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3567031/2024-04889 |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发布机构: 承德市生态环境局平泉市分局 |
成文日期: 2024-10-14 | 文件编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承德鑫盛源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树彬
地址:平泉市桲椤树镇桲椤树社区
根据上级交办任务,本机关于2024 年7月18日至7月1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现已查明,你单位选厂东北侧和办公楼南侧堆放大量砂石,擅自堆放工业固体废物。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有关事实有《承德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承德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影像资料等证据证明。本机关已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相关权利。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的规定,参照《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中“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固废类)序号140-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规定的行政处罚裁量规则:1.对环境影响程度:违法行为类型(构成比例40%):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数量 3 吨以上的,百分值21%-40%,取值30%;2.违法频次:一年内违法次数(构成比例20%):首次实施违法行为,取值5%;3.整改情况:是否完成整改(构成比例10%):正在整改但违法行为未完全消除的,取值3%;4.配合调查取证情况:是否配合执法检查(构成比例10%):配合执法检查,取值0%;5.对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程度:是否造成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构成比例20%):未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取值0%。综合上述5项百分值,承德鑫盛源矿业有限公司裁量要素判定标准百分值为38%。依据《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罚款金额=百分值之和×最高法定罚款上限。最高法定罚款上限:参照《承德鑫盛源矿业有限公司废料外运费现实价值资产评估报告》(承德德汇评报字(2024)第30号)评估结果,承德鑫盛源矿业有限公司工业固体废物处置费用为106400元,最高罚款上限为106400×3=319200元。罚款金额=319200元×38%=121296元。综合考虑以上情节,责令你单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拾贰万壹仟贰佰玖拾陆元(121296.00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承德市双桥支行 户名:承德市财政局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承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CD190012
承德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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