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3567006/2022-02615 |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 发布机构: 平泉市司法局 |
成文日期: 2022-02-28 | 文件编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申请人:王某,男,身份证号:132624XX
住 址:平泉市XX
被申请人:平泉市某局
法定代表人:宋某 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韩某,平泉市某局工作人员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平公(桲)行罚决字〔2021〕1224号行政处罚决定,于2022年1月1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本机关合法审查后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平泉市某局作出的平公(桲)行罚决字〔2021〕1224号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人称:2021年春,河北东梁黄金矿业有限公司(原宽城满族自治县东梁矿业有限公司)在生产过程中越界开采至平泉市境内,导致申请人小组的财产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申请人及其他村民多次找河北东梁黄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镇政府、平泉市及承德市相关职能部门要求解决问题。2021年8月底开始,申请人及其他村民在河北东梁黄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采区(宽城县境内)运输平台西侧搭建了帐篷轮流看守,防止该公司继续越界开采。期间,宽城满族自治县某局龙须门派出所出警调处未果。2021年11月1日,河北东梁黄金矿业有限公司将一辆钩机停在距搭建的帐篷50米左右处,申请人及其他村民误以为其欲继续开采,上前询问情况。河北东梁黄金矿业有限公司向平泉市某局桲椤树派出所报警,被申请人于2021年11月23日作出平公(桲)行罚决字〔2021〕122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申请人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所作行政处罚认定事实错误,程序严重违法,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应予撤销。首先,申请人等人并未阻止河北东梁黄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清理碎石,当日停放的钩机并未生产作业,只是停在那里。其次,当日事发在宽城县境内,被申请人无权对申请人等人的行为进行处理,依法应由宽城县某局处理,故被申请人系越权执法,其对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违法。
被申请人辩称:一、办案程序合法。指定管辖决定书、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呈请调取证据报告书、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传唤审批表、延长传唤审批表、传唤证、被传唤人家属通知书、某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审批表、行政处罚决定书、复议申请、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审批表、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决定书、担保人保证书等证明我局办理该案程序合法。二、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2021年8月底,河北东梁黄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出现山体滑坡,滑落的碎石将该公司运输矿石道路封堵,该公司安排人员清理道路上的碎石时,申请人等在落石现场附近搭建帐篷一直驻守阻止该公司清理。2021年11月1日,河北东梁黄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再次清理碎石时,申请人等又进行阻止,申请人的行为影响了企业正常的生产秩序。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三、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申请人作出的平公(桲)行罚决字〔2021〕1224号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因此请求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经审理查明:2021年11月2日,河北东梁黄金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梁矿业)向平泉市桲椤树镇派出所报警称桲椤树镇下营房村五组部分村民阻止企业清理运输道路上滑落的碎石,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秩序。2021年11月17日承德市某局指定被申请人管辖此案件。另查明:东梁矿业采区与平泉市桲椤树镇下营房村五组临界处属同一山体。2021年8月底,东梁矿业在清理采区运输道路上的滑石(由东梁矿业采区和下营房村五组荒山滑落)时,申请人等部分村民进行阻止,在东梁矿业采区运输平台搭建帐篷进行看守(近两个月),阻止东梁矿业进行道路清理。2021年11月1日,东梁矿业安排工作人员进行滑石清理作业时,申请人等村民对其再次进行阻止。
上述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和被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处罚卷宗为证。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调查核实的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条,与被申请人查明事项相符。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平公(桲)行罚决字〔2021〕1224号行政处罚决定,主要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平公(桲)行罚决字〔2021〕122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平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2 月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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