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3567033/2024-02845 |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 发布机构: 平泉市农业农村局 |
成文日期: 2024-04-24 | 文件编号: 平农防疫罚决〔2024〕2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当事人:贾玉民
根据群众举报,本机关于 2024年3月20日对你运输动物运载工具在装载前未按规定清洗消毒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2024年3月20日运输一车羊,向官方兽医申报检疫,官方兽医监督他对车辆消毒,他拒不执行。现场发现,有一银色轻型货车,牌照为冀H7025P装载有43只羊,车辆为附带消毒工具,未有消毒痕迹,官方兽医监督他对车辆装载前消毒,他拒不执行。贾玉民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应当及时清洗、消毒。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委托动物诊疗机构、无害化处理场所等代为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四)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未按照规定及时清洗、消毒的。
依据河北省行政执法自由裁量细则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九十二条第一条第四款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委托动物诊疗机构、无害化处理场所等代为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四)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未按照规定及时清洗、消毒的。能够认识到违法能够认识到违法行为的危害性,并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平泉市农业农村局2024年3月20日对贾玉民送达了(平农防疫告〔2024〕2号)告知书,告知其享有的权利,贾玉民未提出陈述申辩,未要求听证,现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平泉市农业农村局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1000元(壹仟元)。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平泉支行(地址:平泉市平泉镇渝州南路17号)。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如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向平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如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直接向 平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罚证字第08080044号
平泉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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