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3567018/2023-03089 |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发布机构: 平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2023-05-04 | 文件编号: 平市监处罚〔2023〕15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当事人: 平泉市平泉镇好货服装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住所:平泉市平泉镇兴平街兴平广场小区商业楼3-25一层
经营者:郭素莲
2023年2月2日,平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接到举报人的电话举报称:平泉市平泉镇兴平商业街“有货服装店”售卖的阿迪达斯、耐克等服装都是假冒的,要求我局查处。受理后我局执法人员3人于2023年2月9日依法对位于平泉市平泉镇兴平广场小区商业楼3-25号的平泉市平泉镇好货服装店进行检查,检查时该店营业中,张姓店员在场陪同,经营者郭素莲后来也到场配合检查。
经查:该店外牌匾上有“有货品牌特卖”字样,下沿印有注册商标图案,店内悬挂一些无品牌运动休闲服装和标有“阿迪达斯、耐克、北面、彪马、冠军、万斯、匡威、乔丹、ESSENTIALS、迪桑特、始祖鸟、安德玛”等注册商标标识的服装鞋帽待售,经营者现场不能提供上述注册商标商品的进货单、供货商资质和相关商品的证明材料,在该店吧台抽屉里发现一黑色销售商品记账本,上面记载2022年8月26日至2023年2月8日该店的销售记录,执法人员查阅后进行了复制。 经请示市局领导批准后对当事人未售出的上述12个品牌的213件涉案商品采取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告知了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可以采取的补救措施,当事人现场未提出异议,也未进行陈述申辩。
本案于2023年2月9日经批准立案调查,现场检查、调查询问及提取证据均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与并出示执法证件。
经调查,当事人于2021年8月2日取得营业执照后从事运动、休闲服装鞋帽经营,开始经营的是无品牌和国产品牌商品,2022年8月当事人到沧州明珠国际商贸城进货时遇到上述涉案商品的供货商在甩货兑店,当事人贪图便宜,轻信供货商断码断号货、折扣货、都是正品之言包堆购进,未清点件数,现金支付货款20000元。购进商品的类型有卫衣、卫裤、运动鞋、半袖、短裤、外套等,购进后存放于店内,无其他仓库。整理归置后自2022年8月26日开始上架销售并记录。因无进货单,销售记录也未详细记录型号,无法计算涉嫌侵权各品牌、型号的具体数量和违法所得。当事人进货时未审查供货商姓名、电话、营业执照等资质证明,未向供货商索要进货单和涉案商品的相关证明材料,案发后当事人再次去沧州明珠国际商贸城进货时曾寻找该批商品的供货商但未能找到。
当事人经营上述涉案商品的时间为2022年8月26日至2023年2月6日。2023年2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依法扣押当事人未售出的涉案商品213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计算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的违法经营额,可以考虑下列因素:...(二)未销售侵权商品的标价;...”的规定,按商品价签上的售价计算共49208元。经逐件清点制作了《2023年2月9日扣押财物价格清单汇总表1》,其中阿迪达斯品牌商品87件,20683元,耐克衣服49件,耐克运动鞋4双,12797元,乔丹衣服11件,2469元,冠军衣服4件,876元,ESSENTIALS衣服6件,1704元,安德玛衣服3件,987元,匡威衣服3件,匡威帆布鞋1双,736元,万斯衣服3件,万斯板鞋3双,864元,北面衣服11件,2589元,彪马衣服5件,彪马帽子1顶,1105元,迪桑特衣服12件,2208元,始祖鸟衣服10件,2190元。
本案调查中,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销货记录进行归类汇总后制作了《平泉市平泉镇好货服装店售出涉案商品记录表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计算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的违法经营额,可以考虑下列因素:...(一)侵权商品的销售价格;...”的规定计算,至案发时当事人共售出涉嫌侵权商品119件,收回货款19124元。其中阿迪达斯50件,7763元,耐克31件,4981元,北面12件,1816元;彪马6件,911元,匡威2件,374元,冠军3件,429元,乔丹3件,435元,ESSENTIALS 7件,1527元,安德玛2件,540元,万斯3件,348元。当事人将以上商品全部零售给不知名的顾客,不能提供详细顾客姓名和联系方式。
当事人经营的标有“ESSENTIALS FEAR OF GOD ”品牌的商品无注册商标标识,2023年2月26日,经查询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中国商标网获知:ESSENTIALS FEAR OF GOD 品牌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局核准注册,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保护,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二)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之规定,2023年2月26日经市局批准对6件该品牌商品依法解除强制扣押措施。
2023年2月9日,当事人意识到自己2022年8月26日至2023年2月6日期间销售的上述商品涉嫌违法,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在经营场所外醒目位置张贴了《商品召回通知》,主动进行召回,截至调查终结时未能召回。
执法人员认真查看了涉案商品细节,并将当事人经营的标有阿迪达斯、耐克等注册商标标识的服装产品与本地阿迪达斯、耐克授权经销商平泉百大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正品进行了比对,发现该批涉案商品在吊牌、水洗标印刷、服装材质、做工、绗缝效果等方面与正品存在较大差异,普遍存在吊牌纸质软、水洗标印刷不清晰、内容不全、服装接缝、领口处有线头、跳线、断线、针脚不均匀、价格差异较大等情况,做工相对粗糙。
2023年2月21日,安德玛注册商标权利人安德阿镆有限公司在中国大陆的商标保护代理人广州科南商品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向我局出具鉴定报告,证实当事人经营的标有“注册商标标识的外套3件是假冒UNDER ARMOUR系列注册商标的产品。
2023年2月22日耐克体育(中国)有限公司向我局出具鉴定报告,证实当事人经营的标有标识的服装49件、运动鞋4双、标有标识的服装11件、标有“CONVERSE”标识的服装3件、帆布鞋1双,上述产品标识与真品标识不符合且做工粗糙,系假冒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全星有限合伙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
2023年2月24日,冠军注册商标权利人HBI品牌服饰企业有限公司授权代理人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向我局出具鉴定报告,证实当事人经营的标“标识的衣服4件属于侵犯权利人HBI公司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2023年2月27日,迪桑特(中国)有限公司向我局出具鉴定报告,证实当事人经营的标有标识的套头卫衣9件、拉链卫衣3件在产品的包装、标识、工艺、吊牌、材料等方面均不符合该公司产品的要求,系侵犯迪桑特品牌系列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2023年2月27日,亚玛芬体育用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向我局出具鉴定报告,证实当事人经营的标有“始祖鸟”、标识的卫衣10件在产品的包装、标识、工艺、吊牌、材料等方面均不符合该公司产品的要求,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
2023年3月3日,彪马欧洲公司(PUMA SE)代理人广州恒勤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向我局出具鉴定报告,证实当事人经营的标有标识的衣服5件、帽子1顶系假冒、侵犯彪马欧洲公司(PUMA SE)商标权的产品。
2023年3月10日,阿迪达斯体育(中国)有限公司向我局出具鉴定报告,证实当事人经营的标有“adidas”商标的所涉产品为侵犯阿迪达斯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阿迪达斯公司从未授权郭素莲生产、储存、销售阿迪达斯产品。
2023年3月22日,注册商标代理人广州恒勤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向我局出具鉴定报告,证实经北面服饰股份有限公司(THE NORTH FACE APPAREL CORP.)鉴定后确认,当事人经营的该批商品系假冒、侵犯北面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商标权的产品。
2023年3月22日,VANS注册商标代理人广州恒勤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向我局出具鉴定报告,证实经范斯公司(VANS,INC.)鉴定后确认,当事人经营的该批商品系假冒、侵犯范斯公司(VANS,INC.)商标权的产品。
执法人员通过调查核实发现当事人经营的涉案商品的材质、工艺、质量等方面都与正品存在较大差异,且进销货价格明显低于正品市场价格,结合11个商标专用权权利人出具的鉴定报告,综合判定当事人经营的标有阿迪达斯、耐克、彪马、北面、安德玛、冠军、匡威、万斯、乔丹、迪桑特、始祖鸟等注册商标标识的商品属于假冒、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综上,当事人经营的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共涉及阿迪达斯、耐克、北面、彪马、冠军、万斯、匡威、乔丹、迪桑特、始祖鸟、安德玛等11个注册商标324件,其中自穿4件,送人1件,售出涉案商品112件,收回货款17597元,扣押涉案商品207件,标价47504元,售出及未售出涉案商品合计319件,违法经营额65101元。
对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本案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2023年2月2日,举报登记表和2023年2月6日举报人发来的短信息内容截图证明了案件来源。2、2023年2月9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和拍摄的门头照片打印件一张,证明了当事人现场经营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事实。3、2023年2月14日、2023年2月26日和2023年3月23日,执法人员对经营者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各一份,2023年2月14日对该店张姓店员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一份,证明了当事人从事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经营活动的违法事实和违法经营额。4、2023年2月9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拍摄的照片打印件15张,证明了当事人从事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经营活动的违法事实。5、2023年2月14日,执法人员检查该批涉案商品质量细节所拍照的照片打印件6页,证明了当事人经营的涉案商品接缝、领口等处有线头、跳线、断线、绗缝针脚不均匀等现象,做工粗糙的事实。6、2023年2月28日,执法人员将阿迪达斯、耐克授权经销商平泉百大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正品服装与当事人经营的标有“阿迪达斯、耐克”注册商标标识的商品进行比对后拍摄的电子照片打印件8页,证明当事人经营的标有“阿迪达斯”、“耐克”等标识的商品与正品比较存在吊牌纸质软、水洗标印刷不清晰、内容不全、价格低等情况。7、2023年2月9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查阅复制的当事人经营涉案商品的销货记录复印件24页,证明当事人已售出侵权商品的违法事实和收回货款情况。8、2023年2月26日,执法人员经查询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中国商标网获知:ESSENTIALS FEAR OF GOD 品牌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局核准注册,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保护,经请示市局批准对与本案无关的该品牌商品6件依法予以解除强制扣押措施。9、2023年2月28日执法人员制作的《2023年2月9日扣押财物价格清单汇总表2》和《平泉市平泉镇好货服装店售出涉案商品汇总表2》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假冒商品的品种、数量和违法经营额情况。10、2023年2月20日至2023年3月22日,阿迪达斯、耐克、彪马、北面、安德玛、冠军、匡威、万斯、乔丹、迪桑特、始祖鸟等11个注册商标权利人分别出具的当事人经营的涉案商品鉴定报告及未授权证明,证明了当事人经营的该批涉案商品系假冒上述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违法事实。11、2023年2月9日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外醒目位置张贴《商品召回通知》的照片打印件1页,证明案发后当事人主动采取补救措施的情况。12、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资格。上述证据均经当事人确认属实无误。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标有阿迪达斯、耐克、彪马、北面、安德玛、冠军、匡威、万斯、乔丹、迪桑特、始祖鸟等注册商标标识的商品,经查证属于假冒上述注册商标的商品。尽管当事人不知道其销售的商品是假冒产品,但其不能证明涉案商品的合法来源。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
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处罚内容,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于2023年3月27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举行听证。
鉴于案发后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部门检查,在规定时间、地点接受询问且如实回答,主动召回积极补救,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104.3:“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1.5倍以下的罚款。”,应当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给予当事人没收侵权商品,处以违法经营额1.5倍以下罚款的处罚。
综上,当事人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决定没收当事人侵权商品,对当事人处以违法经营额65101元1倍罚款的行政处罚,具体如下:
1、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207件;
2、罚款人民币65101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现金缴纳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平泉支行;电子缴纳至承德银行平泉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泉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平泉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平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4月4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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