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3567018/2022-01123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发布机构: 平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2-03-23 文件编号: 有  效  性: 有效
平泉浩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2-01-21   16时12分 浏览次数:

当事人:平泉浩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法定代表人:王海燕         

             

我局接到群众举报称:平泉浩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利用公司微信公众号发布违法广告,要求予以查处。执法人员依投诉举报线索,于2021年12月14日当事人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司确实设立有微信公众号,微信公众号的注册日期为2020年07月08日,中文名称为“平泉市滨河世家”,微信号账号主体为平泉浩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司微信公众号共计设置有消息和服务两个版块。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工作人员陪同下检查了该公司公众号的相关内容。于2021年05月13日19时30分,在其公司微信公众号上发布标题为“遇见滨河世家,遇见不将就的人生!”的宣传软文,文中含有“ 在这里遇见书香学府;项目自建幼儿园、与城北小学仅一墙之隔;平泉一中,平泉二中等名校环绕;浓郁文化氛围;熏陶孩子优质涵养;让孩子赢在起跑线上”的商品房促销宣传内容;当事人于2021年11月17日19时00分利用微信公众号推送标题为“下楼就是学校,是一种什么体验?”的宣传软文,含有如下内容:“滨河世家,瞰景楼王火爆加推,下楼即是城北实验小学,便捷的教育配套,为孩子提供一个良好、浓厚的学习氛围,助力孩子品行与内在休养全面成长!”当事人不能提供平泉市设立有城北小学或城北实验小学的事实证明材料;不能提供平泉一中和平泉二中属于知名学校的证明材料;经核实当事人开发的商品房项目内有幼儿园,截止调查终结之日,该项目尚未运营,当事人上述宣传行为涉嫌虚假。另调查发现当事人发布上述两条微信公众号软文中均含有“户型鉴赏”内容,该部分有其开发的A、B、C、D等商品房平面户型图,网页中未标明套内建筑面积和建筑面积。

当事人于2021年1月1日与第三方广告公司(承德墨典广告有限公司)签定了“公众号软文广告”代理合同,合同约定平泉浩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同意第三方广告公司代理运营平泉浩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微信公众号“平泉市滨河世家”以及发布软文广告。合同约定的费用为:代理运营微信公众号“平泉市滨河世家”,软文发布一篇1000元,按次付款每发一篇软文结账一次。平泉浩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微信公众号“平泉市滨河世家”发布的以上两篇软文广告宣传费用共计为2000元。 当事人自利用公众号推送含有上述内容的商品房促销宣传广告以来,未获利。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1年12月14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土地使用权等证明文件各一份,证明了当事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市场主体资格。                

2.2021年12月14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公司微信公众号实施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利用公司微信公众号发布虚假广告的事实。

3.2021年12月14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公司微信公众号的简介及发布的软文内容截图打印件一份(22页),证明当事人利用公司微信公众号发布虚假违法广告的事实。

4.2021年12月28日,当事人提供的其委托第三方广告经营单位为其公司微信公众号发布软文广告签订的合同书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利用公司微信公众号发布违法广告的事实。

5.2021年12月28日,当事人提供的广告费用票据2份,证明其利用公司微信公众号发布虚假违法广告及广告费用的事实。

6.2021年12月28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利用公司微信公众号发布虚假违法广告的事实及广告费用的情况。

以上证据构成了一条完整的证据链,证明了当事人利用网站虚假广告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本局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处罚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于2022年1月1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在法定规定有效期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利用公司微信公众号宣传“平泉市滨河世家”房地产小区开发项目有自建幼儿园,该项目尚未建成未投入使用,宣传中未标明实际情况;当事人宣传其开发的“滨河世家”小区与城北小学仅一墙之隔,下楼即是城北实验小学,经核实平泉市并无此小学;当事人宣称其开发的房地产小区有平泉一中,平泉二中等名校环绕,不能提供这两所学校属于知名学校的证明材料。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和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第二款“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及该款(五)项“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之规定;当事人上述行为同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该款(二)项“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四)项“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的规定,构成发布虚假房地产广告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部门检查,在规定时间、地点接受询问且如实回答,鉴于当事人涉案金额较小,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且在检查后进行了改正。参考《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一)、(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较小”、《河北省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30.1)和(31.4)的规定,应当对当事人予以从轻处罚。

当事人发布虚假违法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五)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应当给予当事人广告费用2000元3倍的罚款。

当事人发布违法房地产广告的行为,同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和该款(八)项“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发布房地产广告的”的规定,应当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应当给予当事人广告费用2000元1倍的罚款。

综上,本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3的罚款,即罚款人民币6000元整。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平泉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平泉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平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许可证编号:08080051


平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月21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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