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3567009/2024-05188 |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发布机构: 平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成文日期: 2024-12-04 | 文件编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平保居办〔2024〕4号
平泉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开展公租房(原廉租房)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为切实解决我市城镇住房困难家庭住房困难问题,近期集中开展公共租赁住房申报工作,请符合条件的家庭及时报名申请。现将申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方式
(一)到居住所在地平泉镇(社区)、卧龙镇进行申报初审。初审合格后平泉镇(社区)、卧龙镇指导通过冀时办搜索“承德公租房”进行网上申报。
(二)申请家庭汇总表需经平泉镇(社区办)、卧龙镇审核签字盖章后报市行政审批大厅624室。
二、申报条件
申请公租房家庭以户为单位,每户确定一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作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作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人与家庭成员之间要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家庭中有农业户口的,需出具其户口所在地住房状况证明;未成年人不得作为主要申请人;正在服刑的人员不得申请住房保障;三级以上的精神、智力残疾不得单独申请住房保障;主要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已婚的,其配偶以及未婚子女必须作为共同申请人;离异家庭的未成年子女只能作为法定抚养方的家庭成员参与申请;夫妻双方不在同一户籍的,只能由一方作为主要申请人提出申请,户口不在当地的,另一方户籍所在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助调查相关情况,并提供证明。
(一)具有本市城区(东至卧龙镇三十家子村奥科新能源公司,南至污水处理厂及南岭上跨桥,西至平泉镇二道河子村下坝,北至卧龙镇北方食用菌交易市场)城镇常住人口(非农业人口)及未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且实际居住的住房困难家庭。
(二)近5年内在当地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或者无自有产权住房(含出售、赠与、被征收、离婚析产或自行委托拍卖等,患重大疾病除外)或虽有自有产权住房家庭人均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且总建筑面积50平方米以下。
(三)申请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在2023年我市城镇人均年可支配收入1倍以下(即40413元以下)。
(四)申请家庭人口以户口簿记载为准,已经结婚户口不在一个户口簿记载的,以家庭实际情况计算。
(五)申请人离异的,离异时间满一年以上。
(六)具有平泉市户口的退役军人不受户口限制。其他条件与城镇户籍常住人口家庭相同。
三、截止日期
报名时间截止时间为2024年12月16日下午5:30之前(法定假日除外),逾期将不再进行申报。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主要领导要亲自安排部署,亲自推动;分管负责同志要及时协调相关科室组织推进,认真履行职责,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各项工作有力有序有效推进。
(二)强化督促检查。受理部门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组织申报,档案内容齐全。按照工作职责,及时录入信息,开展核查工作。我办定期组织召开相关会议,及时对受理情况进行指导并对申报情况进行检查、督导,确保该项工作顺利进行。
(三)做好宣传引导。各乡镇、市直有关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统筹用好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多角度全方位进行宣传,形成强大舆论声势,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不漏一人,让符合公租房政策的家庭都能享受该政策,提高居民住房水平和幸福指数。
五、其他注意事项
(一)采用虚报隐瞒户籍、家庭人口、收入以及住房或伪造、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住房保障资格的将记入住房保障管理系统,终身不再受理其城镇住房保障申请。
(二)承租公租房的家庭实行年审制度,公租房保障对象在承租期满后主动到居住地所在乡镇有关部门提交相关资料并在乡镇有关部门指导下或咨询住房保障部门在手机冀时办App上进行资格年审,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的家庭继续承租公租房。
(三)保障对象在承租公租房期间,家庭发生变化后30日内主动向乡镇有关部门或市住房保障部门申报变化情况,对不再符合承租公租房保障条件的家庭取消承租公租房保障资格,退出保障房。
咨询电话:0314-6023872
2024年12月3日
平泉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4年12月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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