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3567018/2021-01166 |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发布机构: 平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2021-06-28 | 文件编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当事人:平泉市天外天酒楼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田雨
2021年6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平泉市天外天酒楼进行检查,在该店后厨凉拼间操作台上发现已开封的无标签的葡萄罐头半瓶,黄桃罐头半瓶。执法人员对该店库存水果罐头进行检查,在凉拼间外的货架上摆放着未开封的葡萄罐头数量:11瓶,规格720g/瓶*12瓶/件,生产日期为2021年1月16日,保质期24个月,生产厂家为遵化市华雨食品厂;未开封的桃罐头,数量:11瓶,规格720g/瓶*12瓶/件,生产日期为2021年2月16日,保质期24个月,生产厂家为遵化市地北头康康柏食品厂;现场提供了上述产品的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产品实施了扣押,当场交付了平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强制措施决定书(平市监食队行强决〔2021〕8号)和财物清单(202108)。
经查,该店于2021年6月5日在平泉市平泉镇树林调料店购进葡萄罐头,数量1件,规格为720g/瓶*12瓶 /件,购进价格为65元/件;黄桃罐头,数量1件,规格720g/瓶*12瓶/件,购进价格为50元/件。截止检查时,该店使用无标签的黄桃罐头和葡萄罐头各半瓶制作菜品(冰镇杂果)且销售给了顾客,销售价格28元,违法所得28元。未开封使用的黄桃罐头、葡萄罐头各11瓶贴有食品标签。当事人在购进上述产品时查验了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检验报告单。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及照片,证明了当事人经营无标签的葡萄罐头、黄桃罐头及购进时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检验合格证的事实;
2、当事人现场提供的购货凭证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购进上述葡萄罐头、黄桃罐头的时间、数量及购进价格的事实 ;
3、2021年6月11日对该店店长刘国娜的询问笔录,证明了当事人经营无标签的葡萄罐头、黄桃罐头及该产品的购进的时间、数量、购进价格、使用数量、销售价格的事实;
4、当事人提供的平泉市平泉镇树林调料店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和产品检验报告单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购进上述产品时查验了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的事实;
5、该店《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主体资格;
6、田雨、刘国娜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田雨、刘国娜的身份。
当事人经营无标签的葡萄罐头、黄桃罐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一)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了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暂行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我局已于2021年6月18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将本局拟作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至此,本局视为当事人放弃此权利。
案发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行政机关,在规定的时间、地点接受询问且如实回答,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提供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80.6项: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 1 万元的,并处5000 元以上 1.85 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 1 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 5 倍以上 6.5 倍以下罚款的从轻情节,建议予以从轻处罚。
当事人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源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当事人的违法经营货值金额30元,不足一万元,应受到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无标签的葡萄罐头数量半瓶;黄桃罐头数量半瓶;2、没收违法所得28元;3、罚款5000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应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平泉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金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平泉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平泉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罚没许可证编号:08080051
平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1年6月23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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