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3567018/2021-01312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发布机构: 平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1-07-15 文件编号: 有  效  性: 有效
承德天济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海英药店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市监行处〔2021〕214号
2021-07-11   11时02分 浏览次数:

平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市监行处〔2021〕214号

当事人:承德天济康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海英药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经营范围:中成药、化学药制剂、抗生素制剂、生化药品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姜海英

 

根据《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转发<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在全省组织开展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专项行动>的通知》(承市监[2020]47号)(以下简称《通知》)工作要求,承德天济康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海英药店 属于该《通知》规定的清理范围。

执法人员于2021年4月20日对当事人登记住所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在平泉县七家岱乡雹神庙社区登记的住所进行经营,经询问雹神庙社区负责人,负责人称在平泉县七家岱乡雹神庙社区没有承德天济康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海英药店,也未发现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执法人员于2021年4月20日到平泉市行政审批局档案室对当事人的登记情况进行查证。档案室工作人员经过查询“河北经济户籍管理系统”调取当事人的登记信息,并出具了当事人分别于2018年度、2019年度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企业在2019年7月8日、2020年7月8日二次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电子信息。2021年3月26日执法人员到平泉市税务局对当事人的纳税情况进行查证,经过查询税务登记系统,税务局工作人员出具了当事人未纳入税务管理的证明材料。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档案室出具的“河北经济户籍管理系统”电子信息打印件、税务局出具的证明材料、村委会出具的证明等证据在卷佐证。

经查,当事人自2018年1月至今未营业,2018年度、2019年度未年报,二次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平泉市税务局的登记状态为未纳入税务管理的证明材料,当事人属于涉嫌无正当理由自行停业连续超过六个月的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1年4月20日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证明其已连续6个月未经营的事实。

2、2021年4月20日由平泉市行政审批局档案室出具的“河北经济户籍管理系统”的电子信息打印件,基本登记信息证明材料,证明了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连续2年未按照规定期限进行企业年报信息公示,且已2次被列入经营异常的事实。

3、平泉市税务局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了当事人登记状态为未纳入税务管理的证明材料。

4、雹神庙社区出具的证明1份,证明了当事人已经停止经营的事实。

因通过当事人登记住所无法取得联系,我局已于2021年4月26日以公告形式向你单位送达了平市监听告﹝2021﹞214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承德天济康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海英药店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执照;”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行为,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在全省组织开展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专项行动的通知》(冀市监函〔2020〕487号)的规定,予以吊销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吊销营业执照。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平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平泉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平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1年7月2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份,    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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