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3567021/2021-01679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发布机构: 平泉市行政审批局
成文日期: 2021-09-14 文件编号: 有  效  性: 有效
平泉市行政审批局
关于平泉兴隆矿业有限公司铁矿石破碎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决定公告    
2021-09-14   08时27分 浏览次数: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对该项目做出审批决定。现将审批决定情况公开。公告期限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公示电话:0314-6065240        

通讯地址:平泉市行政审批局

邮 编:067500

 

编号

批复文号

项目名称

发文  日期

公告 日期

1

平审批环字〔2021〕020号

关于《平泉兴隆矿业有限公司铁矿石破碎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2021年9月14日

2021年9月14日至2021年9月20日

 

附件:                                                                                                                                                          

 

审批意见:

平审批环字〔2021〕020号

 

平泉兴隆矿业有限公司铁矿石破碎项目(项目代码:2105-130881-89-01-927597)选址位于平泉市七家岱满族乡杜岱营子村,总投资2000万元,环保投资200万元,占总投资比例10%。项目新上铁矿石破碎生产线3条,年破碎铁矿石30万吨。其中来阳沟破碎站,新上铁矿石破碎生产线1条,年破碎铁矿石10万吨,年产铁精矿产品9万吨;马架子破碎站,新上铁矿石破碎生产线2条,年破碎铁矿石20万吨,年产铁精矿产品18万吨。项目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政策、规范、相关规划要求,在落实本表提出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下,从环保角度分析项目可行,同意该项目建设。

一、该《报告表》可作为项目工程设计和环境管理的依据,建设单位在建设和日常运行管理中要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具体要求如下:

(一)施工期

项目施工期主要污染物是废气、废水、噪声、固体废物。通过设置围挡、道路硬化、车辆冲洗、洒水抑尘、建材密闭覆盖、加强管理等措施,对环境空气质量影响较小;通过采用低噪声设备,降噪、减振,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可使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的要求;施工人员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定期送至环卫部门统一处置。

(二)运营期

1.废气:项目两座破碎站的原矿堆场四面设置高于堆放高度的封闭防风抑尘网,并采取喷淋抑尘措施,定期洒水降尘,防止扬尘污染;两座破碎站的车间为封闭车间,车间内每日定期洒水抑尘,使车间内无可视粉尘产生;两座破碎站的成品料仓为封闭料仓,入料处设水喷淋装置,定期洒水抑尘,降低无组织排放。来阳沟破碎站内破碎生产车间废气各产尘点位设集气装置,收集的废气经1套布袋除尘器处理,处理后的废气经1根不低于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马架子破碎站内破碎生产车间废气各产尘点位设集气装置,收集的废气经1套布袋除尘器处理,处理后的废气经1根不低于15m高排气筒DA002排放。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浓度满足《铁矿采选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1-2012)中表6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浓度限值要求;无组织排放颗粒物浓度满足《铁矿采选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1-2012)中表7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

2. 废水:员工生活盥洗污水用于厂区洒水降尘和绿化,不得外排;车辆冲洗污水经沉淀池沉淀后回用于洗车工序,不得外排。

3.噪声:项目合理布局、使用低噪设备、基础减振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 类标准。

4.固废:干选废料收集后用于外售及兴隆源铁矿采区采坑回填;除尘灰集中收集后,外运至选厂用于生产;废润滑油、废油桶依托选厂危险废物贮存间内暂存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定期转运和处置;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由当地环卫系统清运。

二、项目落实《报告表》及上述要求后,依法落实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该项目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后,方可正式运行。

三、承德市生态环境局平泉市分局负责项目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工作。你单位应在接到本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的《报告表》送当地生态环境分局备案,同时应积极配合各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该《报告表》经批复后,项目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或项目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你单位应当依法重新报批或审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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