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3567009/2024-05068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发布机构: 平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成文日期: 2024-11-18 文件编号: 有  效  性: 有效
平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住建罚决字〔2024〕第03号
2024-11-18   16时11分 浏览次数:

当事人:承德九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住址:承德双桥区


经查明, 承德九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平泉市海城阳光家园小区15号楼2单元1501室工程地暖管有接头。未按照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上述事实,以调查笔录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其行为已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2024年8月29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平住建听字〔2024〕第03号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平住建告字〔2024〕第03号。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结合《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基准编号G010106401项的相关规定的规定,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讨论,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公司作出责令改正,处人民币贰拾陆万叁仟肆捌壹拾玖元整¥263419.00元(合同价款2.1%)罚款的行政处罚。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平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开具电子缴款书,缴纳罚款,地址:平泉市政务服务中心六楼626室。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平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平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平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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