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一)职业技能定点培训机构监管
为加强对职业技能定点培训机构的监管,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市人社局认定的职业技能定点培训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1.定点培训机构的培训资质,包括组织机构、制度建设、硬件设施、师资配备和教学管理等方面。
2.定点培训机构培训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包括市人社局下达任务的完成情况,培训过程的真实性,培训内容的针对性,培训成果的有效性。
(二)监督检查指标
1.日常巡查:每月不少于2次,每次巡查不少于2个定点培训机构。
2.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1次,抽查面不少于30%;必要时,抽取10%的学员和教师进行电话督查,核定培训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3.全面检查:每年组织1次,抽查面不少于20%,必要时,抽取20%的学员和教师进行电话督查,核定培训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定期检查和不定期的抽查
监管频次按培训单位每次开班计算,每班次不少于4次,其他有要求的,按照有关要求执行。
(二)现场检查和电话暗访
现场督查制,必须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出具检查记录表,并由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归档。电话暗访制,随机抽查每班次学员,就办班真实性和有效性问询,并做好结果登记。
(三)年度考核
在年度考核中,由人力资源培训中心会同有关部门组成专门的考核小组,考核小组依据《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年度考核办法》,对各类定点培训机构进行考核验收,考核得分在90分以上的,为年度职业技能培训工作优秀单位;考核得分在60分-90分的,为年度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合格单位;考核得分在60分以下的,为年度职业技能培训工作不合格单位。考核结果作为定点培训机构资质认定、绩效奖励的依据。
四、监督检查措施
通过现场检查、抽查暗访、年度考核等措施,发现培训机构违反培训规范要求的,弄虚作假、培训质量低下的,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单位作出处理。
五、监督检查程序
市人社局对其认定的定点培训机构实施日常监管。日常监管由人力资源培训中心组织实施,监管频次按培训单位每次开班计算,每班次不少于4次,其他有要求的,按照有关要求执行。
督查时,主要通过日常检查、重点抽查、整改复查、执行管理等多种形式进行。日常督查时,必须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出具检查记录表,并由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归档。
培训单位应当配合人社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回答相关问询,协助检查工作。日常督查情况纳入年度考核。
六、监督检查处理
在日常督查中,定点培训机构每班次如有2次督查发现未按计划办班,该班次培训经费减半,2次以上的,取消本次办班,情节严重的将取消其培训资质。
依据《企业职工培训规定》第二十七条:承担职工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关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可取消培训资格:
1.教学管理混乱,培训质量不高,考核质量低劣的;
2.侵害受培训职工权益,情节严重的;
3.违反国家规定乱办班、乱收费、乱发证的;
4.截留、挪用培训经费的
(二)劳务派遣经营许可事项监管
为进一步加强对劳务派遣经营许可事项的监管,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市人社局核发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用人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用人单位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年度执行情况,主要核查用人单位年度劳务派遣经营状态、是否在非“辅助性、替代性、临时性”岗位上派遣员工、是否与派遣员工劳动合同期限低于两年、是否存在违法派遣员工、是否同工同酬等相关情况。
(二)监督检查指标
1.日常巡查:每月不少于1次,每次巡查不少于2个用人单位。
2.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2次,抽查面不少于30%。其中:劳务派遣用人单位不低于50%。
3.全面检查:每年组织1次,抽查面不少于20%。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每年3月1日后进行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年检;
(二)平时对经营行为有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监督检查;
(三)不定期开展劳务派遣监督检查专项行动;
(四)用人单位进行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延续申请时,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核,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核查年度劳务派遣经营许可执行情况材料,现场核查企业用工和派遣情况。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收集相关材料和信息,制定检查方案);
(二)部分检查下发检查通知,部分检查实行随机抽查;
(三)持有效执法证进行检查,人数不得少于2人;
(四)实施现场检查和书面检查等;
(五)根据检查情况,视情处理各类情况(对需要纳入行政处罚的,依法办理);
六、监督检查处理
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由相关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作出如下处理:责令当场改正;责令限期改正;作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通报相关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职业介绍机构监管
为加强对职业介绍机构的监管,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持《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的职业介绍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1.从业人员的资质;
2.提供就业信息是否真实有效;
3.是否有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行为;
4.有否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
5.有否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或者向劳动者收取押金行为;
6.服务场所是否明示许可证、营业执照、服务项目、收退费标准、监督机关和监督电话;
7.职业中介服务许可证年审情况;
8.有否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二)监督检查指标
1.日常检查:每月对所有职业中介机构不少于1次,每次检查不少于2名工作人员;
2.专项检查:每年对所有职业中介机构不少于2次,每次检查不少于2名工作人员;
3.每年一次对所有职业中介服务许可证年检。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市人才交流中心对用工单位进行上门或电话核实就业信息的真实性;
(二)现场对劳动者询问是否扣押证件或押金等;
(三)查看场所内悬挂证照、服务项目是否完整有效;
(四)发现有用工单位或劳动者投诉举报的,立即责令其改正;
(五)对检查中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立即通报有关部门进行查处并责令改正。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现场检查职业中介机构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情况;
(二)接举报投诉电话或信件,立即前往检查;
(三)年度审核职业介绍服务许可证。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做好检查前准备工作,制定检查方案;
(二)持有效证件进行执法检查,工作人员不少于2人;
(三)实施现场监督检查。检查包括:从业人员资质、就业信息的真实性、服务是否规范、有否扣押证件押金、悬挂的证件是否完整有效等方面;
(四)对检查存在问题的当日以书面形式提出限期整改意见;
(五)对违反《就业促进法》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六) 对职业介绍机构实行年审制度,对年审不合格的取消中介服务许可证。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根据《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条,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
(二)根据《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六条,职业中介机构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职业中介机构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有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三)对未达到管理和服务规范要求的,责令职业中介机构当场改正或者下达限期整改意见书;
(四)日常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较多且尚未达到整改要求的职业中介机构,不予通过年审。
(四)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医疗服务监管
为加强对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日常服务行为的监管,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平泉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包括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及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两定点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定点医疗机构监督检查内容
1.基本医疗保险基础管理、服务管理、用药管理、医疗服务项目管理以及计算机信息管理等情况。
2.是否严格执行《河北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等办法及有关内容。
3.是否严格执行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协议内容包括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费用结算、审核与控制的办法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等。
(二)定点零售药店监督检查内容
1.基本医疗保险基础管理、服务管理、用药管理、医疗服务项目管理以及计算机信息管理等情况。
2.是否严格执行《河北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等办法及有关内容。
3.是否严格执行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协议内容包括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药费结算、审核与控制的办法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等。
(三)监督检查指标
1.定期检查。每年一次,检查对象随机确定,抽查面不少于30%。
2.不定期检查。根据公众日常投诉、举报、药店日常监控情况随时进行。
3.专项检查。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有关专项检查工作重点,有针对性地对两定点单位开展医疗保险服务行为等方面的重点检查。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定期检查。由人社部门牵头,协调卫生、物价、食药监、财政等部门联合进行。
(二)不定期检查。由社会保障科、卫生监督、物价监督、食品药品监察等单位组织有关人员进行。
(三)专项检查。根据上级有关专项检查工作重点,有针对性地对两定点单位开展医疗保险服务行为等方面的重点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制定检查方案;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
(三)查阅、复制与被检查内容有关的票据、台帐资料等;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收集相关材料和信息,制定检查方案);
(二)对部分单位下发检查通知,随机确定抽查单位;
(三)持有效执法证开展检查,人数不得少于2人;
(四)实施现场检查和书面检查等;
(五)汇总检查情况;
(六)根据相关规定,对经检查有违规问题的两定单位进行处理,如需移送相关行政部门处罚的,依法移交;
(七)处理完毕后把检查资料整理归档,并向相关领导汇报监督检查情况。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于不严格执行两定点单位相关服务行为管理规定及定点服务协议的,由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追回基本医疗保险支出,并给予责令限期整改、暂停服务协议等处理;情节严重的由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给予罚款、暂停或取消定点资格等相应处罚;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社会保险稽核事项监管
为加强对社会保险稽核事项的监管,特制订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已经参加本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征缴稽核:
1.参保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用工人数、工资支出总额、缴费基数、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社会保险费等情况及参保职工个人缴费基数、缴费情况是否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
2.参保单位和参保个人是否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
3.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的补缴情况;
4.违反社会保险征缴有关规定的其他行为。
支付稽核:
1.参保单位、参保个人在领取各类社会保险待遇过程中是否存在伪造、涂改、毁损证明或虚报、隐瞒、重报、转借、冒领社会保险待遇等违法违规行为;
2. 两定点单位为参保人员提供就医、购药服务时是否存在《医保定点服务协议》中规定的违规行为;
3.其他违反社会保险制度规定的行为。
(二)监督检查指标
1.内部稽核:每月对上个月已处理完毕的社保经办业务进行稽核,稽核面不低于20%;
2.外部全面稽核:每年组织1次,
三、监督检查方式
稽核部门可通过日常稽核、重点稽核、举报稽核、书面稽核、实地稽核等方式对被稽核对象进行稽核。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接受群众对参保单位、个人、两定单位以及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的举报、投诉。
(二)相关科室或其他单位、部门移交的社会保险违规事件;
(三)稽核部门通过计算机系统监控、按计划进行实地日常稽核(明查暗访)等途径获取相关信息;
(四)其他合法途径获取可疑违规信息。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稽核部门应先对稽核信息进行甄别和审查、分析,明确稽核的对象,确定稽核的途径与方式。
(二)稽核部门通过书面稽核的,应向被稽核对象发出《社会保险书面稽核通知书》;通过实地稽核的,应向被稽核对象发出《社会保险实地稽核通知书》。
(三)必须由两名以上稽核人员组成稽核小组持相关检查执法证件依法开展稽核调查。
(四)稽核人员向被稽核对象调查取证或约谈相关人员时,应说明身份,主动出示检查执法证件。稽核人员有权进行问询、查询、录音、录像以及复制与稽核事项有关的资料。如开展实地调查的,应填写《外出稽核记录表》,记录表应当由稽核人员和被稽核对象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签名或盖章,当面约谈当事人的,应按规定格式做好记录,笔录应当由稽核人员和被稽核对象签名或盖章;被稽核对象拒不签名或盖章的,应注明拒签原因。通过书面稽核的,被稽核对象应在规定时间内向稽核部门递交自查报告,同时递交与稽核事项有关的资料,自查报告应当由被稽核对象签名或盖章。经过以上稽核调查,从而认定被稽核对象是否违规,并确定违规金额。
(五)因案情重大或违规金额较大,可能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损失,或当事人拒绝稽核部门调查取证的,可采取紧急保全处理。稽核部门应向涉及单位或人员,出具《社会保险待遇支付改变通知书》,并填写《社会保险待遇暂缓拨付通知书》,经分管领导审批后交相关业务部门作相应处理。
六、监督检查处理
稽核部门应对稽核结果进行审查,按下列程序对被稽核对象作出处理。
(一)对于经稽核未发现违规行为的被稽核对象,稽核部门应当在稽核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或口头告知其稽核结果。
(二)发现被稽核对象存在违规行为,但情节轻微、认识到位、有积极改过表现且没有造成基金损失的,给予口头警告,并要求其立即改正。稽核调查登记中形成的相关记录应在结案后予以留存。
(三)发现被稽核对象存在违规行为,并已造成基金损失的,或虽未造成基金损失,但违规行为严重的,稽核部门应建立稽核查处登记记录,填写《社会保险违规情况处理意见表》,按有关规定据实提出稽核处理意见后,报分管领导审批。案件处理完毕后,涉及紧急保全处理的,经分管领导审批后交相关业务部门作相应处理。
(四)被稽核对象应在限定时间内严格执行稽核整改决定。对情节严重或拒不执行整改意见的,经办机构应报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稽核部门应做好稽核情况的登记、记录工作,稽核结束后要及时将有关资料整理、归档、保存。
(六)案件处理完毕后,应将调查处理情况及时回复举报人,并根据需要做好保密工作。
(六)社会保险基金监管
为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管,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基金。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1. 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及社保经办机构是否依法及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基金,有无拖欠、截留和任意扩大或缩小开支范围的情况,如拒绝支付应由社会保险基金支付的项目,或承担不属于社会保险基金开支的项目等问题。
2. 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是否按规定编制预算、计划,有无超预算、超计划用款。调剂资金的分配、使用是否做到专款专用、合理合法,资金的调度和用款计划是否按规定的程序报批。
3. 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及社保经办机构有无违规支付、虚列支出、转移资金和挤占挪用等损害侵蚀社会保险基金的情况。
4. 受益人是否存在虚报、冒领和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经办机构是否定期对离退休人员进行必要的生存调查。
5. 经办机构是否对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严密的审核,如丧葬抚恤费的支取是否提供火化发票及死亡证明。
6. 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及社保经办机构对重大资金的支付是否实行集体决策,在社会保险基金支付环节是否设置审核和监督岗位。
7. 社会保险基金支付是否严格遵循统筹范围内支付原则、专款专用原则、统一性原则、适度性原则。
8. 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的内控制度是否健全、有效,如财务和内部审计机构是否健全, 能否发挥核算监督和控制的作用。
9. 社会保险基金是否安全、完整,其保值增值是否合法、合规。财政部门、社保管理部门、社保经办机构和其他单位、个人有无以各种形式将社会保险基金用于对外投资、经商、办企业,为企业贷款担保、抵押、弥补行政经费和平衡财政预算等情况,是否存在贪污、私分基金等违法行为,是否存在长期挂账,以前挤占挪用基金是否回收。
10. 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的基金预算、决算编制、审批、执行和调整是否存在不符合财务制度,有关会计凭证、账簿和报表是否真实、合法;会计核算是否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
11. 结余基金收益状况,是否合理安排存期以追求收益最大化。
(二)监督检查方式和指标
1.日常监督:采取自查和抽查方式,抽查工作由财务审计科人员组成检查组进行检查,抽查面不低于50%。
2.专项监督:接受省、市级部门社保基金专项检查。
3.审计监督:专业审计部门(审计局)对社保基金进行专项审计。
4.投诉举报: 在社保大厅设立意见箱,并设立投诉举报电话6060440。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四、监督检查措施
社会保障基金监督的主要措施有:
(一)调查取证;
(二)询问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三)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合同、财务会计资料等;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监督机构依法履行职责、进行调查或检查时,不得少于2人,并应出示合法证件,并依法负有保密义务。社保基金管理机构及中介服务机构应当积极配合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逃避检查,不得谎报、隐匿、销毁相关证据材料。在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应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将分别给予责令改正、警告、暂停业务、取消资格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处理措施。如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下达现场监督通知书:被检查单位名称,检查依据、范围、内容、方式;要求被检查单位配合事项;检查人员名单;签发日期及公章。
(二)进驻被检查单位名称:检查组向进驻单位出示检查通知书或其他有效证件;检查组向被检查单位说明检查依据、目的、内容、范围和时间等;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文件、资料和其他事项、听取被检查单位介绍有关情况。
(三)被检查单位必须做出承诺主动配合,全面提供与检查时间有关的资料,真实反映有关问题,并根据检查人员要求,就其真实性、完整性做出承诺。
(四)检查方法与取证现场检查人员应运用观察、询问、记录、计算、复印、分析等方法,审查被检查单位的开户银行、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业务台账、统计报表,查阅与检查时间有关的文件、资料、合同,检查现金、存款、有价证券,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五)工作底稿征求意见:检查组应讨论审定工作底稿,并由被检查单位填署意见
(六)写出检查报告后,应向被检查单位通报情况,听取被检查单位的意见和建议。根据工作底稿,有关法规,政策和材料,综合分析情况,及时编写检查报告。时限:在离开被检查单位后期15个工作日内完成。征求意见:检查报告应送达被检查单位征求意见,被检查单位在收到报告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被检查单位对报告有异议的,检查组应进一步研究核实或修改。
(七)处理检查报告经监督机构审核后,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需要处理的由人社局行政部门下达处理意见通知书。
(八)督促落实被检查单位处理后,基金监督机构应检查落实处理意见的执行情况。
(九)整理检查资料,妥善保管归档材料。
六、监督检查处理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基金监督机构根据督查报告,作如下处理:
(一)不需要行政处理的,下达监督意见书。
(二)需要行政处理的,下达处理意见书。
(三)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处理的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
被监督单位接到处理意见书后应按要求进行整改,并将处理和整改结果报基金监督机构。基金监督机构应检查处理意见的执行情况。
(七)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监管
为加强对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管,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已领取促进就业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对企业和个人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核查:一是核查申请的对象和补助项目是否符合规定;二是核查申请内容是否真实;三是核查申请标准是否正确。
(二)监督检查指标
1.日常检查:每季度一次,每次不少于10家单位或个人;
2.专项检查:每年不少于1次,抽查面不少于30家单位或个人。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书面审查。对申请企业和个人提供的申报资料进行书面审查。
(二)计算机信息系统核查。将企业和个人提供的资料通过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核实,审核后将符合条件的有效信息录入系统。
(三)抽查。必要时对申请企业和个人进行抽查,经实地调查取证,发现存在违规行为的,办理中的终止拨付,已经拨付的责令退回。
(三)举报实地检查。发现有举报的,经实地调查取证核实,违反规定的终止拨付或追回资金。
四、监督检查程序和措施
(一)审查资料。对提交的申报资料,通过社保、就业、工商、残联、民政等系统,审查上报资料的真实性。
(二)抽查。每季采用电话抽查方式对10家申请单位进行核实。
(三)实地检查。对有举报的,到申报单位查阅工资发放单、考勤记录、劳动合同等原始资料,并询问第三人进行核实。
五、监督检查处理
(一)对违反规定、不负责任、敷衍应付、粗心大意、严重失职,出现工作差错,造成资金损失的,由责任人负责追回资金。
(二)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营私舞弊、虚报冒领以及截留、挪用、贪污补贴的单位和个人要视情节轻重,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八)规范案件查处
为进一步规范依法行政执法工作,提高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效能,确保群众合法权益得到保护,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河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规范劳动保障违法案件查处制度。
一、立案标准
通过日常巡查、专项检查、审查用人单位按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以及接受举报投诉等形式,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发现用人单位存在以下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进行立案调查:
(一)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的;
(二)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收取保证金、押金等费用或者扣押劳动者证件的;
(三)用人单位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
(五)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六)用人单位拒不支付或者不按标准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和节假日加班工资报酬的;
(七)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的;
(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不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九)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未成年工、残疾人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
(十)用人单位使用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从事相应技术工种的;
(十一)用人单位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
(十二)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
(十三)其他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二、查处流程
(一)立案阶段
1.立案。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工作人员自接到投诉举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制作《劳动保障监察立案审批表》,同时将该审批表及收集的案件相关材料一并报监察大队负责审核工作人员审核。
2.审核。监察大队审核工作人员认真审核《劳动保障监察立案审批表》中填写的内容,核对相关材料,填写意见,报监察大队大队长批准。
3.批准。监察大队大队长再次审核《劳动保障监察立案审批表》中填写的内容,核对相关材料,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作出立案决定的,指定2名以上执法人员为案件承办人员。
(二)调查阶段
案件承办人员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检查,并收集相关证据,确保证据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情况复杂的案件,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因当事人逃匿、无法取得相关证据或者其他法定事由,致使调查无法进行的,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人批准,中止案件的调查。中止调查的情形消除后,应当恢复调查。自恢复调查之日起,调查期限继续计算。
(三)审批阶段
1.提出建议。案件承办人员提出拟给予案件处理(限期改正、行政处理、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计算出罚款数额。
2.审核。监察大队大队长认真审核,核对上报的相关文书及证据资料,并填写意见,报局领导审批。
3.集体讨论。符合重大处罚案件情形的,进行集体讨论。集体讨论由局领导、监察大队大队长、监察大队副大队长、案件承办人员、记录员参加。制作《劳动保障监察案件集体讨论记录》,列明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参加讨论人员的主要观点和意见,最终作出结论意见。
4.批准。局领导认真审核《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处理报批表》,核对上报的相关文书及证据资料,作出是否要求限期改正、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的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确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罚没款的数额。
5.告知并听取当事人意见。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制作并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罚)告知书》。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及依据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的,由人力社保部门组织听证。
(四)决定阶段。告知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交当事人签收。当事人失踪或拒绝签收的,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送达的规定进行送达。
(五)执行阶段。当事人自觉履行。若当事人既不履行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满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结案阶段。承办人员根据调查、检查结果,对情节轻微且已改正的,调查结束后直接撤销立案。对作出限期改正、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的案件,在当事人自觉履行后或者行政处理期限、缴纳罚款期满后,承办人员制作《劳动保障监察结案审批表》报监察大队负责审核人员、监察大队大队长、局领导依次审批,最后由局领导决定结案。
三、考核办法
(一)每年定期、不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工作。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每年定期开展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检查,同时根据上级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安排不定期开展劳务派遣专项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专项检查等各类专项检查。
(二)每年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用人单位书面审查工作。要求辖区内规模以上用人单位实现劳动保障书面审查100%全覆盖,并录入“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系统”;书面审查中发现违法行为的,依法立案查处。
(三)每年下达主动监察任务数。要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监察员年度主动监察用人单位不少于30家,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依法进行处理。此项工作纳入年度考核。
(四)法律法规宣传。要求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监察员在各自管辖领域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宣传讲座。同时要求各劳动保障事务站对辖区内规模以上单位建立联系人制度,保持密切联系并及时做好登记台帐。此项工作纳入年度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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