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3567031/2024-04890 |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发布机构: 承德市生态环境局平泉市分局 |
成文日期: 2024-10-14 | 文件编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承德鑫盛源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树彬
地址:平泉市桲椤树镇桲椤树社区
根据上级交办任务,本机关于2024 年7月18日至7月1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现已查明,你单位选厂东北侧山沟内有大量物料露天堆存,未采取苫盖措施。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第二十条第四项(矿产资源开采、加工,应当符合下列防尘要求:(四)尾矿库、排土场、排岩场应当采取喷洒覆盖剂、覆盖防尘网、绿化、复垦等防尘措施)的规定。有关事实有《承德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承德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影像资料等证据证明。本机关已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相关权利。
现依据《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施工、物料堆放、码头作业、矿产资源开采和加工未依法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其停工停产整治)的规定,参照《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中“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大气类)序号53-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的行政处罚裁量规则:1.对环境影响程度:违法行为类型(构成比例40%):完全未采取防治扬尘污染措施的,百分值21%-40%,取值30%;2.违法频次:一年内违法次数(构成比例20%):首次实施违法行为,取值5%;3.整改情况:是否完成整改(构成比例10%):全面整改并停止违法行为,取值0%;4.配合调查取证情况:是否配合执法检查(构成比例10%):配合执法检查,取值0%;5.对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程度:是否造成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构成比例20%):未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取值0%。综合上述5项百分值,承德鑫盛源矿业有限公司裁量要素判定标准百分值为35%。依据《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罚款金额=百分值之和×最高法定罚款上限。最高法定罚款上限:依据《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施工、物料堆放、码头作业、矿产资源开采和加工未依法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其停工停产整治)的规定,最高罚款上限为100000元。罚款金额=100000元×35%=35000元。综合考虑以上情节,责令你单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万伍仟元(35000.00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承德市双桥支行 户名:承德市财政局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承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CD190012
承德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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