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3567001/2020-02456 主题分类: 民族、宗教 发布机构: 平泉市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0-12-02 文件编号: 有  效  性: 有效
平泉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2020-12-02   09时19分 浏览次数:

平泉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子项

检查主体

检查依据

检查方式

检查内容

备注

1

《宗教事务条例》有关事项的审(核)批

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审核

市、县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

《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二十一条

实地检查

检查审批程序、时限、权限是否合法。


书面检查

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审核

市、县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

《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三条

实地检查

检查审批程序、时限、权限是否合法。


书面检查

全市性宗教团体成立、变更、注销前审批

市、县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

《宗教事务条例》第七条

实地检查

检查是否按规定办理登记。


书面检查

书面检查

2


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处罚

市、县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

《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四条

实地检查

检查行政处罚是否合法



书面检查




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或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销登记仍然进行宗教活动的处罚

市、县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

《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九条

实地检查

检查行政处罚是否合法



书面检查


擅自设立宗教院校的处罚

市、县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

《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九条

实地检查

检查行政处罚是否合法


书面检查

非宗教团体和非宗教活动场所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献的处罚

市、县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

《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九条

实地检查

检查行政处罚是否合法


书面检查

《宗

擅自组织信教公民到国外朝觐的处罚

市、县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

《宗教事务条例》第七十条

实地检查

检查行政处罚是否合法


实地检查

宗教活动场所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未建立有关管理制度或者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市、县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

《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五条

实地检查

检查行政处罚是否合法


书面检查

宗教团体、宗教场所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处罚

市、县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

《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五条

实地检查

检查行政处罚是否合法


例》

书面检查

宗教活动场所内发生重大事故、重大事件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市、县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

《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五条

实地检查

检查行政处罚是否合法


书面检查

违反本条例第五条规定,宗教团体、宗教场所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处罚

市、县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

《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五条

实地检查

检查行政处罚是否合法



书面检查


宗教团体、宗教场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的处罚

市、县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

《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五条

实地检查

检查行政处罚是否合法



实地检查


宗教团体、宗教场所拒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处罚

市、县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

《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五条

实地检查

检查行政处罚是否合法



书面检查


临时活动地点违反条例相关规定的处罚

市、县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

《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六条

实地检查

检查行政处罚是否合法



书面检查


为违法宗教活动提供条件的处罚

市、县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

《宗教事务条例》第七十一条

实地检查

检查行政处罚是否合法



书面检查


违反本条例规定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处罚

市、县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

《宗教事务条例》第七十二条

实地检查

检查行政处罚是否合法



对教职人员违反条例有关规定的处罚

市、县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

《宗教事务条例》第七十三条

实地检查

检查行政处罚是否合法



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的处罚

市、县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

《宗教事务条例》第七十四条

实地检查

检查行政处罚是否合法


3

检查县区审批程序、时限是否合法

宗教活动场所登记、法人登记、终止或者变更登记内容审批

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

《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实地检查

检查审批程序、时限是否合法

检查县区审批

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子项

检查主体

检查依据

检查方式

检查内容

备注

1

对违反《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的处罚

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不具备应当具备条件的处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

《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第六条、第十七条第一款

实地检查

检查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应当具备的条件是否具备。

关于清真食品准营证、清真标识牌审批和年检的行政许可项目,已被2004年《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第一批废止地方性法规中若干行政许可规定的决定》废止。

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个人并非是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公民的处罚。

《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十七条第二款

书面检查

检查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个人是否是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公民。

清真食品的专用包装物和清真标志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审核后印制,逾期不改的处罚。

《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三款和第四款


清真食品的专用包装物和清真标志是否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审核后印制。

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将清真食品专用包装物用于非清真食品,私自转让或出售的处罚。


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是否将清真食品专用包装物用于非清真食品,是否私自转让或出售。

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有清真饮食习惯少数民族禁食的食品,制售假冒伪劣清真食品的处罚。

《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第六款


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是否生产经营有清真饮食习惯少数民族禁食的食品,是否制售假冒伪劣清真食品。

生产经营清真食品单位的字号、食品名称、专用包装物、广告用语或图像,含有有清真饮食习惯少数民族忌讳的内容,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七款


生产经营清真食品单位的字号、食品名称、专用包装物、广告用语或图像,是否含有有清真饮食习惯少数民族忌讳的内容。

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未按有清真饮食习惯少数民族的风俗屠宰加工清真牛羊肉、禽肉的处罚。

《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八款


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是否按有清真饮食习惯少数民族的风俗屠宰加工清真牛羊肉、禽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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