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3567010/2024-04934 | 主题分类: 其他 | 发布机构: 平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成文日期: 2024-10-24 | 文件编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承德市城市供热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序号 | 基准编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处理 |
1 | 未按照规定及时处理用户举报和投诉的; |
《承德市城市供热条例》第十九条: 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供热信息平台管理制度和供用热举报、投诉及争议解决制度,及时受理和解决热用户诉求。供热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开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服务程序、收费标准和服务电话,在供热期内实行24小时服务
| 《承德市城市供热条例》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供热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给热用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未按照规定及时处理用户举报和投诉的;
| 较轻 | 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后5日内改正 的 | 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的 罚款 | 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 |
较重 | 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后5日以上10 日以内改正的 | 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两万五千元以 下的罚款 | ||||||
严重 | 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后10日仍未改正的;造成严重危 害后果的 | 处二万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 罚款 | ||||||
序号 | 基准编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处理 |
2 | 供热期内发生突发性故障停止供热,未按规定告知热用户的;
| 《承德市城市供热条例》第二十三条: 供热期间热源单位、供热单位不得擅自停止供热;因设备故障或者不可抗力原因停止供热的,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应当及时通知热用户,并立即组织抢修,同时报告供热主管部门。连续停止供热24小时以上的,供热单位应当依据停供时间相应减收热户热费。 | 《承德市城市供热条例》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供热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给热用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 (四)供热期内发生突发性故障停止供热,未按规定 告知热用户的;
| 较轻 | 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后2日内改正 的 | 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的 罚款 | 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 改正; 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 |
较重 | 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后2日以上5 日以内改正的 | 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两万五千元以 下的罚款 | ||||||
严重 | 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后5仍未改正的;造成严重危害 后果的 | 处二万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 罚款 |
用微信“扫一扫”,点击右上角分享按钮,
即可将网页分享给您的微信好友或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