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3567033/2024-02844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发布机构: 平泉市农业农村局
成文日期: 2024-04-24 文件编号: 平农防疫罚决〔2024〕1号 有  效  性: 有效
平泉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农防疫罚决〔2024〕1号
2024-04-24   09时28分 浏览次数:

当事人:康有喜

根据上级交办,本机关于 2024年1月19日对你屠宰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 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 2024年1月11日在自家屠宰两头牛未申报检疫,屠宰牛未进行屠宰同步检疫,牛产品未取得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进行销售,你屠宰的两头牛重230斤和210斤,经市场询价2024年1月11日当日该西门塔尔改良牛市场价格为10元每斤,2024年1月11日你屠宰的牛货值为(230+210)×10=4400元。平泉市平北镇马泉子村康有喜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 有关事实有询问笔录,身份证照片,现场照片、现场勘验笔录、市场询价单 等证据证明。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可以采取下列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碍:(三)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具备补检条件的实施补检,不具备补检条件的予以收缴销毁。依据《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二款之规定  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动物产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处理处罚,不具备补检条件的,予以收缴销毁;具备补检条件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补检。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胴体、肉、脏器、脂、血液、精液、卵、胚胎、骨、蹄、头、筋、种蛋等动物产品,不予补检,予以收缴销毁。本案涉及的动物产品均已销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依据河北省行政执法自由裁量细则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违法经营的动物、动物产品货值不足十万元的,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25%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

平泉市农业农村局2024年3月14日对康有喜送达了(平农防疫告〔2024〕1号)告知书,告知其享有的权利,康有喜未提出陈述申辩,未要求听证,现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罚款:4400*0.25=1100元(壹仟壹佰元)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平泉支行(地址:平泉市平泉镇渝州南路17号)。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如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向平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如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直接向 平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罚证字第08080044号

平泉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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