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3567031/2023-03750 |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发布机构: 承德市生态环境局平泉市分局 |
成文日期: 2023-06-26 | 文件编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一、事项名称及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法人或其他组织涉嫌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需要作出行政处罚的事项。
二、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环境行 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 量权裁量标准》《河北省生态环境领域入企执法检查制度(试行)〉〉 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三、承办机构及职责
承德市平泉市分局执法调度指挥中心承德市生态环境局平泉市分局委托,依法统一行使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的行政处罚权。
四、办理基本流程
(一)立案调查
1、立案审批
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涉嫌违反生态环境保护法 律、法规和规章的违法行为,应当进行初步梳理并在7个工作日 内履行立案程序,对需要立即开展调查的,可以先行调查取证, 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并补办立案审批手续。
2、调查取证
对已立案或先行调查取证的案件,执法人员应对 涉嫌违法行为进行详细、准确的调查并收集相关证据,收集的证 据应全面、准确的证明环境违法行为事实、具体违法情节、主客 观程度、违法后果等违法行为构成要件和适用自由裁量各项要素 计算依据,所收集证据要形成证据链。
执法人员在案件调查时,可以当场认定的违法行为,应当在现场调查时及时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需要通过环境监测认定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应当在取得环境监测 报告后3个工作日内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立 即停止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由中心案件审核人员统一编号, 执法人员在下达文书前要按需领取编号,履行逐级审批手续,编 号因特殊原因不再使用的,执法人员要及时告知中心案件审核人 员,并提交情况说明。
在案件初步调查结束后,执法人员应当在下达《责 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后30日内对违法行为整改情况开展复查,复查结果作为是否不予罚款处罚、自由裁量计算和启动按日 连续计罚、移送拘留的依据。
(二)法制审核
执法调度指挥中心调查终结后5个工作日内将案件材料提交分局业务综合管理股进行法制审核。
业务综合管理股在收到行政处罚送审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法制审核,并制作《行政处罚 决定书》交执法调度指挥中心。
执法调度指挥中心与业务综合管理股就案件处理意见无法达成一致的,报市支队审查无误后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文书应于7日内送达。
(三)告知和听证
执法调度指挥中心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经领导批准后送达当事人,文书及送达回证一并存档。
《告知书》应当告知当事人有关事实、理由、依据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的,应当在收到《告知书》7日内提出书面意见。
作出暂扣或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的罚款和没收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告知书》3日内提出书面意见。
(四)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期满,或者陈述、申辩、听证、集体讨论后,执法调度指挥中心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批准后送达当事人,文书及送达回证一并存档。
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的9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办理过程中听证、公告、监测、鉴定、送达等时间不计入期限。
(五)处罚决定信息公开
执法调度指挥中心应当在案件审核人员应于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7个工作日内,履行行政处罚公开程序在平泉市人民政府门户网 公示行政处罚决定。
(六)催告
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 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中心案件审核人员应于诉 讼期届满后7个工作日内对当事人下达《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 催告当事人10日内主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在规定期限内仍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要在催告期限届满后10个工作日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诉讼期届满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时间不能超过三个月。
(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八) 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命令的,由业务综合管理股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九)结案归档
符合结案条件的,经领导批准后结案归档。
已结案的处罚案件,执法调度指挥中心将有关内容及时录入《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办理信息系统》。
五、受理条件
涉嫌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需要作出行政处罚。
六、办理期限
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的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办理过程中听证、公告、监测、鉴定、送达等时间不计入期限。
七、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听证权、陈述和申辩权等。
八、救济渠道
向平泉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向平泉市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九、监督途径
承德市平泉市分局执法调度指挥中心其行政执法活动受平泉市分局监督,监督电话:6029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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