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3567031/2024-05259 |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发布机构: 承德市生态环境局平泉市分局 |
成文日期: 2024-12-20 | 文件编号: 承平环罚决〔2024〕12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平泉市双利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付跃杰
地址:平泉市七家岱乡雹神庙社区
根据领导交办事项,本机关于2024年7月17日至7月1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已查明,你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的规定。有关事实有《承德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承德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影像资料等证据证明。本机关于2024年9月27日对你单位下达了《承德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承平环罚告﹝2024﹞10号)和《承德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承平环罚听告﹝2024﹞10号),已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于2024年10月8日提出听证申请,本机关于2024年12月3日举行了听证会,听证意见为平泉市双利矿业有限公司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违法事实和违法主体清楚,证据充分,适用依据正确,处罚适当,程序合法,听证申请人的申辩与在案证据证明的事实不符,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不变更处罚内容,继续履行行政处罚程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十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的规定进行处罚,参照《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中“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固废类)”序号160:1.对环境影响程度,违法行为类型:未建立台帐的,百分值21%-40%,选取21%;2.违法频次,一年内违法次数: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的,百分值:5%;3.整改情况,是否完成整改:全面整改并停止违法行为的,百分值:0%;4.配合调查取证情况,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检查的,百分值0%;5.对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程度,是否造成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未造成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百分值0%;综合考虑上述情节,责令你单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拾陆万元(260000.00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承德市双桥支行 户名:承德市财政局
账号:50940001040057789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承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CD190012
承德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17日
用微信“扫一扫”,点击右上角分享按钮,
即可将网页分享给您的微信好友或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