
24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行政检查《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三条: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全国范围内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监督管理;结合职业病防治工作实际需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加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能力建设,并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辖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监督管理。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做好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一)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执行情况;(二)按照备案的类别和项目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情况;(三)外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情况;(四)职业健康检查质量控制情况;(五)职业健康检查结果、疑似职业病的报告与告知以及职业健康检查信息报告情况;(六)职业健康检查档案管理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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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对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行政检查《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三条: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全国范围内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一)法律法规、标准的执行情况;(二)规章制度建立情况;(三)备案的职业病诊断信息真实性情况;(四)按照备案的诊断项目开展职业病诊断工作情况;(五)开展职业病诊断质量控制、参加质量控制评估及整改情况;(六)人员、岗位职责落实和培训情况;(七)职业病报告情况。平泉市卫生健康局、平泉市疾病预防控制局县级县级
26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行政检查《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七条: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疾控局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指导全国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主管部门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是否以书面形式与用人单位明确技术服务内容、范围以及双方的责任;(二)是否按照标准规范要求开展现场调查、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现场采样、现场检测、样品管理、实验室分析、数据处理及应用、危害程度评价、防护措施及其效果评价、技术报告编制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三)技术服务内部审核、原始信息记录等是否规范;(四)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档案是否完整;(五)技术服务过程是否存在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情况;(六)是否按照规定向技术服务所在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相关信息;(七)是否按照规定在网上公开职业卫生技术报告相关信息;(八)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主管部门在对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加强对有关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提供的职卫生技术服务进行延伸检查。
平泉市卫生健康局、平泉市疾病预防控制局县级县级
27对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行政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九条:国家实行职业卫生监督制度。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确定的职责,负责全国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统称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第六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依据职责划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四条:卫生部负责全国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平泉市卫生健康局、平泉市疾病预防控制局县级县级
28对放射诊疗机构的行政检查《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开展放射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一)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等情况;(二)放射诊疗规章制度和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等制度的落实情况;(三)健康监护制度和防护措施的落实情况;(四)放射事件调查处理和报告情况。
平泉市卫生健康局、平泉市疾病预防控制局县级县级
29对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的行政检查《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三条:   卫生部主管全国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放射工作单位的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一)有关法规和标准执行情况;(二)放射防护措施落实情况;(三)人员培训、职业健康检查、个人剂量监测及其档案管理情况;(四)《放射工作人员证》持证及相关信息记录情况;(五)放射工作人员其他职业健康权益保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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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对公共场所的行政检查《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条:各级卫生防疫机构,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第十二条:   卫生防疫机构对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职责:(一)对公共场所进行卫生监测和卫生技术指导;(二)监督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指导有关部门对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的教育和培训。《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国家卫生计生委主管全国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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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对学校卫生工作的行政检查《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二十八条: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学校卫生工作行使监督职权。其职责是:(一)对新建、改建、扩建校舍的选址、设计实行卫生监督;(二)对学校内影响学生健康的学习、生活、劳动、环境、食品等方面的卫生和传染病防治工作实行卫生监督;(三)对学生使用的文具、娱乐器具、保健用品实行卫生监督。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的卫生主管机构,在本系统内对前款所列第(一)、(二)项职责行使学校卫生监督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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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对生活饮用水卫生的行政检查《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
    供水单位的供水范围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由该行政区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负责其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
    供水单位的供水范围超出其所在行政区域的,由供水单位所在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负责其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
    供水单位的供水范围超出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该供水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负责其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
    《河北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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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对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行政检查《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
    供水单位的供水范围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由该行政区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负责其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
    供水单位的供水范围超出其所在行政区域的,由供水单位所在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负责其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
    供水单位的供水范围超出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该供水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负责其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
    《河北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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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对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行政检查《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第四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作为公共卫生服务的重要内容,加强监督和指导。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协助卫生行政部门检查指导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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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泉市卫生健康领域行政确认事项清单(2024年版)
序号主项名称子项名称省级业务指导部门行使层级设定依据
1医疗机构评审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县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9号)第四十条   、第四十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5号)第七十三条、 第七十五条
2农村独生子女身份审定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县级、镇(乡、街道)级《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年11月23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第三十五条
    《河北省招生委员会等10部门关于做好河北省普通高校招生优惠加分考生资格审查和公示办法(暂行)》(冀招委普﹝2015﹞4号)
    《关于调整农村独生子女考生高考加分资格审核工作时间的紧急通知》(冀招委﹝2018﹞4号)
    《关于调整农村独生子女考生高考加分资格审核程序的通知》(冀招委﹝2020﹞5号)
3中医医院评审
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县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第四十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5号)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
4承担非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接种单位)的备案
河北省疾病预防控制局县级《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2019年6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第四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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