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3567018/2023-03520 |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发布机构: 平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2023-07-04 | 文件编号: 平市监〔2020〕27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各基层分局,机关各科室、直属事业单位:
现将《平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及《平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使用、管理、监督规定》《行政执法音像记录信息收集、保存、管理、使用等工作制度》《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配备办法》《行政执法音像记录事项清单》等相关配套制度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平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2月25日
平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程序,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维护行政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及《河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是指我局依法实施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政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全过程记录,是指行政执法人员采取文字记录、音像记录的方式,对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等环节进行记录的活动。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客观、全面的原则。
第五条 行政执法行为按照法定执法程序,根据记录内容、记录方式进行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实现行政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第二章 记录内容
第六条 行政执法程序启动环节应当记录下列内容:
(一)依职权启动的,应当对执法事项来源、启动原因等情况进行记录;
(二)依申请启动的,应当对执法事项的申请、补正、受理等情况进行记录。
第七条 行政执法调查取证环节应当记录下列内容:
(一)行政执法人员的姓名、执法证号以及出示证件情况;
(二)询问情况;
(三)现场检查(勘验)情况;
(四)调取书证、物证以及其他证据情况;
(五)抽样取证情况;
(六)检测、检验、检疫、鉴定情况;
(七)证据保全情况;
(八)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情况;
(九)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申请回避、申请听证等权利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申请回避、申请听证等情况;
(十)听证、论证情况;
(十一)应当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 行政执法审查决定环节应当记录下列内容:
(一)行政执法人员的处理建议以及相关事实、证据、依据、自由裁量权适用等情况;
(二)执法承办机构拟作出决定情况;
(三)法制审核情况;
(四)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情况;
(五)机关负责人审批决定;
(六)应当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 行政执法送达执行环节应当记录下列内容:
(一)送达情况;
(二)当事人履行行政执法决定情况;
(三)行政强制执行情况;
(四)没收财物处理情况;
(五)应当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三章 文字记录
第十条 文字记录是指以纸质文件或者电子文件形式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的记录,包括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文书、内部审批文书、听证文书、送达文书等书面记录。
第十一条 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应当规范、完整、准确,并加盖机关印章,载明签发日期。
第十二条 调查取证文书中涉及当事人的文字记录,应当由当事人签字确认。文字记录有更改的,应当由当事人在更改处捺手印或者盖章。文字记录为多页的,当事人应当捺骑缝手印或者加盖骑缝章。当事人对文字记录拒绝签字确认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相应文书中注明,并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签字。
第十三条 内部审批文书应当记录行政执法人员的承办意见和理由、审核人的审核意见、批准人的批准意见,并分别载明签字日期。
第十四条 听证文书应当记录听证的全过程和听证参加人的原始发言,并由听证参加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第十五条 送达文书应当载明送达文书名称、受送达人名称或者姓名、送达时间与地点、送达方式、送达人签字、受送达人签字。
委托送达的,应当记录委托原因,并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字;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应当将邮寄回执单、公告文书归档保存。
留置送达的,送达人应当在送达回证上说明情况,并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字。
第四章 音像记录
第十六条 音像记录是指通过照相机、录音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视频监控等记录设备,实时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的记录。音像记录应当与文字记录相衔接。
第十七条 对现场检查、调查取证、举行听证、采取或解除先行登记保存、采取或解除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行政许可现场实地核查、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限期整改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环节,应当根据实际进行音像记录;对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应当进行全程音像记录。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按照执法行为用语指引和音像记录的内容、标准和程序,开展音像记录。
第十九条 音像记录重点记录下列内容:
(一)现场执法环境以及行政执法人员检查、取证情况;
(二)当事人、证人、第三人等现场有关人员的体貌特征和言行举止;
(三)与行政执法相关的重要物品及其主要特征,以及其他证据;
(四)行政执法人员对有关人员、财物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五)行政执法人员现场制作、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情况;
(六)根据实际应当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音像记录过程中,因设备故障、天气恶劣、人为阻挠等客观原因中断记录的,重新开始记录时应当对中断原因进行语音说明;确实无法继续记录的,应当在现场执法结束后书面说明情况,并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签字。
第二十一条 音像记录完成后,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将音像记录信息储存至所在机关的行政执法信息系统或者指定的存储设备,不得私自保管或者擅自交给他人保管,不得泄露音像记录信息。
因连续执法、异地执法或者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执法,确实无法及时储存音像记录信息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返回所在机关后二十四小时内予以储存。
第五章 归档与使用
第二十二条 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和音像记录设备的管理,明确专门人员负责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的归档保存、使用管理以及音像记录设备的存放、维护、保养、登记。
第二十三条 行政执法行为终结之日起30日内,应将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按照档案管理的规定立卷、归档、保存。
作为证据使用的录音、录像,应当制作光盘归档保存,并注明记录的事项、时间、地点、方式和行政执法人员等信息。
第二十四条 机关有关工作人员不得擅自毁损、删除、修改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
第二十五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记录信息,应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根据需要申请复制相关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同意,可复制使用,依法应保密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加强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的数据统计分析,充分发挥全过程记录和数据统计分析信息在案卷评查、执法监督、评议考核、舆情应对、行政决策和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等工作中的作用。
第六章 监督与保障
第二十八条 加强信息化建设,根据执法工作的需要,按照工作必需、性能适度、安全稳定的原则,配备音像记录设备,建设询问室和听证室等音像记录场所。有特殊执法需要的,应当配备具有防爆、夜视、定位等功能的音像记录设备,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
第二十九条 办公室负责全过程记录设施的采办,行政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负责音像记录设备的使用和维护,全过程记录设施的建设并保证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第三十条 法规科负责对我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行政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
(二)未进行或者未按规定进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
(三)未归档保存或者未按规定归档保存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的;
(四)擅自毁损、删除、修改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资料的
(五)泄露音像记录信息的。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公布之日起施行。
平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使用、管理、监督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执法音像记录设备的使用和管理,加强执法监督,维护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合法权益,深入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执法音像记录设备,是指执法记录仪、照相机、摄像机、录音笔以及其他具有录像、照相、录音等功能,用于行政执法办案过程的便携式设备。
第三条 对现场检查、调查取证、举行听证、采取或解除先行登记保存、采取或解除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行政许可现场实地核查、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限期整改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环节,应当根据实际进行音像记录;对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应当进行全程音像记录。
第四条 按照“谁使用、谁保管、谁负责”的原则,执法音像记录设备使用单位负责执法音像记录设备的保管,使用人员应当及时检查执法音像记录设备的电池容量、内存空间,保证执法音像记录设备正常使用,并定期进行保养维护。
第五条 采用照相机、摄像机记录时应当尽量保持画面清楚、平稳,录音笔收录声音应当清晰完整。执法记录仪应当佩戴在行政执法人员左肩部或者左胸部,有利于取得最佳声像效果,在现场执法取证时,可以手持执法记录仪进行摄录。
第六条 在进行执法过程全记录时执法人员应当事先告知对方使用执法音像记录设备记录,告知的规范用语是:为保护您的合法权益,监督我们的执法行为,本次执法全程录音录像。
第七条 现场检查、调查询问等执法事项开始时,要首先对执法人员向当事人亮证情况进行记录。音像记录反映的起止时间应当与相应文书记载的起止时间一致。
第八条 因恶劣天气、设备故障等特殊情况无法使用或者停止使用执法音像记录设备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立即向主管领导报告。
第九条 执法人员在当天执法活动结束后,须在第一时间将现场执法音像记录信息交使用单位责任人导出保存;连续工作、异地执法或者在偏远、交通不便地区执法办案,确实无法及时移交资料的,应当在返回单位后24小时内将现场执法音像记录信息交使用单位责任人导出保存。
执法人员不得私自复制、保存现场执法记录。
第十条 不作为证据使用的执法全过程音像记录由执法机构责任人保管,最少保存1年。
第十一条 需要作为证据使用的执法全过程音像记录,由执法人员从音像记录设备中调取并保存在专用存储设备上,同时刻录为光盘,并按照有关要求,制作文字说明材料,注明记录的事项、时间、地点、方式和行政执法人员等信息,案卷组卷时归档,随案卷保存。
第十二条 因工作需要查阅执法音像记录资料的,应当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由保管人对查阅人、查阅事由、查阅时间等情况进行登记。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情节严重的,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平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执法音像记录信息收集、保存、管理、
使用等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工作,规范行政执法全过程音像记录工作,有效减少执法风险和执法投诉,维护执法人员及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平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执法全过程音像记录工作,是指利用执法音像记录设备对现场执法全过程同步录音、录像、照相,并对现场执法全过程音像记录资料进行收集、保存、管理、使用等。
使用执法音像记录设备进行执法全过程录音、录像、照相应遵循同步拍摄、集中管理、规范归档、严格保密的原则,确保音像记录资料的全面、客观、合法、有效。
第三条 所配的执法音像记录设备为执法办案、日常检查、重大执法活动等工作专用,严禁工作之外使用。
第四条 对现场检查、调查取证、举行听证、采取或解除先行登记保存、采取或解除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行政许可现场实地核查、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限期整改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环节,应当根据实际进行音像记录;对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应当进行全程音像记录。
第五条 下列情形可以不进行现场执法记录:
(一)在爆炸危险区域实施执法检查未配备符合防爆规定的音像记录设备的;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三)情况紧急,不能进行执法记录的;
(四)因客观原因无法进行执法记录的。
对上述情况,使用人员应在执法和管理活动结束后及时制作工作记录,写明无法使用的原因和依据,报机关主管领导。
第六条 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执法音像记录设备使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当采取每台执法记录仪定人管理,负责设备的日常管理、维护,避免因使用不当造成执法记录仪损坏。并明确一名责任人负责对音像记录资料的归档、保管。
第七条 执法人员在进行现场执法拍摄工作之前,应当对执法音像记录设备进行全面检查,确保设备无故障,电池电量充足,内存卡有足够存储空间,并按照当前日期、时间调整好设备时间。
第八条 在进行执法全过程记录时执法人员应当事先告知当事人使用执法音像记录设备记录。
第九条 执法全过程音像记录对执法活动要同步不间断录制,录制过程应当自执法人员到达现场开展执法时开始,至执法结束时止。
第十条 执法全过程音像记录应反映执法活动现场的地点、时间、场景、参与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现场痕迹物证等。录制内容应当重点摄录以下内容:
(一)能反映企业名称、概貌的标志性建筑;
(二)执法人员向企业介绍执法目的、意义、重点及相关要求时;
(三)对现场必查区域、场所进行检查时;
(四)向企业相关人员通报检查情况、交换意见时;
(五)对有关人员就所需调查的问题进行询问时;
(六)企业相关人员在现场检查记录或相关执法文书上签署姓名和意见时;
(七)调查取证中调取原始凭证确有困难,须采取照相、录像等方式取证时;
(八)抽样取证不能提取原物,必须采取照相、录像等方式取证时;
(九)实施行政处罚简易程序容易引起争议时;
(十)以留置送达方式将执法文书留置在当事人的收发部门或者住所时;
(十一)以公告方式送达执法文书时;
(十二)对企业进行复查时;
(十三)其他应当采取音像记录的情况。
现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对当事人及其工作人员言行、询问情况等进行摄录。对现场遗留或发现的违法工具、物品等物证及原始痕迹证据应当进行重点摄录。
第十一条 非因技术原因不得中止录制或断续录制,因设备故障、损坏,天气情况恶劣或者电量、存储空间不足,检查场所变化等客观原因而中止记录的,重新开始记录时应当对中断原因进行语音说明。确实无法继续记录的,应当立即向执法机构负责人报告,并在事后书面说明情况。
不得任意选择取舍或者事后补录,不得插入其他画面,不得进行任意删改和编辑。
第十二条 禁止在非执法工作中使用执法音像记录设备。
第十三条 执法音像记录设备应置于安全、稳妥位置,选择最佳拍摄角度,确保能够完整记录执法过程。
第十四条 使用人员在进行现场执法时,应保持仪容严整,语言文明,维护执法队伍形象。
第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当天执法活动结束后,须在第一时间将执法音像记录信息交执法机构责任人导出保存;连续工作、异地执法或者在偏远、交通不便地区执法办案,确实无法及时移交资料的,应当在返回单位后24小时内将执法音像记录设备交执法机构责任人导出保存。
执法人员不得私自复制、保存现场执法记录。
第十六条 执法全过程音像记录最少保存1年,作为证据使用的记录信息随案卷保存时限保存。
第十七条 执法全过程音像记录需要作为证据使用的,从存储设备中复制调取,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制作文字说明材料,注明记录的事项、时间、地点、方式、行政执法人员、制作人、提取人、提取时间等信息,并将其复制为光盘后附卷。
第十八条 因工作需要查阅视听资料的,应当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并由保管人对查阅人、查阅事由、查阅时间等情况进行登记。
第十九条 在办理执法监督、案情研判等工作中,需要调取、查看现场执法记录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任何人员不得对执法全过程音像记录进行删节、修改。除作为证据使用外,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外提供现场执法记录。
第二十一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执法过程音像记录,应严格按照保密工作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二条 法规科商机关纪检部门应对执法全过程音视频记录工作进行经常性监督检查,按一定比例对执法全过程音像记录资料进行抽查,纳入执法质量考评:
(一)对规定事项是否进行音像记录;
(二)对执法全过程是否进行不间断记录;
(三)执法全过程音像记录资料的移交、管理和使用情况。
第二十三条 不按要求开展执法音像记录信息收集、保存、管理、使用工作的,按规定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平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配备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配备工作,根据《河北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河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河北省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配备办法》,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音像记录设备,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及执法人员,对行政执法行为关键环节进行音像记录或者全过程音像记录,所使用的照相机、录音笔、摄像机、执法记录仪、手持执法终端、视频监控等记录设备和相关音像资料采集存储设备。
第三条 音像记录设备配备应当坚持厉行节约、从严控制、性能先进、保障需要的原则。
第四条 市局根据各行政执法机构的执法工作情况和执法需要,配备相应音像记录设备。
第五条 市局配备照相机、摄像机、视频监控等记录设备和相关音像资料采集存储设备,已纳入通用办公设备名录的,依照本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配置标准执行;未纳入通用办公设备名录的,由局机关根据执法需要合理配备。
严禁配备与本单位执法工作无关的音像记录设备。
第六条 行政执法机关配备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应当以《行政执法事项清单》载明的行政执法任务种类、数量;《行政执法人员名单》载明的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数量以及日常管理中发生的执法任务量为基本数据,按照A类配备标准进行配备,原则上不少于3名执法人员一台。
第七条 配备的执法记录仪或手持执法终端,应当符合以下技术性能要求:
(一)具备高清分辨率及较高像素,能够清晰、准确记录执法过程;
(二)电池容量及存储内存较大,能够较长时间持续录音录像;
(三)内置芯片运算速度较快,耗能较低,能够流畅操作,摄录不卡顿;
(四)摄录文件完整性、保密性较好,能够保证音像记录资料不被删改,真实准确。
(五)有特殊执法需要的,应当具备防爆、红外夜视、GPS定位、数据无线实时上传等其他功能。
第八条 本局音像记录设备配备费用,由市政府财政部门在安排部门预算时予以统筹保障。
财务科要对音像记录设备采购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并在安排部门预算时,对音像记录设备配备费用予以保障。
办公室对行政执法机关配备的音像记录设备产品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平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音像记录事项清单(2020年) | ||||||||
序号 | 执法类别 | 执法事项 | 记录环节 | 记录方式 | 记录开始时间 | 记录内容 | 记录结束时间 | 存储期限 |
1 | 场景类 | 现场检查 | 现场检查环节 | 记录、拍照、录音、录像 | 进入现场检查场所 | 记录现场检查全过程 | 离开现场检查场所 | 法定 |
2 | 场景类 | 抽样记录 | 抽样环节 | 记录、拍照、录音、录像 | 进入抽检场所 | 记录抽样全过程 | 离开抽样场所 | 法定 |
3 | 场景类 | 举行听证 | 听证环节 | 记录、拍照、录音、录像 | 进入听证场所 | 记录听证全过程 | 离开听证场所 | 法定 |
4 | 场景类 | 先行登记保存 | 证据保全环节 | 记录、复制、拍照、录像 | 进入证据保全解除场所 | 记录先行登记保存、解除全过程 | 离开保全场所 | 法定 |
5 | 场景类 | 查封、扣押、解除查扣 | 行政强制措施环节 | 记录、拍照、录音、录像 | 进入查封扣押解除场所 | 记录查封、扣押、解除全过程;记录查封扣押解除的物品详细情况 | 离开查封扣押解除场所 | 法定 |
6 | 入户类 | 实地现场核查 | 行政许可重点环节 | 记录、拍照、录音、录像 | 进入核查场所 | 记录到达生产经营场所,接触企业人员,告知执法事项;对能够反应核查事项的证据资料进行记录。 | 离开核查场所 | 法定 |
7 | 场景类 | 相对人提出争议 | 简易执法程序环节 | 记录、拍照、录音、录像 | 纠纷被发现时 | 记录争议处理全过程。记录显示纠纷起因、相对人状态、执法人员解决纠纷的全过程等 | 纠纷解决完毕 | 法定 |
8 | 确认类 | 留置送达、公告送达 | 文书送达环节 | 拍照、录像 | 到达文书送达场所 | 记录留置送达或公告送达文书的全过程 | 文书送达环节结束 | 法定 |
9 | 场景类 | 限期整改环节 | 责令改正环节 | 记录、拍照、录音、录像 | 进入限期整改场所 | 记录现场核查全过程。 | 离开限期整改场所 | 法定 |
10 | 场景类 | 执法人员认为有必要记录的事项 | 其他执法环节 | 记录、拍照、录音、录像 | 适时 | 记录能够反应相关事项或场景的全过程 | 适时 | 法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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