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3567021/2024-05055 |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发布机构: 平泉市数据和政务服务局 |
成文日期: 2024-11-18 | 文件编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对该项目做出审批决定。现将审批决定情况公开。公告期限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公示电话:0314-6062253
通讯地址:平泉市数据和政务服务局
邮 编:067500
编号 | 批复文号 | 项目名称 | 发文 日期 | 公告 日期 |
1 | 平数政环评决字202405-24 | 关于《承德兰泉炭业有限公司新建椰壳净水滤芯 专用活性炭生产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2024年11月18日 | 2024年11月18日至2024年11月24日 |
附件:
审批意见:
平数政环评决字202405-24
关于《承德兰泉炭业有限公司新建椰壳净水滤芯
专用活性炭生产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承德兰泉炭业有限公司:
《承德兰泉炭业有限公司新建椰壳净水滤芯专用活性炭生产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审查,批复如下:
一、承德兰泉炭业有限公司新建椰壳净水滤芯专用活性炭生产加工项目(项目代码:2401-130881-89-01-208100)选址位于平泉市卧龙镇八家社区,总投资4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20万元,占总投资比例8%。本次评价内容为该项目的一期工程,即一期新建生产加工车间及原料库房4000平方米,新建斯列普炉2台、转炉1台,新建活性炭粉碎、筛分、包装生产线1条,年产椰壳净水滤芯专用活性炭1500吨。项目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政策、规范、相关规划要求,在落实本表提出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下,从环保角度分析项目可行,同意该项目建设。
二、该《报告表》可作为项目工程设计和环境管理的依据,建设单位在建设和日常运行管理中要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具体要求如下:
(一)施工期
项目施工期主要污染物是废气、废水、噪声、固体废物。通过设置围挡、道路硬化、车辆冲洗、洒水抑尘、建材密闭覆盖、加强管理等措施,对环境空气质量影响较小;通过采用低噪声设备,降噪、减振,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可使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的要求;施工人员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定期送至环卫部门统一处置。
(二)运营期
1.废气:炭化、活化炉窑烟气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一根36m排气筒排放,设烟气自动在线监测设备,颗粒物、SO2、NOx、烟气黑度满足《承德市工业炉窑综合治理实施方案》(承环办〔2020〕72号)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1640-2012)标准;非甲烷总烃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1中其他行业标准限值要求;上下料口、除砂、破碎、筛分、磁选、浮碳分离、清灰包装各产尘点、烘干粉尘废气分别经集气罩收集至15套脉冲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经4根15m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车间为封闭车间,车间内每日定期打扫,使车间内无可视粉尘产生,无组织颗粒物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颗粒物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2.废水:水洗废水经沉淀池处理后循环使用,不得外排;软化水制备废水、生活污水经污水管网排入承德清泽水务有限公司平泉污水处理分公司,各项污染物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限值,同时还需满足承德清泽水务有限公司平泉污水处理分公司进水水质要求。
3.噪声:项目通过采取厂房封闭,选用低噪声设备,设备基础减振等措施,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4.固废:筛分不合格物料、含砂石物料和含铁废料收集后外售;除尘灰集中收集后外售;沉淀池底泥定期清理;废反渗透膜厂家回收;生活垃圾环卫部门统一处理;废润滑油、废桶、废弃含油抹布、劳保用品暂存于危险废物贮存间内,委托有资质单位定期处置。
5.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危险废物暂存间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标准执行,危废暂存间地面与裙脚应采取表面防渗措施:对危险废物贮存间进行防腐、防渗措施,至少2mm厚高密度聚乙烯膜等人工防渗材料(渗透系数不大于10-10 cm/s)。
三、根据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和结合项目污染物排放特点,本项目总量控制指标为:化学需氧量0.019t/a;氨氮0.002t/a;二氧化硫13.2t/a;氮氧化物19.8t/a。
四、项目落实《报告表》及上述要求后,依法落实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该项目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后,方可正式运行。
五、承德市生态环境局平泉市分局负责项目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工作。你单位应在接到本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的《报告表》送当地生态环境分局备案,同时应积极配合各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该《报告表》经批复后,项目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或项目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你单位应当依法重新报批或审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用微信“扫一扫”,点击右上角分享按钮,
即可将网页分享给您的微信好友或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