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3567018/2020-02243 |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发布机构: 平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2020-11-09 | 文件编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当事人:平泉市凯达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法定代表人:李成
经营范围: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二级、大型货车B2、小型汽车C1、C2)、道路运输从业资格培训(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许可证有效期至2022年04月19日);汽车租赁服务;为有驾驶资格人员提供陪练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展开经营活动)
2020年9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智能广告监测云平台监测发现平泉市凯达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利用平泉人民广播电视台发布暑期招收学员的广告,广告内容使用了“保过”字样。于2020年9月24日,对当事人实施了现场检查,当事人当场确认其利用平泉人民广播电台(FM100.2)在2020年8月期间发布了含有“保过”内容的招收学员广告;其同时确认近期利用微信公众号发布了含有以下内容的驾校简介宣传信息:“...考试多,出证快。学员科科过,保证两个月拿证...”。
当事人在2020年8月期间,委托平泉广播电视台利用平泉人民广播电台(FM100.2)发布了含有以下内容的招收学员广告:“注意了,注意了,平泉凯达驾校暑期又有新动作了,又是一年高考季,揣着驾照上大学。凯达驾校特推出暑期保过班,即日起前来凯达驾校报名的学员驾校保证一次性收费,中间再无其它收费,直到驾证带回家,同时报名即送价值千元豪华大礼包:1.价值980元的英派斯健身卡一张;2.价值100元红海汽车洗车卡一张及1000元汽车保险卡一张;3.凭学生证或准考证还可获得价值328元的豪华皮箱一个。活动地址平泉市环城路新舒适公司西行100米,10路公交车终点站,咨询电话03146027778 6072923。”当事人在广告中使用了“保过”和“保证”字样,不能提供学员考试一定能通过的证明材料。当事人与广告经营单位平泉广播电视台未签订广告制作发布合同,共支付广告费用1000元。共计播出5次,每次的广播播放时长为55秒,合计播出时长为275秒。播出的日期分别在2020年8月2日、2020年8月22日、2020年8月29日。
当事人于2015年委托江西森沅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为其创立了微信公众号,公众号的标题为“平泉凯达驾校欢迎您!”该微信公众号设置了“驾校简介”、“学员服务”和“教练服务”三个模块,当事人于2020年1月更新了“驾校简介”的广告宣传内容,具体为:“平泉凯达机动车驾驶培训学校成立于2012年1月,是国家级二类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学校以“创优质品牌,建一流驾校”为目标,以“培养合格驾驶人才”为己任。学校坐落于平泉市内,紧邻101国道,学校占地面积216亩,总投资1000余万元,拥有员工50余人。 驾校一直秉承以人为本的原则,是平泉市一所EPR系统自主约车机动车驾驶培训学校,实现您的时间您做主。学校具有一流的教学设备,具有雄厚的师资力量,良好的教学模式。做到统一授课和分别知道相结合,理论和时间相结合,图解和解析相结合,能够使学员在最短的时间内,掌握驾驶技巧,做到学有所用。 凯达驾校的优势: 1、学校具有完善的科一、科二、科四考试场,科三考试线正在筹建中。实现了学员本地学习本地考试的愿望。 2、学校具有一流的教学设备,具有雄厚的师资力量,良好的教学环境,采取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的教学模式。做到统一授课和分别指导相结合,理论和实践相结合,图解和解析相结合,能够使学员在最短的时间内,掌握驾驶技巧。做到学有所用。 3、凯达驾校县网点众多,学员可以就近报名学习练车。 凯达驾校承诺: 考试多,出证快。学员科科过,保证两个月拿证。 针对上班一族,可以早晚和周日预约练车。 针对打工一族,可以事先预约定时练车。 针对VIP会员可以优先指定教练员教车,可以一对一练车。 到凯达学习驾驶技术是您理想的选择!”当事人在宣传中使用了“...考试多,出证快。学员科科过,保证两个月拿证...”用语,不能提供保证学员顺利通过考试的证明材料。当事人发布以上内容的广告时间在2020年1月至2020年9月,共支付广告费用2000元。两项合计广告费3000元。
2020年9月23日执法人员实施现场检查后,当事人意识到微信公众号发布的广告内容涉嫌违法,主动进行整改。其委托平泉人民广播电台发布的招收学员广告,双方约定期限为1个月,截止调查终结之日,已经停播。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0年9月23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各一份,证明了当事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市场主体资格。
2.2020年9月23日,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时的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委托他人发布带有“保证性承诺”用语广告的违法事实。
3.2020年9月23日,执法人员实施现场检查时提取的电子截图打印件4张,证明当事人发布带有“保证性承诺”用语广告的违法事实。
4. 2020年9月23日、10月14日和10月28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发布带有“保证性承诺”用语广告的违法事实。
5.2020年9月23日和2020年10月28日,当事人提供的其发布广告产生费用的财务票据2份,广告制作发布合同1份,证明当事人发布带有“保证性承诺”用语广告的违法事实及广告费的金额。
6.2020年10月14日,当事人提供的其发布广告后招收学员的名单1份,证明当事人发布带有“保证性承诺”用语广告后开展培训业务的事实。
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处罚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已于2020年10月2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在法定规定有效期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利用平泉人民广播电视台发布暑期招收学员广告和利用微信公众号发布“驾校简介”的广告时,使用了“保证”、“保过”等“保证性承诺”宣传用语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一)项“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位学历或者合格证书,或者对教育、培训的效果做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的规定,构成了发布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暗示的保证性承诺的违法广告的行为。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和该款(六)项“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发布教育、培训广告的;”的规定。应当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行政机关,在规定的时间、地点接受询问且如实回答,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提供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30.4项:“从轻情形,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1倍以上1.6倍以下的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做如下行政处罚:
处广告费3000元一倍的罚款罚款人民币3000元整。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本处罚决定。应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平泉支行或承德银行平泉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金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平泉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平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许可证编号:08080051
平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0年11月4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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