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3567033/2022-02983 |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发布机构: 平泉市农业农村局 |
成文日期: 2022-11-28 | 文件编号: 平政办〔2022〕127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市直有关部门:
《平泉市农村宅基地收益分配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第二届市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结合宅改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2022年11月26日
平泉市农村宅基地收益分配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宅基地增值收益分配管理,健全宅基地增值收益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机制的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平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泉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办法的通知》平政〔2018〕48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要求,结合我市近年来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试行)。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收益主要包括:集体建设用地指标收益(包括和入市结合起来的收益)、有偿使用费收益、流转收益等。
第三条 宅基地收益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同享有,建立适应农村改革发展要求的公开、公平、公正的宅基地收益分配制度,有效增强村集体经济基础,保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增加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财产性收入。在依法依规前提下,发挥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机制作用,推进民主管理制度,处理好分配和积累的关系,确保分配的可持续性。
第四条 收益分配实行阳光操作,严格按照村级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不得违规分配、举债分配,严格按照程序操作实施,切实规范农村宅基地收益分配管理工作,既要兼顾服务群众,又要不断发展村公益事业和改善民生。不断增加村集体经济收入,做到规范有序,坚持分类指导和一切从实际出发的原则。
第二章 收益分配方式和标准
第五条 宅基地收益分配方式实行一年一定,也可以一定几年,实行由民主议定。要建立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的长效机制,保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收益分配情况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分配方式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两委的指导下,由成员代表会议讨论,经依法表决同意后确定。
第六条 宅基地收益要按照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完善内部分配机制,村集体经济组织要依据当年的宅基地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村集体经济组织支出、弥补亏损后,按照村两委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决议经依法表决通过后,此收益优先专项用于有偿退出使用费用和提取一定比例的公益金,结余部分可对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进行分配。
第七条 分配标准要有上限控制,分配比例原则上不高于增值净收益的35%(由成员代表会议商议通过制定),防止村集体经济实力弱化,影响村集体经济运行,不利于村集体各项公益事业的发展。
第三章 收益分配程序
第八条 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宅基地收益分配方案,确定收益分配额度。按照“四议两公开”程序审核,将收益分配方案提交成员代表大会初审,经成员代表大会初审依法表决通过后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
第九条 收益分配方案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通过后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后方可实施。要保证收益分配额度确定、审批结果、资金使用、组织兑现、操作步骤等各个环节在公开公正、阳光透明条件下运行,广泛接受群众监督。
第四章 收益分配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根据农村宅基地增值收益分配情况分别对待。对宅基地增值收益较多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收益分配专账(户)管理,要严格落实日常审计和定期专项审计制度,做到实时查询、实时指导,对宅基地增值收益较少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且不具备分配条件的,根据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意愿,可留村集体使用不进行分配。
第十一条 对宅基地使用权人将宅基地对外出租或作价、入股等向村集体经济组织交纳的有偿使用费或其他收益,应作为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经营收益,纳入村集体经济组织年度收益分配。
第十二条 各村要成立相应的宅基地收益分配的民主管理领导小组,专职负责日常的各项支出的审核。要严格控制非生产性支出,建立村务公开的长效管理机制,每季度公开一次财务收支明细,各项重要支出项目,要单独列明,方便村民监督。
第十三条 收益分配方案要经过成员代表大会依法表决通过方可实施,并将村集体公益金提取、宅基地收益分配事项在村规民约中或民主议事会制度中明确,用章程规范行为,实现民主自我管理、自我约束,增加收益分配的透明度。
第十四条 加强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的监管,不能将宅基地作价评估后直接分配。宅基地收益分配情况纳入村集体“三资”监管平台,分配情况纳入村务公开内容,接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计监督和监管。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建立健全农村宅基地收益分配制度和制定村级宅基地收益分配办法,做好农村宅基地收益分配办法完善工作。妥善解决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在宅基地收益分配中出现的矛盾,保护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有的权益,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促进村集体经济发展壮大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增加收入,促进农村宅基地改革试点工作顺利推进。
第十六条 本办法(试行)由平泉市农村宅基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如本办法(试行)所述内容与上级文件相冲突,按照上级文件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试行)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1月26日印发
解读文件: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泉市农村集中建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平泉市继承农房宅基地使用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七个规范性文件规范性文件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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