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泉县乡村旅游发展奖励扶持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我县乡村旅游业健康快速发展,本着“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政策推动”的思路,结合我县乡村旅游业发展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乡村旅游示范户按《承德市乡村旅游示范户星级评定标准》划分为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共五个等次,星级越高,表示乡村旅游示范户旅游服务质量的档次越高。
第三条 县旅游局负责全县乡村旅游示范户评定管理工作,并成立由相关部门组成的平泉县乡村旅游示范户星级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县评委会),负责全县乡村旅游示范户评定的组织实施和验收复核工作。
第四条 对辽河源景区和县城周边区域范围内重点乡镇的乡村旅游示范户,经验收达到承德市乡村旅游示范户评定标准一至五星级分别给与1万元、2万元、5万元、8万元、10万元的补助资金。
第五条 对具有一定乡村旅游基础设施条件和乡村旅游产业优势的重点旅游乡镇、村给予相应支持。
第六条 按照景区评定标准,对评定为A级乡村旅游景区的,县财政按照1—3A的等级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15万元的奖励资金。
第七条 实行“先建后补”,采取直接资金奖补的方式。对经验收,达到承德市乡村旅游一至五星级评定标准的示范户,当年一次性给予70%的奖扶资金。视示范户经营状况,在经营过程中,未发生重大投诉案件、安全事故及违法违规行为,第二年给予剩余30%的奖扶资金。
第八条 本办法由县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执行,同时《平泉县乡村旅游补助标准及条件》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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