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3567018/2021-00575 |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发布机构: 平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2021-05-17 | 文件编号: 平市监行处〔2021〕235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当事人:平泉市平泉镇大馋猫面包房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陈美佳
2021年4月23日我局接到举报,消费者在平泉市八沟大街华晨商场一楼大馋猫面包房购买的糕点存在过期情况,且在包装上没有保质期。接到举报后执法人员对平泉市八沟大街华晨商场一楼大馋猫面包房进行检查:1、该面包房 经营者为陈美佳,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为食品制作、零售, 经营项目为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有效期至2022年11月8日;2、该面包房展示柜中摆放的抹茶巧克力毛巾卷4盒、巧克力毛巾卷1盒、巧克力蛋糕卷9盒、巧克力坚果蛋糕卷7盒、三明治蛋糕1盒、雪媚娘蛋糕2盒(合计24盒)未标注保质期;3、该店的加工及销售记录显示抹茶巧克力毛巾卷、巧克力毛巾卷是2021年4月21日做的,保质期是3天,巧克力蛋糕卷、巧克力坚果蛋糕卷、三明治蛋糕、雪媚娘蛋糕是2021年4月23日做的,保质期是3天;4、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产品实施了强制措施,当场交付了平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强制措施决定书(平市监食队行强决〔2021〕3号)和财物清单(202103)。
经查:该面包房销售的抹茶巧克力毛巾卷、巧克力毛巾卷、巧克力蛋糕卷、巧克力坚果蛋糕卷、三明治蛋糕、雪媚娘蛋糕等是自己加工的,抹茶巧克力毛巾卷、巧克力毛巾卷是2021年4月21日做的,保质期是3天,分别做了8盒。巧克力蛋糕卷、巧克力坚果蛋糕卷、三明治蛋糕、雪媚娘蛋糕是2021年4月23日做的,保质期是3天。巧克力蛋糕卷做了10盒,巧克力坚果蛋糕卷做了10盒,三明治蛋糕做了6盒,雪媚娘蛋糕做了5盒。
截止检查时,抹茶巧克力毛巾卷销售了4盒,巧克力毛巾卷销售了7盒,销售价格分别是10元/盒;巧克力蛋糕卷销售了1盒,销售价格为4元/盒;巧克力坚果蛋糕卷销售了3盒,销售价格为6元/盒;三明治蛋糕销售了5盒,销售价格为9元/盒,雪媚娘蛋糕销售了3盒,销售价格为25元/盒,当事人经营的上述产品没有成本核算,无法计算上述产品的成本,违法所得252元(销售数量*销售价格)。货值金额439元(加工数量*销售价格)。当事人经营的上述产品均在保质期内但未标注保质期。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12315指挥中心投诉单,证明了当事人涉嫌经营的糕点未标注保质期的事实;
2、现场检查笔录及照片,证明了当事人经营的抹茶巧克力毛巾卷、巧克力毛巾卷、巧克力蛋糕卷、巧克力坚果蛋糕卷、三明治蛋糕、雪媚娘蛋糕未标注保质期的事实;
3、该面包店的食品加工记录和销售记录 ,证明了当事人经营的抹茶巧克力毛巾卷、巧克力毛巾卷、巧克力蛋糕卷、巧克力坚果蛋糕卷、三明治蛋糕、雪媚娘蛋糕未超保质期及加工、销售数量的事实;
4、2021年4月24日的询问笔录,证明了当事人经营的抹茶巧克力毛巾卷、巧克力毛巾卷、巧克力蛋糕卷、巧克力坚果蛋糕卷、三明治蛋糕、雪媚娘蛋糕加工、销售的数量、销售价格及未标注保质期的事实;
5、该面包店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副本《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主体资格;
6、经营者陈美佳出具的授权委托书,证明了经营者陈美佳委托惠金莲处理平泉市平泉镇大馋猫面包房(陈美佳)涉嫌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案的相关事宜;
7、陈美佳和惠金莲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陈美佳和惠金莲的身份。
当事人经营的抹茶巧克力毛巾卷、巧克力毛巾卷、巧克力蛋糕卷、巧克力坚果蛋糕卷、三明治蛋糕、雪媚娘蛋糕未标注保质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暂行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已于2021年5月6日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截至2021年5月11日当事人未提出陈述和申辩和听证申请。
案发后,当事人积极配合行政机关,在规定的时间、地点接受询问且如实回答,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提供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80.6项: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 1 万元的,并处5000 元以上 1.85 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 1 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 5 倍以上 6.5 倍以下罚款的从轻情形,决定予以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标签不符合规定的糕点24盒;2、没收违法所得252元;3、罚款5000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应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平泉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金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平泉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平泉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罚没许可证编号:08080051
平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1年5月11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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