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3567009/2024-03316 |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发布机构: 平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成文日期: 2024-06-05 | 文件编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区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部门:
《2024年平泉市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要点》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4年4月30日
2024年平泉市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要点
为做好 2024年全市住房保障工作,根据承德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的《2024年承德市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要点》(承保居办[2024]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要点。
一、总体思路
2024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5周年,是实施“十四五”规划的关键一年,做好城镇保障性工作意义重大。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全省住房城乡建设工作会议部署,完善公租房保障体系,深入实施公租房“一证办理”工作,加强公租房小区安全管理,推动城镇保障性住房工作高质量发展,为新时代全面建设“经济强市、美丽平泉”作出主动贡献。
二、工作目标
(一)发放公租房租赁住房补贴100户。
(二)高质量推进公租房“一证办理”工作。
(三)推进公租房租金线上直缴财政工作,公租房租金实现线上缴纳。
(四)加强公租房小区安全管理工作,实现住房安全。
三、主要任务
(一)优化公租房服务。解决城镇低保、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做到应保尽保,在此基础上,重点做好通过发放公租房租赁补贴的方式解决公共服务人员、退役军人、“多孩”家庭、家政服务人员、乡村教师、医务工作者等群体的住房保障工作。
(二)完善住房保障政策。实施精准保障,无自有产权住房或有自有产权住房家庭人均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且总建筑面积50平方米以下。在我市城镇上年度人均年可支配收入40413元(市统计局平泉调查队提供数据)1倍以下的住房困难家庭,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均可申请享受住房保障资格:1.具有本市城区(东至卧龙镇三十家子村奥科新能源公司,南至污水处理厂及南岭上跨桥,西至平泉镇二道河子村下坝,北至卧龙镇北方食用菌交易市场)城镇常住人口(非农业人口)及未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且实际居住的住房困难家庭;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转让房产(含出售、赠与、被征收、离婚析产或自行委托拍卖等)的,所转让房产面积计入自有住房面积,统一进行住房审核(因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的除外)。3.退役军人(只限本市户口)、新就业职工、乡镇教师(不包括临时教师)、医务工作者(不包括临时医务人员)、在城务工人员等群体不受户口限制;4.申请人离异的,需满一年以上。5.主要申请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主要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家庭中有农业户口的,需出具其户口所在地住房状况证明;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含未成年人)不得作为主要申请人;正在服刑的人员不得申请住房保障;6.主要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已婚的,其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必须作为共同申请人;离异家庭的未成年子女只能作为法定抚养方的家庭成员参与申请;夫妻双方不在同一户籍的,只能由一方作为主要申请人提出申请,省外户籍人口需提供户籍所在地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出具未享受住房保障说明及不动产部门出具的不动产情况说明;省内户籍及承德市外户籍需不动产部门出具的不动产情况说明;公租房租赁补贴审核合格经公示无异议后按申报之日起次月按季度发放房屋租赁补贴,暂定发放期限1年,届满后停止发放租赁补贴,由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委托银行直接划入个人资金账户。房屋租赁剩余期限不足1年的,发放期限同房屋租赁剩余期限。
(三)申报方式。住房保障申报工作采取“随时申报,随时受理,随时审核的相结合方式进行。由街道办进行初审,住房保障部门复审,相关部门会审的原则进行,高质量推进“一证办理”工作。
(四)加大公租房及公租房租赁补贴审核和清退力度。
一是加大公租房及租赁补贴审核力度,根据《河北省民政厅、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的通知(冀民[2014]4号)》等文件要求,民政部门出具城镇中等以下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文件,并积极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市场、税务、金融等部门联络做好线下核实情况。住建部门要积极与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线下沟通协调,详细掌握房屋登记信息情况。同时,有关乡镇、街道办事处及相关社区对保障对象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公开公布受理电话等传统方式进行核对,确保申请对象信息录入及时、信息准确。二是对租住公租房小区的家庭,实施动态管理,对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取消其住房保障资格,并限期退回保障性住房;享受租赁补贴的,应立即停止发放补贴。自下达取消住房保障通知书之日起,给予2个月过渡期,超出过渡期拒不腾退保障性住房的,可申请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按相关规定收取滞纳金。
(五)规范资金管理。加大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发放力度,财政部门按季度及时拨付公租房住房补贴资金,不得迟缓、延缓补贴资金发放,做好资金筹集工作。
(六)加强保障房安全管理。公租房运营管理部门加大公租房小区管理,积极协调街道办、消防、燃气等部门,按职责做好公租房小区安全管理工作,形成工作合力;督促租住人彻底排查、整改安全隐患,安全使用住房。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城区街道办、市直部门主要领导要亲自安排部署,亲自推动;分管负责同志要及时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确保按时完成各项目标任务。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强力组织推动,确保各项工作有力有序有效推进。
(二)强化督导考核。市政府督查室、推进部门要加大督导检查力度,采取召开调度会、月通报、督查、约谈等方式督促工作进度。各乡镇、城区街道办、市直部门按照工作职责履行主体责任,落实各项工作要求,确保按时全面完成。对工作不主动、进度缓慢、弄虚作假、审计和群众反映问题整改不到位的单位和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并明确整改期限和要求。对各项工作不落实、完不成责任目标的乡镇、城区街道办、市直有关部门,建议市政府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三)做好宣传引导。各乡镇、街道办要加大宣传力度,创新宣传方式,通过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途径宣讲住房保障,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不漏一人,让符合公租房政策的家庭都能享受该政策,提高居民住房水平和幸福指数。
(四)做好信息公开。利用政府网站、专栏、广播电视台、微信公众号、互联网+等新闻媒介,搭建住房保障信息宣传平台,将年度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要点、保障条件、申请退出等相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布,随时接受社会监督,真正做到公开、透明。
附件:平泉市2024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平泉市2024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何会岭 市政府市长
副组长:孙大光 市政府常务副市长
刘国权 市政府副市长
成 员:郭树山 市政府办主任
张中华 市拆迁安置服务中心副主任
郑高健 市政府办四级主任科员
市纪委副书记、监委副主任
李亚洲 市财政局局长
李海忠 市发改局局长
付立国 市资规局局长
齐欣萌 市民政局局长
王冉昌 市审计局局长
王 哲 市税务局局长
高玉新 市人社局局长
刘广田 市市场局局长
鲁文学 市教体局局长
王 力 市卫健局局长
徐立成 市应急局局长
翟运宝 市信访局局长
吴清梅 市行政审批局局长
安丙鹤 市城管局局长
闫立国 市统计局局长
张志军 市残疾人联合会理事长
候 娥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局长
崔 超 市拆迁安置服务中心主任
周连江 市住建局副局长
张清华 市公安局副局长
刘宪伍 市交警队大队长
富占立 城区街道办事处主任
杨 勇 市广播电视台副台长
各乡镇政府乡镇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住建局,办公室主任由周连江同志兼任。
一、领导小组主要职能
(一)贯彻落实省市政府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的决策部署,研究提出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等政策措施,协调有关事项。
(二)研究制定保障性住房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研究提出中央补助投资(资金)需求规模的建议。
(四)组织检查保障性安居工程的质量、实施进度等情况,做好实施和质量保障等有关工作。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职责
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落实领导小组会议议定事项,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有关事项。
三、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职责
(一)市住建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保障性住房工作计划,根据工作计划提出中央补助投资(资金)需求规模的建议,组织实施保障性住房建设、监管建设工程质量,做好保障性住房相关各项工作。
(二)市发改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确定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标准和规模,编制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制定有关支持政策。
(三)市财政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确定中央补助资金规模和相关支持政策,编制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分配方案,按规定拨付资金,研究制定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加强对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监管,做好地方财政资金筹集工作。
(四)市民政局负责认定城镇中等以下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工作。
(五)市纪委监委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监督检查保障性住房工作,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六)市资源规划局负责核查城镇不动产及农村宅基地和农村房屋产权等工作。
(七)市审计局负责对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筹集、管理、使用和安全运行的审计监督。
(八)市城管局负责配合相关部门对公租房小区生活垃圾、乱堆乱放物品等清理工作,检查燃气安全工作,消除安全隐患。
(九)市政府督查室负责对开展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中各成员单位核查缓慢,工作不作为等问题进行督查督办并下发通报,确保各项工作扎实推进。
(十)市税务局负责核查城镇家庭缴纳税费情况。
(十一)市人社局负责核查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劳务关系、企事业退休人员工资等。
(十二)市市场局负责核查城镇居民商业经营活动情况。
(十三)市统计局负责提供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方面的数据。
(十四)市教体局负责核查城镇居民教师身份信息。
(十五)市卫健局负责核查医务工作者等方面的信息。
(十六)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核查城镇居民残疾人伤残情况。
(十七)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核查确认退役军人身份等情况。
(十八)市拆迁安置服务中心负责核查城镇被征收户认定工作。
(十九)平泉广播电视台(平泉市融媒体中心)负责对保障性工程工作在广播电视台及微信公众号、互联网+等媒体进行宣传、报道。
(二十)市公安局负责核查城镇家庭户籍信息登记情况,公租房小区防盗等其他违法犯罪工作。
(二十一)市交警大队负责核查车辆信息登记等情况。
(二十二)市信访局负责保障性安居工作中的信访案件接访处理等工作。
(二十三)市行政审批局负责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手续办理工作,核发预售许可之前审查配建保障性住房工作。
(二十四)市应急局负责公租房小区消防检查,确保消防安全。
(二十五)城区街道办事处负责申报保障性住房家庭初审工作,指导申请城镇家庭信息授权、录入、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及农改居不动产核查工作;本辖区城镇户籍登记核查情况,申报家庭租房情况;做好公租房小区物业管理等工作。
(二十六)有关乡镇负责申报保障性住房家庭初审工作,指导申请城镇家庭信息授权、录入、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及农改居不动产核查工作;本辖区城镇户籍登记核查情况,申报家庭租房情况。
四、工作要求
领导小组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由组长或副组长主持。领导小组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议定事项,经与会单位同意后印发给有关部门。必要时,领导小组会议可邀请其他部门参加。
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主动研究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有关问题,切实履行本部门职责。按要求参加领导小组会议,认真落实领导小组会议议定事项。要互通信息、互相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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