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3567009/2025-03242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发布机构: 平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成文日期: 2025-03-12 文件编号: 平住建罚决字[2024]第27号 有  效  性: 有效
平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住建罚决字[2024]第27号
2025-03-12   11时09分 浏览次数:


当事人:平泉中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现查明,平泉中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上述事实以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2025年2月7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平住建听告字[2024]第27号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平住建先告字[2024]第27号。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结合《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基准编号:CD01CG-CF-3014项的相关规定,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讨论,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

处人民币叁万元(¥30000.00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平泉联社府佑信用社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平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平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平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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