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3567039/2022-02995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 发布机构: 平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成文日期: 2022-11-15 文件编号: 平政〔2022〕53号 有  效  性: 有效
平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规范城区范围内国有建设用地上房屋不动产转移登记有关事项补充意见》的通知
2022-11-15   15时44分 浏览次数: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现将《平泉市规范城区范围内国有建设用地上房屋不动产转移登记有关事项补充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2年11月15日



平泉市规范城区范围内国有建设用地上房屋

不动产转移登记有关事项补充意见


为规范城区范围内国有建设用地上房屋产权变化不动产登记行为,满足群众不动产登记办证需求,及时解决不动产登记领域“办证难”问题,平泉市人民政府于2021年11月1日印发《关于规范城区范围内国有建设用地上房屋不动产转移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平政〔2021〕35号,有效解决了群众关切的不动产办理难点堵点问题,但城区范围外此类问题仍然存在“办证难”问题。为此,根据我市实际情况,现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1. 城区范围以外,住宅用途的房屋因产权发生变化,导致房屋对应的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按照《平泉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城区范围内国有建设用地上房屋不动产转移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平政〔2021〕35号文)办理。

2. 城区范围以外,已制定基准地价的乡镇,按对应区域基准地价标准执行;虽已制定基准地价,但未覆盖的区域按所在乡镇同用途最末级基准地价标准执行。未制定基准地价的乡镇暂缓办理,待基准地价制定并实施后,按照上述有关通知要求办理。



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1月15日印发    



解读文件:平泉市人民政府《规范城区范围内国有建设用地上房屋不动产转移登记有关事项补充意见》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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