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3567033/2022-02987 |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发布机构: 平泉市农业农村局 |
成文日期: 2022-11-28 | 文件编号: 平政办〔2022〕125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市直有关部门:
《平泉市继承农房宅基地使用权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第二届市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结合宅改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2022年11月26日
平泉市继承农房和宅基地使用权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农村宅基地的管理,规范农村建设用地秩序,保护农村宅基地集体所有权,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和农民房屋财产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等有关法律和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试行)。
第二条 本办法(试行)所称宅基地使用权(含继承和赠与农房宅基地使用权,下同)是指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 本办法(试行)适用于平泉市内继承、赠与农村房屋后宅基地使用权的管理。
第四条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应当坚守“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面积不减少、农民利益不受损”三条底线。要充分保障农户宅基地资格权和农民房屋财产权。不得以非法买卖宅基地为出发点,不得以退出宅基地使用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严禁下乡利用农村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严禁借流转之名违法违规圈占、买卖宅基地。
第五条 农村宅基地归农民集体所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宅基地使用权。继承(赠与)房屋生效后,房屋所有权转移至继承人(受赠人)。承载房屋的宅基地使用权,随房屋所有权转移而转移。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继承人(受赠人)无偿使用宅基地使用权:
(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继承(受赠)房屋,继承人(受赠人)符合宅基地审批条件的;
(二)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继承(受赠)房屋,继承人(受赠人)符合宅基地审批条件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继承人(受赠人)须有偿使用宅基地使用权:
(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继承(受赠)房屋,继承人(受赠人)不符合宅基地审批条件的;
(二)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继承(受赠)房屋,继承人(受赠人)不符合宅基地审批条件的;
(三)非任何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继承(受赠)房屋的。
第八条 无偿使用宅基地使用权的,地上房屋的翻建、扩建等,要履行法定审批程序。
第九条 有偿使用宅基地使用权的,地上房屋自继承(赠与)生效之日起,不得翻建、扩建、维修房屋。
第十条 农民赠与房屋(宅基地使用权)后,视为将宅基地使用权一并赠与,再申请宅基地,不予批准。
第十一条 继承(赠与)生效后,房产变更的到当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二条 有偿使用宅基地使用权标准按照《平泉市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退出指导办法(试行)》办理。
第十三条 国家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出台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试行)由平泉市农村宅基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1月26日印发
解读文件: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泉市农村集中建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平泉市继承农房宅基地使用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七个规范性文件规范性文件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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