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泉市卫生健康局保留证明事项基本目录
2021-08-02   09时45分 浏览次数:
平泉市卫生健康局保留证明事项基本目录
序号事项名称事项用途设  定    依  据索证部门出具部门备注
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章等程序性规定
1医师姓名或身份证号变更证明(身份证、户口簿不能证明的)用于医师姓名或身份证号发生变化时修改医师资格证书中的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十七条

卫生部《关于加强医师资格考试合格考生信息修改管理工作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0〕1号)三、申请修改医师资格信息需提交以下材料:(一)修改医师姓名、性别和身份证号的,提交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平泉市卫生健康局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2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明公共场所从业人员上岗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14号,2019年4月23日修改)第七条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80号,2011年3月10日公布)第十条平泉市卫生健康局县级以上医疗机构
3婚育情况证明办理农村独生子女中高考加分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3年10月1日实施)第三十二条
《河北省招生委员会   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农村独生子女加分审核工作的通知》(冀招委〔2018〕4号)第三项平泉市卫生健康局村委会
4农村户口状况证明办理农村独生子女中高考加分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3年10月1日实施)第三十二条
《河北省招生委员会   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农村独生子女加分审核工作的通知》(冀招委〔2018〕4号)第三项平泉市卫生健康局村委会
5考生父母双方一方死亡的,需提供死亡相关证明材料办理农村独生子女高考加分资格审核(父母一方死亡的,只审核另一方情况)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3月29日修正)第三十二条
河北省招生委员会、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河北省教育厅《关于调整农村独生子女考生高考加分资格审核工作时间的紧急通知》冀招委[2018]4号第三条平泉市卫生健康局法院、公安机关、医疗机构、村委会
61992年4月以前抱养提供合法抱养证明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资格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15年12月27日修正   )第二十七条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中发〔2015〕40号)第五项《河北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资格确认条件的具体规定》(冀人口发〔2008〕16号)第二条平泉市卫生健康局村(居)委会
7婚育情况证明申请享受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15年12月27日修正)第二十七条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中发〔2015〕40号)第五项《河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具体规定(试行)》(冀人口发〔2015〕13号)
         享受奖励扶助的申请材料:3、婚姻状况证明;4、单位或村委会出具的子女状况证明。
平泉市卫生健康局乡镇政府、村委会

8婚育情况证明申请享受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15年12月27日修正)第二十七条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中发〔2015〕40号)第五项《河北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资格确认条件的具体规定》(冀人口发[2008]16号)第一项平泉市卫生健康局村委会
9独生子女死亡相关证明材料申请享受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政策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3月29日修正)第三十一条
《河北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资格确认条件的具体规定(试行)》(冀人口发〔2008〕6号)第二条平泉市卫生健康局公安机关、法院、医疗机构、村(居)委会
10配偶死亡证明丧偶再婚后再生育审批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3月29日修正)第十九条
《河北省生育服务管理办法》(冀卫规〔2019〕5号,2019年12月2日公布)第二项平泉市卫生健康局公安机关、法院、医疗机构、村(居)委会
11亲子鉴定证明机构外出生,签发出生医学证明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5〕96号)第二项
平泉市卫生健康局司法行政部门认可的鉴定机构
12医疗机构申请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时,需要患者或患者家属提供无支付能力证明(不能提供《低保证》《五保证》的)申报疾病应急救助基金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15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疾病应急救助工作指导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7〕15号)第八条平泉市卫生健康局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学校、工作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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