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3567018/2022-02413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发布机构: 平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2-10-17 文件编号: 平市监处罚〔2022〕6号 有  效  性: 有效
承德润华食品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2-10-03   10时21分 浏览次数:

平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市监处罚〔2022〕6号

当事人:承德润华食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法定代表人:徐立远

我局接到群众举报称:承德润华食品有限公司利用开办的网店发布违法广告,要求予以查处。广告和知识产权科执法人员依投诉举报线索,于2021年10月19日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设立有网店,网店网址为“https://we*******e.1688.com”,网店的首页醒目位置设置有:承德润华食品有限公司”字样,网店设置有“首页、镇店之宝、公司档案、供应产品、公司相册、公司动态、在线询价、联系方式、会员专区”9大版块,该店的开办日期为2021年6月30日。”“供应产品”版块网页展示有“味来主角”牌珍颜杏仁粉产品,该产品的规格为净含量240g/罐,售卖价格为39.9元/罐,宣传主题为“烘焙专用纯杏仁粉无糖生酮冲饮无添加马卡龙超细冲泡南北杏仁野生”。产品的主图有5个,均为产品实物照片,其中第一主图底端位置标注有“狂欢价39.9 野生杏仁 石墨好粉 无添加剂 原香味道”字样,第三主图是产品实物的标签部分照片,营养成分表中的碳水化合物栏内标注有“碳水化合物 17.1克/100g 营养素参考值为6%”。当事人网店销售的“珍颜杏仁粉”产品的宣传标题与实物的标签的有关“无糖”内容不符,(国家标准:GB28050-2011无或者不含糖含量声称方式是碳水化合物(糖)≤0.5g/100g(固体)。

网页中“珍颜杏仁粉”产品的详细介绍界面采用彩色图片与文字结合模式,文字部分使用了如下宣传用语:“细腻无需筛 粉质细腻 纯正香浓”“纯杏仁现磨 珍颜杏仁粉是纯粉,闻之淡淡的杏仁本香,拒绝化学香精!”“没事来一杯享受闲暇时光的惬意”“甜杏仁做为原料 甜杏仁又称南杏仁,色泽微黄、味淡微甜,主做食用,磨粉后可冲泡,可做马卡龙、曲奇、蛋糕等烘焙美食”“粉质细腻易冲泡 每日一杯,取一杯水(150ml),放入1~2勺杏仁粉,如果你喜欢,还可以放两勺冰糖或蜂蜜,即可享受一杯美味”“淡淡的清香 来自大自然的味道 坚持杏仁本真的味道,不做添加、不过度加工,我们只是把该有的味道,带给你!”上述宣传内容中关于产品原料部分“甜杏仁做为原料 甜杏仁又称南杏仁,色泽微黄、味淡微甜,主做食用,磨粉后可冲泡,可做马卡龙、曲奇、蛋糕等烘焙美食”经查不属实。当事人制作产品的原料均采购于“承德亚欧果仁有限公司”,该公司向当事人供应货品的文件材料均明确标注为“脱苦杏仁”,并非甜杏仁或南杏仁。

当事人自开设网店至调查终结之日,网店网页设计、装修、策划及产品展示宣传等工作均由本公司从事“美工”的员工负责,期间未委托广告经营单位,无直接广告费用支出。利用网店销售的“珍颜杏仁粉”产品为2罐,每罐售价39.9,合计回收货款79.8元,获利35.8元。

执法人员实施现场检查当日,当事人意识到网店使用的宣传用语不妥,自行进行了整改,删除了违法宣传的内容。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1年10月19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及食品经营、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了当事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市场主体资格。                

2.2021年10月19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网店实施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利用网店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事实。

3.2021年10月19日,当事人网店截图打印件一份(15页),证明当事人利用网店发布虚假违法广告的事实。

4.2021年10月19日,当事人提供的其在阿里巴巴平台开办网店的电子截图证明材料打印件一份(4页),证明当事人建立网店销售商品的事实。

5.2021年11月3日和2021年12月8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两份,证明当事人利用网店发布虚假违法广告的事实。

6.2021年10月19日,当事人提供的网店销售涉案商品的后台电子销售记录截图一份,证明其利用网店销售产品的事实。

7.2021年10月19日,当事人提供的其利用网店销售的涉案商品的供货商的资质证明文件一份(9页),证明其网店销售的商品原材料实际情况与其宣传情况不相符的事实。

8.2021年10月19日,当事人提供的进货发票复印件1份,证明网店销售的商品原材料实际情况与其宣传情况不相符的事实。

9.2021年10月15日,本局接到的群众举报单(6人次),证明该案的来源情况。

10.2021年12月16日,执法人员对承德亚欧果仁有限公司代表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生产经营的涉案商品原材料来源情况,进一步证明原材料实际情况与其宣传情况不相符的事实。

11.2021年12月16日,当事人供货商提供的发票底联复印件1份(2张),证明当事人生产经营的涉案商品原材料来源情况,进一步证明原材料实际情况与其宣传情况不相符的事实。

12.2022年3月9日,本局向当事人网店平台属地监管单位发送的协助调查函、协助调查函的复函及平台提供的说明函、含交易记录的光盘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利用网店销售商品自行发布广告,未与第三方平台签订广告发布合同、未缴纳广告费用的事实。

以上证据构成了一条完整的证据链,证明了当事人利用网店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本局于2022年2月17日对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我局于2022年3月9日公开举行了听证,《听证报告》“关于不予处罚和广告费用问题。”的处理意见和建议为“申请人认为没有发生广告费用和广告费无法计算不是一个概念。申请人自己设计制作的网页内容没有费用,只是没有广告设计制作费(但也有人工成本),不能代表没有全部广告费。申请人向阿里巴巴平台缴纳的信息技术服务费*软件服务费是否含有广告费(即广告发布费等)或者广告费无法计算应当查明,如含有广告费,应当按照广告费处罚。建议补充调查。”办案机构依此建议进行了补充调查,于2022年4月1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调查结果告知书(调查结果与执法人员初次口头电话获取的调查结果相同,与当事人认定的事实一致,即当事人与1688平台未签订广告发布合同;相互之间没有发生广告费用,缴纳的6688元是属于平台对于商家的管理费用,不包含广告费用。)。《听证报告》“关于无糖问题”和“关于第三点:申请人认为不予处罚问题。”的处理意见和建议为:办案机构拟作出的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适用法律 正确、处罚适当。

本局认为当事人利用网店推销本公司生产的“珍颜杏仁粉”产品,使用的宣传用语不真实,不能提供证明材料。一是宣传的原材料使用内容与实际生产产品使用的原材料不符(前者是南杏仁或甜杏仁后者为脱苦杏仁);二是产品宣传中使用的“无糖”字样标题与产品的实际标签标注情况不符,应当依据GB28050-2011规定的无或者不含糖含量声称方式是碳水化合物(糖)≤0.5g/100g(固体)进行宣传,依据行业惯例标注产品标题于法无据,客观造成了消费者的误认或误导。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和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和第二款“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及该款(二)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之规定,构成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部门检查,在规定时间、地点接受询问且如实回答,鉴于当事人涉案金额较小,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且在检查后主动进行了改正。参考《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四条、《河北省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30.1)“<违法行为>发布虚假广告的,<处罚依据>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适用情形>从轻,<裁量基准>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3倍以上3.6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20万元以上44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5倍以上6.5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100万元以上130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之规定,应当对当事人予以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应当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给予20万罚款的行政处罚。

综上,本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罚款2万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平泉支行缴纳罚没款,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平泉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平泉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平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许可证编号:08080051

平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4月20日

经平泉市人民法院判决,变更为罚款5000元。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二  份,  一 份送达,  一  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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