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3567033/2022-02982 |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发布机构: 平泉市农业农村局 |
成文日期: 2022-11-28 | 文件编号: 平政办〔2022〕129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市直有关部门:
《平泉市农村宅基地退出节余建设用地指标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第二届市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结合宅改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2022年11月26日
平泉市农村宅基地退出节余建设用地
指标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开展农村宅基地退出节余建设用地指标使用管理,进一步夯实农村集体土地权能,保障农民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试点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1〕51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和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土资发〔2015〕35号)《平泉市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和退出管理办法(试行)》(平政办〔2021〕134号)文件要求,根据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退出节余建设用地指标(以下简称节余指标)是指农村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复垦后,节余的建设用地指标。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对经验收确认的农村宅基地复垦腾退节余指标,建立腾退节余指标储备库。其中,在省域范围内调剂使用的腾退节余指标,市人民政府应当将该指标的验收文件复垦腾退建设用地的面积、位置、验收单位、验收时间等台账资料,报省自然资源厅登记入库。
第四条 实行腾退节余指标分类登记入库制度。腾退的农村宅基地,经复垦验收确认后,按照复垦为耕地、园地、林地或者其它农用地的不同类型分别登记入库。
第五条 腾退节余指标储备库实行动态管理。市人民政府建立指标验收入库与使用台账,市宅改办根据指标验收确认和使用情况,每半年将宅基地腾退建设用地规模、市域内腾退节余指标使用情况上报省农业农村厅、自然资源厅、抄平泉市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备案,并附具宅基地腾退复星验收、市域范围内使用腾退指标等相关批准文件。
第六条 对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收回的宅基地,实行统一规划,并按照“宜耕则耕、宜农则农、宜建则建”的原则统筹安排使用。
第七条 就地合理利用
(一)优先安排分配给符合条件的宅基地申请人使用。
(二)用于村集体内公共设施与公益事业建设。
(三)按规划符合经营性用地入市条件的,由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实施就地入市。
第八条 不能就地合理利用的,应按照规划进行综合整治,将宅基地进行复垦,并对形成的建设用地指标进行调剂使用。
(一)结合人口增长预测及家庭分户等因素,首先预留一定数量指标用于新增宅基地的再分配;而将节余建设用地指标部分集中预留到规划确定的集镇安置区、中心村、聚居点,保障村民“户有所居、居有所建”,村民可通过择地自建、集中联建及平价购买保障性住房等方式满足居住等生产生活的需要;
(二)结合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交易的渠道,将复垦后形成的建设用地指标通过交易平台调整到县域二三产业发展区,用于工业、仓储、商服等经营性用途。
第九条 土地整治收益归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所有。复垦形成的新增耕地由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统一管理合理利用。结余指标交易由市政府统一调配。
第十条 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应加强土地整治收益的管理,建立财务专账,年度资金使用情况必须向村民公开,接受乡镇(街道)、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本办法(试行)平泉市农村宅基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试行)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在执行中如遇上级政策调整,依照上级政策规定执行。
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1月26日印发
解读文件: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泉市农村集中建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平泉市继承农房宅基地使用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七个规范性文件规范性文件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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