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3567031/2024-03658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布机构: 承德市生态环境局平泉市分局
成文日期: 2024-07-19 文件编号: 承平环不罚决〔2024〕19号 有  效  性: 有效
承德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承平环不罚决〔2024〕19号
2024-07-19   15时46分 浏览次数:


平泉市邦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英杰

地址:河北省承德市平泉市党坝镇庄河庆村

本机关于2024年6月25日、26日对你单位平泉市小寺沟镇100MW光伏+储能发电项目220kV送出线路工程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平泉市小寺沟镇100MW光伏+储能发电项目220kV送出线路工程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本机关认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的规定,有关事实有《承德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承德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影像资料等证据证明。

鉴于你单位平泉市小寺沟镇100MW光伏+储能发电项目220kV送出线路工程项目属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未依法报批擅自开工建设,但处于建设阶段,无污染物产生,且主动停止建设,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和《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中“河北省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免罚事项序号2(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的建设项目,未依法报批,但处于建设阶段,无污染物产生,企业主动停止建设或者恢复原状的)的规定,本机关已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相关权利,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承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你单位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相关规定,落实主体责任


承德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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