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 |
县乡村公路铁轮车、履带车等在公路上行使 |
(二)设定依据 |
依据《公路法》第四十八条 除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公路上短距离行驶外,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驶。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并按照公安机关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
(三)申请条件 |
需要对县乡村公路铁轮车、履带车等在公路上行使申请的事业单位、或个人企业 |
(四)办理材料 |
《路政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需要在公路上行驶的,应当按照《公路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和车辆或者机具的行驶证件。本条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主要理由;(二)行驶路线及时间;(三)行驶采取的防护措施;(四)补偿数额。 |
(五)办理地点 |
平泉县地方道路管理站 |
(六)办理时间 |
20个工作日 |
(七)联系电话 |
6207522 |
(八)办理流程 |
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进行审核--受理并当场出具受理通知单--初审(现场勘查)--审核--需要听证的,向社会发布《交通行政许可听证公告》或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告知听证权利书》二十日内组织听证--批准--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特殊情况,可延长十日),做出许可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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