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3567009/2024-05346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布机构: 平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成文日期: 2024-11-14 文件编号: 平政办〔2024〕64号 有  效  性: 有效
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泉市2024年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4-11-14   09时27分 浏览次数: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平泉市2024年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4年11月14日



平泉市2024年公共租赁住房(原廉租房)   分配实施方案


为有效解决我市城镇住房困难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加快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原廉租房)分配工作,坚持以“惠民生、保稳定、促和谐”为宗旨,本着“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分配房源

今年分配房源均为往年腾退的住房(无新房)。待分配房源共70套均为公共租赁住房(原廉租房),其中泽州小区8套,建筑面积约38-47平方米;城北嘉园小区14套,建筑面积约71-77平方米;惠怡小区11套,建筑面积约49-66平方米;金地花园小区4套,建筑面积约87-96平方米;祥瑞小区6套,建筑面积约48-61平方米;祥泰小区27套,建筑面积约55-96平方米。

二、分配原则

(一)保障群体。此次公共租赁住房向符合条件的城镇住房困难家庭、本市退役军人提供。

(二)公开透明。公共租赁住房(原廉租房)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申报分配,并接受社会监督、舆论监督、行政监督、法律监督。公租房管理系统中摇号配租结果向社会公开,任何人不得更改。

三、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以户为单位,每户确定一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作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作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人与家庭成员之间要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家庭中有农业户口的,需出具其户口所在地住房状况证明;未成年人不得作为主要申请人;三级以上的精神、智力残疾不得单独申请住房保障;正在服刑的人员不得申请住房保障;主要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已婚的,其配偶以及未婚子女必须作为共同申请人;离异家庭的未成年子女只能作为法定抚养方的家庭成员参与申请;夫妻双方不在同一户籍的,只能由一方作为主要申请人提出申请,户口不在当地的,另一方户籍所在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助调查相关情况,并提供证明。

1.具有本市城区(东至卧龙镇三十家子村奥科新能源公司,南至污水处理厂及南岭上跨桥,西至平泉镇二道河子村下坝,北至卧龙镇北方食用菌交易市场)城镇常住人口(非农业人口)1年以上及未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且实际居住的住房困难家庭; 

2.申请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在2023年我市城镇人均年可支配收入1倍以下(即40413元以下);

3.近5年内在当地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或者无自有产权住房(含出售、赠与、被征收、离婚析产或自行委托拍卖等,患重大疾病除外);

4.自有产权房的,人均建筑面积不足 15 平方米且家庭总建筑面积不足 50 平方米;

5.申请人离异的,离异时间满一年以上;

6.具有平泉市户口的退役军人不受户口限制。其他条件与城镇户籍常住人口家庭相同;

四、申请审核步骤

(一)发布通知并在市政府官网发布申请通知,启动申请受理工作。

(二)申请受理

1.申请时间。按发布通知时间为准。

2.受理方式。到居住所在乡镇有关部门进行申报、初审。初审合格后乡镇有关部门指导通过冀时办搜索“承德公共租赁住房”进行网上申报。

(三)资格审核

1.审核程序。市住房保障部门通过提取外网申请家庭数据,依托公共租赁住房信息管理系统和省级联审联查平台线上核查申请家庭相关信息及委托其他部门核查。合格的申请家庭需在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取得住房保障资格。

2.审核截止期限。申报之日起30天内完成审核。

五、分配方式

(一)公共租赁住房分配采取网上公租房管理系统摇号配租的方式进行配租。

(二)时间、地点通过媒体发布。

(三) 对取得公共租赁住房资格的家庭如不接受配租方案的或不按照规定时间、地点等要求参加摇号配租或对所配租楼层不满意并自动放弃的,所剩房源可依次补选、依次类推,分完为止,或列入下一批次分配房源。

(四)将邀请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市财政、市审计、市民政、市税务、市资规、市发改、市市场管理、市城区办、市纪委监委、市融媒体中心等部门及准入家庭代表进行全程监督,并由公证人员现场公证。

(五)城镇住房困难家庭未分配到房源的按住房租赁补贴标准发放住房租赁补贴资金并列入轮候期,轮候期为一年,待有房源时按轮候顺序予以安置。

六、入户办理

(一)配租到住房的申请人,需在规定期限内,本人携带有效身份证件持《公共租赁住房(原廉租房)入户通知单》到市房产管理和交易服务中心签订平泉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逾期或未按规定签订租赁合同的,视为申请人自动放弃已配租的住房。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承租所分配住房的,住房保障部门予以登记,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保障性住房。

(三)已配租住房的申请人,应按合同约定交纳租金、租赁保证金,按相关规定缴纳水、电、供热、物业等费用。

七、使用管理

(一)公共租赁住房属国有产权,承租人只有使用权,没有处置权、继承权。

(二)承租人应爱护并合理使用公共租赁住房,不能擅自改变使用用途。

(三)承租人不得擅自对公共租赁住房进行二次装修,改变原有使用功能和内部结构。经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后承租人可根据生活需要添加生活设施或对公共租赁住房进行二次装修。自行添加的生活设施或对公共租赁住房进行二次装修在租赁合同期满或腾退、退租时不予补偿。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附属设施损坏的,承租人应负维修、赔偿责任。

享受住房保障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取消其住房保障资格,责令限期退回公共租赁住房,解除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其行为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

(一)采用虚报隐瞒户籍、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欺骗方式取得住房保障资格的;

(二)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内居住的;

(三)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租金的;

(四)改变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用途从事经营性活动的;

(五)有关信息发生变动超过规定条件不予告知的;

(六)转租、出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的;

(七)损毁、破坏公共租赁住房,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配套设施,或因不当使用造成重大损失的,拒不恢复原状的;

(八)拒不配合调查的(含住房保障工作人员入户);

(九)根据租赁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应当收回的;

(十)在公共租赁住房中从事违纪违法活动的。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主要领导要亲自安排部署,亲自推动;分管负责同志要抓好保障房申报具体工作。各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强力组织推动,确保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工作有力有序有效推进。

(二)严格审核程序。平泉镇、卧龙镇及相关部门要强化责任意识,精心组织安排,严格落实规定程序,做好申请审核工作。

(三)加强政策宣传。保障性住房是重要的民生工程,事关群众利益和社会稳定,各乡镇政府及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属地原则积极做好政策宣传和解答,做到宣传工作全覆盖。


解读文件:《平泉市2024年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实施  方案》文件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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