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3567033/2022-00473 |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 发布机构: 平泉市农业农村局 |
成文日期: 2022-03-09 | 文件编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行政权力类别 | 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 | 实施主体 | 承办机构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备注 |
行政处罚 | NM1001 |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的处罚 | 平泉市农业农村局 | 平泉市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四条 | 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 |
行政处罚 | NM1002 |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处罚 | 平泉市农业农村局 | 平泉市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七条 | 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 |
行政处罚 | NM1003 | 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处罚 | 平泉市农业农村局 | 平泉市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八条、《河北省农产品市场准入办法》第二十三条 | 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 |
行政处罚 | NM1004 | 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处罚 | 平泉市农业农村局 | 平泉市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九条 | 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 |
行政处罚 | NM1005 |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处罚 | 平泉市农业农村局 | 平泉市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 | 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 |
行政处罚 | NM1006 | 农产品批发市场未按规定对进场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查检测,发现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未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处罚 | 平泉市农业农村局 | 平泉市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四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 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 |
行政处罚 | NM1007 | 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处罚 | 平泉市农业农村局 | 平泉市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一条 | 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 |
行政处罚 | NM1008 | 农产品生产企业发现其产品存在安全隐患,不采取措施仍继续销售的处罚 | 平泉市农业农村局 | 平泉市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 | 《河北省农产品市场准入办法》第二十六条 | 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 |
行政处罚 | NM1009 | 擅自移动、损毁禁止生产区域标牌的处罚 | 平泉市农业农村局 | 平泉市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 | 《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 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 |
行政处罚 | NM1010 | 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处罚 | 平泉市农业农村局 | 平泉市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五十九条 | 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 |
行政处罚 | NM1011 | 未取得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种子的;未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经营许可证,者未按照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平泉市农业农村局 | 平泉市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条 | 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 |
行政处罚 | NM1012 | 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国内销售的处罚;从境外引进农作物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在国内作商品种子销售的处罚;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或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处罚 | 平泉市农业农村局 | 平泉市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一条 | 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 |
行政处罚 | NM1013 | 经营的种子应包装而没有包装的处罚;经营的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处罚;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的处罚;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处罚;种子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的处罚 | 平泉市农业农村局 | 平泉市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二条 | 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 |
行政处罚 | NM1014 | 违法向境外提供或者从境外引进种质资源的处罚 | 平泉市农业农村局 | 平泉市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三条、《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 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 |
行政处罚 | NM1015 | 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种子的处罚 | 平泉市农业农村局 | 平泉市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四条 | 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 |
行政处罚 | NM1016 | 违法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的处罚 | 平泉市农业农村局 | 平泉市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七条、《河北省实施〈种子法〉办法》第五十三条 | 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 |
行政处罚 | NM1017 | 出售、串换虫蛀、变质的种子的种子和其他伪劣种子的处罚 | 平泉市农业农村局 | 平泉市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 | 《河北省农民剩余种子交易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 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 |
行政处罚 | NM1018 | 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或者生产假农药的、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生产农药的、农药生产企业生产劣质农药的、委托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受托人加工、分装农药,或者委托加工、分装假农药、劣质农药的处罚 | 平泉市农业农村局 | 平泉市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 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 |
行政处罚 | NM1019 | (一)采购、使用未依法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依法取得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原材料;[1] (二)出厂销售未经质量检验合格并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农药; (三)生产的农药包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 (四)不召回依法应当召回的农药。 | 平泉市农业农村局 | 平泉市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 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 |
行政处罚 | NM1020 | 农药生产企业不执行原材料进货、农药出厂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的 | 平泉市农业农村局 | 平泉市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 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 |
行政处罚 | NM1021 |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 (二)经营假农药; (三)在农药中添加物质。 | 平泉市农业农村局 | 平泉市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 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 |
行政处罚 | NM1022 | 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 | 平泉市农业农村局 | 平泉市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 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 |
行政处罚 | NM1023 | (一)设立分支机构未依法变更农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未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备案; (二)向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或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他农药经营者采购农药; (三)采购、销售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 (四)不停止销售依法应当召回的农药。 | 平泉市农业农村局 | 平泉市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 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 |
行政处罚 | NM1024 | (一)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度; (二)在卫生用农药以外的农药经营场所内经营食品、食用农产品、饲料等; (三)未将卫生用农药与其他商品分柜销售; (四)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 | 平泉市农业农村局 | 平泉市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 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 |
行政处罚 | NM1025 | 境外企业直接在中国销售农药的 | 平泉市农业农村局 | 平泉市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 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 |
行政处罚 | NM1026 | (一)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 (二)使用禁用的农药; (三)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防治卫生害虫,用于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生产或者用于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 (四)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使用农药; (五)使用农药毒鱼、虾、鸟、兽等; (六)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河道内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 | 平泉市农业农村局 | 平泉市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 | 《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 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 |
行政处罚 | NM1027 | 生产、销售未取得肥料登记证的肥料产品的处罚 | 平泉市农业农村局 | 平泉市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 |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一款 | 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 |
行政处罚 | NM1028 | 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的处罚 | 平泉市农业农村局 | 平泉市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 |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二款 | 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 |
行政处罚 | NM1029 | 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处罚 | 平泉市农业农村局 | 平泉市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 |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三款 | 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 |
行政处罚 | NM1030 | 转让肥料登记证或登记证号的处罚;登记证有效期满未经批准续展登记而继续生产该肥料产品的处罚;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处罚 | 平泉市农业农村局 | 平泉市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 |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 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 |
行政处罚 | NM1031 | 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 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处罚 | 平泉市农业农村局 | 平泉市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 | 《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 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 |
行政处罚 | NM1032 | 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平泉市农业农村局 | 平泉市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 | 《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 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 |
行政处罚 | NM1033 | 买卖、出租、出借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和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处罚 | 平泉市农业农村局 | 平泉市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 | 《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 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 |
行政处罚 | NM1034 | 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临床试验单位、生产和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实施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处罚;研制新兽药不具备规定的条件擅自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或者在实验室阶段前未经批准的处罚 | 平泉市农业农村局 | 平泉市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 | 《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 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 |
行政处罚 | NM1035 | 境外企业在中国直接销售兽药的处罚; 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处罚; 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动物及其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或者销售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处罚; 擅自转移、使用、销毁、销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的处罚; 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兽药使用单位和开具处方的兽医人员发现可能与兽药使用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不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的; | 平泉市农业农村局 | 平泉市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 |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六十二条、六十三条、六十四条、六十五条、六十六条、六十七条、六十八条、六十九条 | 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 |
行政处罚 | NM1036 | 擅自处理受保护的畜禽遗传资源的处罚 | 平泉市农业农村局 | 平泉市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五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十三条 | 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 |
行政处罚 | NM1037 | 未经审核批准,从境外引进畜禽遗传资源的处罚;未经审核批准,在境内与境外机构、个人合作研究利用列入保护名录的畜禽遗传资源的处罚;在境内与境外机构、个人合作研究利用未经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鉴定的新发现的畜禽遗传资源的处罚 | 平泉市农业农村局 | 平泉市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五十九款条 | 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 |
行政处罚 | NM1038 | 销售、推广未经审定或者鉴定的畜禽品种的处罚; 无证经营或有证违规经营的处罚; 使用的种畜禽不符合种用标准的处罚; 以其他畜禽品种、配套系冒充所销售的种畜禽品种、配套系的处罚; 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处罚; 销售、收购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的,重复使用标识的,使用伪造、变造的畜禽标识的处罚; 销售、收购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的,重复使用标识的,使用伪造、变造的畜禽标识的处罚; 销售的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 | 平泉市农业农村局 | 平泉市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一条、六十二条、六十四条、六十五条、六十六条、六十八条、六十九 | 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 |
行政处罚 | NM1039 | 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方式取得许可证明文件的处罚; 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不再具备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而继续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没有批准文号生产产品的处罚; 生产、使用已经停用、禁用或者淘汰以及未经审定公布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不按照规定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处罚; | 平泉市农业农村局 | 平泉市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三十八条、三十九条、四十条 | 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 |
行政处罚 | NM1040 | 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实行采购、生产、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产品留样观察制度的处罚; 经营场所不符合条件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产品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行为不规范的处罚; 对问题饲料、饲料添加剂不进行召回的处罚; 不符合规定销售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不符合规定生产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养殖者不按照规定使用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添加或者使用禁用物质的以及对人体具有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其他物质,或者直接使用上述物质养殖动物的处罚; 养殖者对外提供自行配制的饲料的 | 平泉市农业农村局 | 平泉市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四十二条、四十三条、四十四条、四十五条、四十六条、四十七、四十八条 | 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 |
行政处罚 | NM1041 | 未按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在报检中弄虚作假的,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未按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或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的,违返本条例规定,引起疫情扩散的处罚 | 平泉市植保植检站 | 平泉市植保植检站 |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一款、第十八条二款 | 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 |
行政处罚 | NM1042 | 擅自发布农业有害生物预测信息、农业重大生物灾情的,侵占、破坏测报场、站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的,未经试验、示范即组织推广植物保护新技术、农药和药械新产品的,指使、诱导、强迫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农业生产者实施不当植物保护措施,造成危害和损失的,应当办理植物检疫登记而拒不办理的处罚; 擅自引进境外农作物种子、种苗、种薯、菌种等繁殖材料;未在指定的隔离种植区内种植的或拒不接受疫情监测的,擅自接种试验当地未曾发生的农业有害生物的处罚; | 平泉市植保植检站 | 平泉市植保植检站 | 《河北省植物保护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 | 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 |
行政处罚 | NM1043 | 罚款、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吊销操作证件的处罚 | 平泉市农业农村局 | 平泉市农机监理站 | 《农业机械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至条 | 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 |
行政处罚 | NM1044 | 对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的处罚 | 平泉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 平泉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七十三条 | 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 |
行政处罚 | NM1045 | 种用、乳用动物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不按照规定处理的处罚 | 平泉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 平泉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十八条、第七十三条 | 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 |
行政处罚 | NM1046 | 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没有及时清洗、消毒的处罚; 不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以及其他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的处罚; 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处罚 | 平泉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 平泉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三条、七十五条、七十六条 | 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 |
行政处罚 | NM1047 | 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处罚; 未办理审批手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处罚; 未经检疫,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动物、动物产品的处罚; | 平泉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 平泉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七条 | 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 |
行政处罚 | NM1048 | 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处罚; 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处罚; 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的处罚; 发布动物疫情的处罚; 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处罚 | 平泉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 平泉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八十条、八十一条 | 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 |
行政处罚 | NM1049 | 未执行账、款分管制度或者非出纳人员保管现金的处罚; 未使用统一规定的收款凭证或者白条收款、无据收款的处罚; 未按制度规定批准开支的处罚; 违反有价证券核算、保管规定的处罚; 对无法收回的欠款擅自进行账务处理的处罚; 固定资产、产品物资的变卖和报废处理,未按规定程序办理的处罚; 会计员、出纳员相互兼职的,或者村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主要负责人及其直系亲属担任本村本集体经济组织财会人员的,或者个别人口少的行政村主要负责人未经乡级人民政府批准担任财会人员的处罚; 主管会计的任免未按规定程序办理的处罚; 未建立会计账 | 平泉市农业农村局 | 平泉市农村经济管理局 | 《河北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 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 | |
行政处罚 | NM1050 | 公款私存、设小金库、坐支现金的处罚; 手续不完备的开支进行付款的处罚; 擅自用村集体所有的资金、有价证券、固定资产和产品物资为个人或者外单位担保、抵押的处罚; | 平泉市农业农村局 | 平泉市农村经济管理局 | 《河北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 | 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 | |
行政处罚 | NM1051 | 侵占、哄抢、挪用、私分、损坏、挥霍浪费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平调农村集体资产,非法用农村集体资产进行担保的处罚 | 平泉市农业农村局 | 平泉市农村经济管理局 | 《河北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 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 | |
行政处罚 | NM1052 | 各项收入未按规定记入账簿、公款私存、设小金库、坐支现金、各项开支未按照制度审批的处罚 | 平泉市农业农村局 | 平泉市农村经济管理局 | 《河北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 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 | |
行政处罚 | NM1053 | 利用职权压价发包、出租集体资产的处罚; 较大投资项目和重要资产的购置、处置未经成员会议或者其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的处罚 | 平泉市农业农村局 | 平泉市农村经济管理局 | 《河北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 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 | |
行政处罚 | NM1054 | 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检查的处罚 | 平泉市农业农村局 | 平泉市农村经济管理局 | 《河北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规定》第二十四条 | 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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