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泉市水务局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公示
2022-11-16   09时40分 浏览次数:


一、收费项目

水土保持补偿费

二、收费主体

平泉市税务局

三、计费单位

平泉市水务局

四、征收方式

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按次、按期征收)

五、收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32条、《河北省实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26条、《关于调整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冀价行费[2017]173号)、《河北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冀财非税[2020]5号)及《关于做好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信息平台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冀水保[2021]13号。

六、收费标准

1.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每平方米1.4元一次性计征。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之内。

2.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地面积每平方米1.4元一次性计征。开采期间,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每立方米计征,其中露天矿开采按每立方米0.7元计征,地下开采按每立方米0.3元计征。

石油、天然气根据油、气生产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积按年征收,每口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按2000平方米计算;对丛式井每增加一口井,增加计征面积按400平方米计算,每平方米每年收费1.4元。

3.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炼制砖、瓦、瓷、石灰的,根据取土、挖砂、采石量,按照每立方米0.3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两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4.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土、石渣量,按照每立方米0.3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七、收费对象

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降低或者丧失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生产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缴纳义务人),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其他生产建设活动包括:(一)取土、挖砂、采石(不含河道采砂);(二)烧制砖、瓦、瓷、石灰等;(三)排放废弃土、石、渣等。

八、征收范围

本辖域内所有从事可能引起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单位和个人。

九、减免规定

1.《河北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河北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冀财非税﹝2020﹞5号第十一条:

下列情形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一)建设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服务设施、孤儿院、福利院等公益性工程项目的;

(二)农民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的;

(三)按照相关规划开展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田间土地整治建设和农村集中供水工程设施的;

(四)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的;

(五)建设军事设施的;

(六)按照水土保持规划开展水土流失治理活动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其他情形。

2.《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全面落实减税降费政策推进实体经济降低制度性成本的补充通知》(冀财税〔2016〕100号):对小微企业征收的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属于地方收入部分收费进行减免。

十:监督举报电话:0314-6200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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