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3567033/2024-03448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发布机构: 平泉市农业农村局
成文日期: 2024-04-16 文件编号: 有  效  性: 有效
中草药种植保险政策解读
2024-04-16   17时11分 浏览次数:

为充分发挥农业保险保障生产、生活的基本职能,有效化解平泉市中草药产业经营风险,促进全市中草药特色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将中草药种植保险承保理赔政策解读如下:

一、服务对象

(一)凡是在平泉市本市域内从事中草药生产和经营的农户、相关企业、家庭农场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经济组织并且在中国人民保险投保的服务对象。

(二)凡是建设在非行洪区及洪水水位线以上的,基础结构稳定符合平泉本地普遍采用的种植规范和技术管理要求的中草药设施。

(三)在乡镇及村委会前期统计中登记在册的中草药经营者。

二、承保主体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泉支公司

三、中草药种植保险

1、保险期间

一年期

2、保险金额

保险中草药的每亩保险金额以政府方案为准,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金额=每亩保险金额×保险面积

保险面积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3、保险责任

(一)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第(一)、(二)项原因直接造成保险中草药的损失,且损失率达到10%(含)以上,或由于下列第(三)项原因直接造成保险中草药损失率达到50%(含)以上的,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二)暴雨、洪水、内涝;

(三)风灾、雹灾、冻灾;

(四)旱灾、病虫害。

4、责任免除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行为、管理不善;

(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三)被保险人采用不成熟的管理技术,或不接受农业生产管理部门的技术指导;

(四)肥料、农药等质量问题或被保险人违反技术要求使用肥料、农药等;

(五)被保险人不及时采收。

(六)发生自然灾害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被保险人自行毁掉或放弃种植、采收保险中草药导致的损失;

(七)人为破坏、砍伐、盗窃造成的损失。

(八)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5、赔偿处理

(一)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中草药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二)保险中草药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赔偿金额=每亩保险金额×不同生长期最高赔偿比例×损失率×受损面积

损失率=单位面积平均植株损失数量(或平均损失产量)/单位面积平均植株种植数量(或平均产量)

不同类别保险中药材不同生长期赔偿比例表

中药材类别

中药材品种

生长阶段

赔偿比例

根茎类

如苍术、柴胡、黄芩、甘草、知母、防风、黄芪、半夏、苦参、板蓝根等

幼苗期

20%

发棵期

30%

开花期

50%

根茎膨大期

80%

成熟期

100%

全草类

如蒲公英、益母草等

幼苗期

20%

发棵期

30%

开花期

50%

坐果/根茎膨大期

60%

成熟采收期

100%

花类

如鸡冠花、菊花、金银花等

幼苗期

30%

发棵期

50%

花蕾期

70%

成熟采收期

100%

果实类

如枸杞、决明子、五味子等

苗期

30%

发棵期

40%

开花坐果期

50%

果实膨大期

80%

成熟采收期

100%

综合类

如桑、丁香、芍药等

苗期

30%

发棵期

40%

开花期

50%

坐果或根膨大期

80%

成熟期

100%

注:综合类中药材是指:非单一部位为药用的中药材,该药材生育时期内其叶片、花、果实、根、茎、皮等均有药用价值的中药材。

不同生产期最高赔偿比例按照保险中草药不同生长期每亩最高赔偿标准比例确定。存在幼苗移栽的自根膨大/茎拔节期开始计算。

损失率由保险人会同被保险人、当地农业农村局根据生长情况、受损情况等进行损失测算,由当地农业农村局最终确定。

在发生损失后难以立即确定损失率的情况下,实行两次定损。第一次定损先将灾情和初步定损结果记录在案,经一定时间观察期后二次定损,以确定损失程度。

(三)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小于其可保面积时,若无法区分保险中草药与非保险中草药的,保险人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与可保面积的比例计算赔偿。
    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大于其可保面积时,保险人以可保面积为赔偿计算标准。
    本条所指可保面积指符合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中草药实际种植面积。

(四)发生保险事故时,若保险中草药每亩保险金额低于或等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则以每亩保险金额为赔偿计算标准;若保险中草药每亩保险金额高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则以出险时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五)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相应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六)保险中草药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自损失发生之日起相应减少,保险人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

(七)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责任,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八)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九)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相关文件: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泉市2024年设施黄瓜、中草药特色农业产业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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