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3567039/2024-03660 |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 发布机构: 平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成文日期: 2024-07-22 | 文件编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平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政府性基金收费情况公开 | |||||||||
监督举报电话:0314-602171 (财政电话) 0314-6082558(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电话) | |||||||||
序号 | 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 | 收费主体 | 计费单位 | 收费依据 | 收费范围 | 征收对象 | 征收方式 | 减免规定 |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 | |||||||||
1 | 土地复垦费 | 应当根据破坏土地的面积和破坏程度,按照每平方米五元至二十元的标准,向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土地复垦费,由收取复垦费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复垦。 | 平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复垦条例》,财税〔2014〕7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 | 平泉市域内 | 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的,必须进行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的土地经最终验收不合格的,造成土地破坏的单位或者个人。 | 平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开具电子缴款通知书,缴费人通过微信支付宝扫码、网银、手机银行等渠道缴费。 | 1、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对盈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征收。依据:《财政部 国家发改委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7号文) 2、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76号) |
2 | 土地闲置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二十六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十四条 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外,闲置土地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一)未动工开发满1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费不得列入生产成本。 (二)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的,同时抄送相关土地抵押权人。 | 平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发〔2008〕3号,财税〔2014〕7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冀税发〔2021〕65号 | 平泉市域内 |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单位或者个人。 | 由自然资源部门向缴纳义务人(土地使用权人)出具《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等文书,并向税务部门推送《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等费源信息,缴纳义务人依据《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税务部门开具缴费凭证。 | 1、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对盈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征收。依据:《财政部 国家发改委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7号文) 2、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76号文) |
3 | 耕地开垦费 | 12等60.1元/平方米, 13等52.6元/平方米, 14等45.1元/平方米, 详见冀发改公价规[2024]5号 | 平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财税〔2014〕7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冀发改公价规[2024]5号 | 平泉市域内 | 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经最终验收不合格的,占用耕地的单位和个人。 | 平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开具电子缴款通知书,缴费人通过微信支付宝扫码、网银、手机银行等渠道缴费。 | 1、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对盈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征收。依据:《财政部 国家发改委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7号文) 2、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76号) |
4 | 不动产登记费 | 1.规划用途为住宅的房屋(以下简称住宅)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事项,提供具体服务内容,据实收取不动产登记费,收费标准为每件80元。 2.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办理非住宅类不动产权利的首次登记、转移登记,收取不动产登记费,收费标准为每件550元。 3.不动产登记机构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收取不动产登记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 平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元/每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财税〔2014〕77号,财税〔2016〕79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税〔2019〕45号,财税〔2019〕5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 | 平泉市域内 | 不动产登记权利人、抵押权人。 | 平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开具电子缴款通知书,缴费人通过微信支付宝扫码、网银、手机银行等渠道缴费。 | 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76号)、《关于免征易地扶贫搬迁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53号) (一)申请不动产异议登记的减半收取不动产登记费。 (二)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含第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工本费): 1、申请与房屋配套的车库、车位、储藏室等登记,不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申请单独发放权属证书的,按《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文件的收费标准收取登记费); 2、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更正登记的; 3、申请办理森林、林木所有权及其占用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或林地使用权,及相关抵押权、地役权不动产权利登记的; 4、申请办理耕地、草地、水域、滩涂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及相关抵押权、地役权不动产权利登记的; 5、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不动产登记的; 6、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家庭承包或其他方式承包取得农用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申请登记的; 7、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家庭承包或其他方式承包取得森林、林木所有权及其占用的林地承包经营权申请登记的; 8、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国有农用地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等农业生产,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或国有农用地使用权登记的; 9、因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导致土地、房屋等确权变更而申请变更登记的; 10、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屋、土地免征不动产登记费; 11、易地扶贫搬迁项目不动产登记,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12、中小学校舍建设项目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13、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政策规定予以免收的。 (三)只收取不动产权属证书工本费,每本证书10元: 1、单独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 2、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登记的; 3、夫妻间不动产权利人变更,申请登记的; 4、因不动产权属证书丢失、损坏等原因申请补发、换发证书的。 |
二、政府性基金收入 | |||||||||
4 |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 县城住宅及非住宅90元/㎡、建制镇住宅及非住宅40元/㎡; 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具体内容详见(冀政字[2021]74号) | 平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元/㎡ | 国发〔1998〕34号,财综函〔2002〕3号,财综〔2007〕53号,财税〔2019〕5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3年第70号,财综[2023]39号,冀政发[2016]51号,冀财税[2015]34号,冀财税[2017]13号、14号、15号、16号、17号、20号、21号、22号、23号、25号、38号,国发[2007]24号,《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与使用管理条例》,冀政[2009]192号,省政府令[2011]6号,冀财非税[2022]5号、6号、7号,冀财非税函[2022]3号、4、6、7号 | 平泉市域内 | 在我市中心城区规划区内进行新建、扩建各类房屋建筑的单位和个人。 | 平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开具电子缴款通知书,缴费人通过微信支付宝扫码、网银、手机银行等渠道缴费。 | (1)人防工程免征。依据:《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与使用管理条例》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人防工程建设和管理改革的意见》(冀政〔2009〕192号)。 (2)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旧住宅区整治、公共租赁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及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免征。依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河北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试行)》(省政府令〔2011〕第6号)、冀政发〔2016〕51号附件3。 (3)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舍建设项目免征,含小区配建的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舍。依据:《关于进一步调整和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的实施意见》(冀政发〔2016〕51号附件3)。 (4)老年公益活动设施、敬老院、社会福利院、慈善救助服务设施、为残疾人服务的公共社会福利设施(残疾人住宅除外)免征。依据:《关于进一步调整和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的实施意见》(冀政发〔2016〕51号附件3)。 (5)军事设施及营房建设项目(不包括军队招待所、军队在职人员住宅楼和以军队名义举办的经营性建设工程项目)免征。依据:《关于进一步调整和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的实施意见》(冀政发〔2016〕51号附件3)。 (6)文化、卫生、科技、体育设施等非营利性项目减征30%。依据:《关于进一步调整和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的实施意见》(冀政发〔2016〕51号附件3)。 (7)大学、中专、技校的教学设施减征30%。依据:《关于进一步调整和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的实施意见》(冀政发〔2016〕51号附件3)。 (8)高等学校的科研和技术开发设施建设项目减征50%。依据:《关于进一步调整和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的实施意见》(冀政发〔2016〕51号附件3)。 (9)党政机关、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以及公检法机关办公业务用房减征50%。依据:《关于进一步调整和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的实施意见》(冀政发〔2016〕51号附件3)。 (10)小微企业建设项目减征50%。依据:《关于进一步调整和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的实施意见》(冀政发〔2016〕51号附件3)。小微企业划型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统计局 关于印发〈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银发〔2015〕309号)文件所列行业定义。 (11)用于提供社区养老(含小区配建的养老服务设施)、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等公告2019年第76号),政策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12)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免征。依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易地扶贫搬迁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53号)。 |
三、罚没收入 | |||||||||
1 | 罚没收入 | 依照《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七章法律责任;《河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七章;详见文件。 | 平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 平泉市域内 | 违反土地管理法的单位和个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单位和个人。 | 平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开具电子缴款通知书,缴费人通过微信支付宝扫码、网银、手机银行等渠道缴费。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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